中国建设知识产权法院的理论基础

审判机构的专门化、审判人员的专职化和审判工作的专业化为原则,以实现跨区域管辖、合理部署地方知识产权法院、建立独立的知识产权上诉法院为目标,顺应国际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发展潮流,建立有中国特的知识产权审判制度。
关键词:知识产权法院裁判标准知识产权上诉法院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0引言
我国自2014年设立知识产权法院以来,2017年至今先后在全国范围内设立了20家知识产权法庭,2019年成立了知识产权法庭,据悉,目前正筹备在南京、深圳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目前,有的省份已经建立了两个知识产权法庭,有的省份还未设立知识产权法院或法庭。可以说,我国知识产权法院、法庭的建设并无规律可循。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在于:不清楚我国为什么要建设知识产权法院、建设知识产权法院的原则是什么、要实现什么样的目标。
1中国建设知识产权法院的缘由
分析我国建设知识产权法院的理论基础,应当首先研究建设知识产权法院的缘由。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国内外背景来看,我国建设知识产权法院有其必要性;从近年来我国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审判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此类案件本身的特点来看,建设知识产权专门法院有着现实需求。1.1建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必要性
1.1.1政策要求: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知识产权制度在很大程度上是各国为促进本国的经济社会发展而采取的政策性手段。[1]建立知识产权法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具有浓厚的公共政策彩。
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要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2016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国家创新驱
动发展战略纲要》。2017年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坚定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创新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转型的重要动力,而知识产权保护不力则是阻碍创新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创新者的创意被随意抄袭或模仿,会严重损害创新者的权益,降低人们创新的积极性。为此,必须在司法审判中提高侵权者的违法成本,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维护创新者的合法权益。显然,建立知识产权法院是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途径之一。建立知识产权法院,通过专门化的审判机构、专职化的审判人员和专业化的审判工作审理知识产权案件,以此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加大对抄袭、剽窃行为的惩处力度,减少“搭
基金项目: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中国知识产权法院建设研究”(项目编号:17JJD820014)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黄玉烨(1970—),女,福建永安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教授、副院长,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李青文(1990—),男,山东莘县人,博士,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
1 系同一原告以相同或类似的事由向不同的人民法院起诉两个或两个以上被告的案件。
障国家科技创新大局的工作效果。知识产权是法律和技术的完美结合,其既涉及法律知识,同时又和技术密不可分。这就要求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法官既要懂法律,又要懂技术,否则,其很难对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作出客观、准确的裁判。但我国审理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的法官与其他法官在知识结构上并没有太大差异,多数法官为“法律精英”,但并不具备理工科专业背景,不了解技术知识。这导致法官在审理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时很难对涉案技术与受保护的技术是否相同或者近似作出专业的、客观的判断。
建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由专业法官对知识产权案件特别是技术类案件进行审判,由技术调查官负责
技术事实查明,有利于整合我国的知识产权司法资源,提高我国知识产权的司法效率。首先,知识产权法院将全国范围内优秀的知识产权法官集中起来,专门审理特定类型的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避免了技术类案件无人能审的尴尬局面。其次,因知识产权法院的法官仅审理特定类型的知识产权案件,其审判速度和效率会大大提升,这在很大程度上可以减少和避免案件积压情况,缩短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周期。最后,以建立知识产权法院为契机,理顺知识产权民事、行政与刑事案件的审判机制,克服民事、行政和刑事三审分立而导致的结果相互否定的情况,避免循环诉讼,实现司法审判资源的整合。
1.2.2 顺应知识产权案件审判模式的国际发展趋势
目前,德国、英国、泰国、韩国、美国、印度、日本、土耳其、俄罗斯、芬兰、新加坡、马来西亚、我国台湾地区等国家和地区均设立了知识产权专门法院,统一审理有关知识产权案件。尽管每个国家知识产权法院的称谓不同、案件的受理范围亦有所差异,但其均20个地级市成立了知识产权法庭;2019年又成立了知识产权法庭,这意味着我国在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模式方面顺应了国际趋势,紧跟世界潮流。司法保护是国际通行的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性机制,被国际社会广泛接受和认可。建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推行司法保护为主导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有利于我国融入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化进程,有利于我国的对外开放和国际交往,有利于我国发出中国声音、把握话语权、参与知识产权保护国际规则制定,有利于树立我国负责任大国的形象,提高我国知识产权司法的国际公信力。
1.2.3 迎合知识产权案件本身的特点
与合同纠纷、人身侵权等案件相比,著作权、商标、专利、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具有很强的专业性,这种专业性更多地体现为其解决对法官的主观性依赖更强。具体来说,对于合同纠纷案件而言,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等一般均有约定,法官对被告是否构成违约、需要支付多少违约金等事项的判断相对较为容易;对于人身侵权纠纷案件而言,对人身损害、致残、死亡、遭受精神损害项目和标准等事项在于2003年出台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均有明确规定,我国各级人民法院在多年的实践中,对于人身伤害赔偿也形成了较为统一的做法。而对于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而言,被诉侵权的作品与著作权人的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被告的作品中有多少内容与原告的作品相同才构成“实质性相似”?30%还是50%?表达的含义相同但文字表述不同的情况下,又需要达到什么比例或者什么程度才能认定为侵权?在商标侵权案件中,两个标志是否
