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区块链的刑罚执行信息共享平台的构建

Open Journal of Legal Science 法学, 2023, 11(5), 3407-3416 Published Online September 2023 in Hans. /journal/ojls  /10.12677/ojls.2023.115487
基于区块链的刑罚执行信息共享平台的构建 宋佳佳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北京
收稿日期:2023年6月12日;录用日期:2023年6月27日;发布日期:2023年8月25日
要 区块链技术的发展正在如火如荼地进行中,本文将该项技术与刑罚执行相结合,首先分析刑罚执行领域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论述区块链技术融入到刑罚执行领域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进而提出区块链刑罚执行信息共享平台构建的具体途径,以期为区块链技术在法学领域的应用提出新思路的同时解决我国刑罚执行领域目前存在的问题。
关键词
区块链,刑罚执行,假释
Construction of a Blockchain-Based  Penal Enforcement Information  Sharing Platform
Jiajia Song
Law School of Beijing Normal University, Beijing  Received: Jun. 12th , 2023; accepted: Jun. 27th , 2023; published: Aug. 25th , 2023
Abstract
The development of blockchain technology is in full swing. This article combines this technology with the field of penalty enforcement. First, it analyzes the problems in the field of penalty en-forcement. On this basis, it expounds the necessity of blockchain technology to the field of penalty enforcement. With breath, it first put forward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block chain penalty execu-tion information sharing platform, in order to propose new ideas for the application of block chain technology in the field of law, and at the same time solve the current problems in the field of pe-nalty execution in our country.
宋佳佳
Keywords
Blockchain, Enforcement of Criminal Penalties, Parole
Copyright © 2023 by author(s) and Hans Publishers Inc.
This work is licensed under the Creative Commons Attribution International License (CC BY 4.0).
/licenses/by/4.0/
1. 引言
随着区块链技术逐渐为人们所熟知,该项技术正在迅速应用于我国教育、医疗、金融、销售、政务、司法等多个领域。在司法领域的应用中,将区块链技术融合于各司法主体日常业务中的研究数不胜数。
目前刑罚执行过程中涌现出司法腐败现象滋生、检察监督不到位以及刑罚执行机构内部透明度不高、公开性不足等问题,但是针对刑罚执行全过程的信息共享平台构建的相关研究仍寥寥无几。文章旨在分析目前刑罚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的基础上,充分利用区块链技术本身所具有的优势,将其与刑罚执行过程充分融合,搭建一个基于区块链的刑罚执行信息共享平台,以期有效解决上述问题,也为区块链技术应用于司法领域提供一个新的研究方向。
2. 当前刑罚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2.1. 刑罚执行过程中司法腐败现象滋生
执行刑罚是整个刑事诉讼活动的“最后一里地”,刑罚自身所具有的严厉性必然导致了其所要求的严谨性,漫长的执行过程也给了不法之人以可乘之机。近年来,我国刑罚执行过程中司法腐败问题滋生,随着信息网络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媒体也捕获到了该问题并在网络中对其进行了报道,这些问题引起了司法界乃至整个社会的高度关注。云南孙小果案1便是这些问题的典型案例。经查明,在孙小果服刑期间,多名监狱管理人员在领导的违规授意下虚报其考核分数,并连续七年将其评为劳动改造积极分子,促成其接连获得减刑。更有甚者,孙小果曾被认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原因竟是其在监狱里发明了所谓“联动锁紧式防盗窨井盖”,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并获得了实用新型专利。可见,在其整个服刑过程中,刑罚执行机关即监狱内部人员与外部人员都存在违法违规干涉其刑罚执行的行为,内外联合促成了孙小果并未完成改造便重返社会并给社会带来了极其恶劣影响的后果。
与此类似的案例不胜枚举,如李正贵受贿、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2等等。桩桩件件都揭示了我国目前刑罚执行过程中严重的司法腐败问题。众所周知,司法腐败如同蛀虫,侵蚀的是所有罪犯本该受到应有的平等对待的权利、也是我国刑罚执行的权威性与公正性、还是法律从业者内心的正义感与法感情、更是全体社会公民对于司法的信赖感。当这所有的一切都被侵蚀殆尽时,刑罚执行的目的、公平正义的实现将永远是个问号。
2.2. 对刑罚执行过程的检察监督不到位
检察监督对刑罚执行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我国目前对刑罚执行过程的检察监督并不到位。《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如果发现
1孙小果、强制猥亵、侮辱妇女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云刑再3号。
2李正贵受贿、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2017)鄂0607刑初4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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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违法的情况,应当通知执行机关纠正。可见,监督刑罚执行活动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也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工作。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对于刑罚执行过程的监督却严重
