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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州区专利授权后给予适当补助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单位和个人将发明创造申请为专利,取得知识产权保护,增强市场竞争能力,促进万州区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利后补助资金的来源:
(一)区财政预算拨款(科三费中预留部分);
(二)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捐赠;
(三)其它资金。
第三条 专利后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对上一年度授权的专利权人给予一次性适当补助。
第四条  专利类别及补助标准:
(一)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900/件。
(二)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300/件。
(三)授权的外观设计专利200/件。
(四)列入区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取得的专利,对应补助标准为第四条(一)、(二)、(三)款后乘2
第五条  专利授权补助需报送下列材料:
(一)万州区专利授权补助申请表(样式见附表);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的专利证书复印件;
(三)国外授权专利,申请人还需提供受理国(或地区)专利授权证明材料复印件;
(四)专利权人是二人以上的,需提供其他专利权人的授权委托书;
(五)法人单位申请应提供单位有效证明复印件(如工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团登记证等),个人申请需出示专利权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第六条 申请专利授权后补助的申请人于每年230日前向区科委提交申请表格及有关资料。区科委收到申请表格及相关资料后,按规定程序及时审核并予以补助。
第七条 申请补助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据,如有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一经发现,追缴已补助的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施。
第九条          本办法由区科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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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4-09-20 14:49:1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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