性,其判定与法官自身的知识水平等因素密切相关。
对于知识产权案件损害赔偿数额的判定更与法官本人的主观意志密切相关。在侵权诉讼中原告不仅要证明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还要证明自己因被告侵权行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侵权人获利等事项。众所周知,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其可以同时被多个主体共同使用,其因被诉侵权人侵权所遭受的损害并不像有形财产权那样容易证明。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诉讼中,原告很难证明自己因被告的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如果原告举证证明被告销售侵权产品的利润,那么,被告的全部获利均源于其侵权行为吗?被告的广告宣传、产品质量、售后服务以及市场本身需求量的增大等因素均是被告获利的原因,在这些因素中,原告的商标或专利等因素所占的比例是多少则无法证明。同样,原告的损失也可能由于多方面原因所致,比如其产品质量下降、市场饱和、宣传方式不当等等。所以,对于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原告很难证明自己因被告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害和被告的获利,在实践中有的原告提供了多项证明自身损失的证据,但法院一般不予认可,这也是我国法院对于97%以上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均采用法定赔偿的方式确定原告损害赔偿数额的原因。虽然我国《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均规定了法官在适用法定赔偿时应当考量的因素,但这种规定过于笼统,导致法官在适用时不知所措,在确定损害赔偿数额时每个因素所占的比例是多少,侵权时间、声誉、损害后果如何量化?法官对这些事项并不清楚。在判决书中,法官对损害赔偿数额的判决理由一般描述为: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侵权商品的销售价格以及原告商标的声誉、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对于
某些问题法官根据自身的知识和能力很难作出客观判断。在这种情况下,建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由专职法官按照专门的程序审理知识产权案件、解决知识产权纠纷就显得尤为必要。
2 中国知识产权法院建设的原则
院长周强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作的《关于知识产权法院工作情况的报告》中明确指出:“知识产权法院的重要作用逐步显现,通过推进审判机构专门化、审判人员专职化和审判工作专业化,对于统一裁判标准,提高审判效率,提升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水平发挥了引领示范作用。”[11]故我国建设知识产权法院应当以审判机构的专门化、审判人员专职化和审判工作专业化为原则。
2.1 审判机构的专门化
知识产权法院设立后,主要审理各类专利以及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等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兼顾审理其他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知识产权法院的案件管辖以专利技术类案件为主,是因为这类案件的专业技术性更强,审理要求更高,对于促进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的影响更为重要,更需要进一步加强司法保护。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所在省(直辖市)的专利以及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等知识产权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案件管辖的范围将由规定。此外,知识产
权法院还管辖所在市基层人民法院第一审著作权、商标等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判决、裁定的上诉案件。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将统
一审理因不服国务院行政部门裁定或者决定而提起的
识产权案件享有专属管辖权。既然是专属管辖,其可以排除其他法院的地域管辖,也就是说,对于特定类型的知识产权案件,只能由知识产权法院来审理,其他的人民法院不得受理这类知识产权诉讼案件。专属管辖是优先性、排他性与强制性的管辖:一方面诉讼当事人不得以协议的方式选择其他法院管辖,另一方面也排除了任何国外法院对诉讼的管辖权。赋予知识产权法院对特殊案件以专属管辖的权限,旨在整合专门化的司法资源,提高专业性的司法水平,统一知识产权保护的司法标准。[13]
诚然,目前我国对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还未实现专属管辖。一方面,青海、西藏、内蒙古、广西、云南
、贵州等边远地区还未设立知识产权法庭,这些地区的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仍然由普通法院审理;另一方面,20家知识产权法庭和知识产权法庭并非独立的法院,其仍隶属于当地中级人民法院或,法庭没有独立的人、财、物,这实际上弱化了20家知识产权法庭和知识产权法庭的专属管辖职能。
2.2 审判人员的专职化
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原则之一即为“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这就需要由专门的法官审理各类诉讼案件。与婚姻、合同、继承等类型的案件不同,知识产权案件还涉及技术事实的认定与查明,这不仅要求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法官具备精湛的法律知识,还要求其了解技术特征。当下,科学技术涉及的领域非常广,不同领域的技术相差甚远,即使同一技术领域不同方向的技术,也存在较大差别。知识产权法官显然不可能精通所有领域的技术,某一技术领域的知识产权法官也很难了解其他领域的技术知识。因此,作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专业化的有效支撑,可以从专业技术背景方面弥补法官在相关领域的专业不足。[14]“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基本准则,查明案件事实是准确适用法律的前提。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审判的核心在于对技术事实的查明和认定。[15]目前,我国法院审理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的困难与障碍在于法官缺乏技术素养。[16]在我国,绝大多数知识产权案件的主审法官缺乏技术类专业教育背景,他们多为“法律精英”,却不具备医学、机械、化学、生物等自然科学领域的知识,这导致法官对于技术事实的认定和查明显得力不从心。但是,在知识产权案件特别是涉及专利
、商业秘密、计算机软件、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技术类案件的审判过程中,技术事实属于案件事实的一部分,查明技术事实对案件的裁判结果具有决定性影响,是审理该类案件的关键之所在。[17]在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中引入技术调查官已经成为世界上主要国家所采用的方式。为实现知识产权法院审判的专业化、提高法官审理技术类案件的效率、保证裁判的公平正义,同时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精神,2015年出台了《关于知识产权法院技术调查官参与诉讼活动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对技术调查官参与案件的范围、参与程序、工作职责、技术审查意见的效力等作出规定。自此,我国知识产权审判中的技术调查官制度正式建立,技术调查官这一职务随之进入公众视野。2019年,又颁布了《关于技术调查官参与知识产权案件诉讼活动的若干规定》,对技术调查官参与诉讼活动的行为事项进行了完善。[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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