不到位。以对监狱的检察监督为例,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人民检察院监狱检察办法》中规定了人民检察院监狱检察的职责,并详细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对罪犯从入监到出监整个过程的检察监督职责。但是实践中检察监督工作并没有做到对罪犯从入监到出监的整个过程的监督,大多是在有刑罚执行变更,如减刑、假释等活动时才会介入进行监督。再以对提请减刑、假释案件的检察监督为例,《人民检察院监狱检察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监狱提请的减刑、假释活动,应当查阅监区集体评议减刑、假释会议记录,罪犯计分考核原始凭证,刑罚执行(狱政管理)部门审查意见;向有关人员了解被提请减刑、假释罪犯的表现等情况3。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检察院对于上述内容的审查仅为书面审查,很少会对其原始凭证进行审查,向相关人员了解情况也是少数[1]。究其原因,检察监督流于形式与实践中检察监督难以落到实处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有学者曾经对派驻监狱的检察官进行访谈,期间便提到“有时监狱派驻的检察部门不同意监狱提请的减刑活动,但监狱对此置之不理。”[2]可见,检察监督的刚性是不足的,因而其起到的检察监督作用便也有限。导致其监督不足的原因一方面在于法律规定本身原则性较强,另一方面在于刑罚执行机构内部透明度、公开性不足,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搭建基于区块链的刑罚执行信息协同共享平台。
2.3. 刑罚执行机构内部透明度不高,公开程度不足
目前而言,我国刑罚执行机构内部透明度和公开程度不足。在我国,刑罚执行机关包括人民法院、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看守所、公安机关、社区矫正机构、罪犯所在地及其居住地的基层组织等。其中,
人民法院负责对无罪、免予刑事处罚、罚金、没收财产和附带民事裁判以及死刑立即执行判决的执行;监狱和未成年犯管教所负责对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判决的执行以及死缓判决的执行;公安机关的看守所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刑罚执行机关,但是为了减少押解负担、节省资源,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余刑在3个月以下的罪犯可由其代为执行;公安机关负责对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拘役等罪犯的执行;社区矫正机构负责的对象是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3]。
在刑罚执行工作中,监狱、看守所、社区矫正机构承担的任务相对较重,很多实践中的问题继而在以上机构中出现,其中最重要也是引发社会关注度最高的一个问题是刑罚执行机构内部透明性不足,公开程度不高。目前在我国,监狱内部对于罪犯的改造活动是以计分制的形式进行的,根据《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工作规定》,监狱会通过计分的形式对罪犯日常表现进行考核,以衡量罪犯改造质量的同时调动罪犯改造的积极性。罪犯在一定周期内的得分是决定其能否减刑、假释等刑罚变更的重要依据。
以减刑假释为例,《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中详细记录了监狱提请减刑假释的具体工作流程,主要可以分为四个步骤,第一步为监狱分监区召开全体警察会议进行集体评议,提出建议;第二步为狱政管理部门对评议后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出具具体审查意见;第三步为将审查意见连同案卷材料提交减刑假释委员会进行评审并公示;在以上三步完成之后,由减刑假释委员会将所有材料报请监狱长办公室审议决定并报送法院。通过对减刑假释工作流程的分析不难得出,整个环节有一定程度的公开性,但是最大的问题在于公开性仅是在监狱内部,狱政管理部门、减刑假释委员会、监狱长办公室这
些在每一个环节有权作出决定的主体都是监狱内部人员,外部的监督难以渗透其中,足见其透明性之低,公开程度之不足,这也“赋予了”监狱工作人员很大的权力,进而导致了孙小果等案。看守所与之类似,公开性、透明度严重不足。
3《人民检察院监狱检察办法》,高检发监字[2008] 1号2008年3月23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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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机构亦是如此,其对罪犯的管理中一项主要的内容就在于日常报告,但是目前各地关于日常情况报告的规定参差不齐。有的司法所要求周周签到汇报;有的则要求两周汇报;有的要求书面报告;
有的要求电话报告。可见社区矫正机构内部对于服刑人员的监督也是不到位的,对于其监督的留痕更是难以保障,内部都无法做到留痕,公开性透明性要求的实质内容自然也无法跟进。
综上所述,目前我国刑罚执行过程中刑罚执行机构对刑罚执行过程的透明度、公开性严重不足。这往往需要强有力的技术手段的介入,即能够保证其公开性、透明性的区块链技术。
3. 构建基于区块链的刑罚执行信息共享平台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3.1. 区块链基本信息概述
3.1.1. 区块链的特征
2008年,中本聪发布了一篇名为《比特币:一种点对点的电子现金系统》[5]的文章,这篇文章把区块链带入了人们的视野中,一时间,世界各地各领域的人纷纷展开了对区块链技术的研究。据2016年发布的《中国区块链技术和应用发展白皮书》给区块链作出了如下定义,“区块链是分布式数据存储、点对点传输、共识机制、加密算法等计算机技术在互联网时代的创新应用模式。”[4]简言之,区块链是一个“难以改变的公开共享的账本”。这一概念也阐明了区块链技术本身所具有的特征,即去中心化、信息不可篡改、点对点传输等。
去中心化保证的安全性与可靠性。区块链上的每一个主体称为节点,各个节点之间的地位是平等的。
不同于中心化时代的所有数据都依赖于核心点,一旦核心点出现问题,整个数据库都面临全面崩坏的危险,去中心化的区块链,每个节点自身都有一个完整的数据库,其自身出现问题并不会影响到其它节点的数据库,最大程度上保证了区块链上数据的安全性与可靠性。
信息的不可篡改性。区块链上每一个节点所具有的数据库都是完整的,并且每一个数据都有与其相对应的一个哈希数值,它是通过计算机算法给每一个存储在区块链上的数据所编的代码,数据发生任何变化,即使是十分微小的变化都会引起哈希数值的变化,因此数据内容发生变化会马上被区块链捕捉到。
一个节点的变化也不会影响到其他节点数据库内容的变化。此外,信息一旦被篡改,篡改主体、篡改的内容等所有痕迹都会被区块链记录下来,是全程留痕的。总之,在区块链内对信息进行任意篡改是一件几乎不可能发生的事情。
点对点传输的精准性。区块链技术具有精准传输的特点,节点之间信息可以进行直接传输,这主要是得益于区块链的加密技术。区块链采用非对称加密,即区块链内部有一个公开的公钥,公钥负责对整个区块链进行加密。与之相对应的是私钥,私钥是随机生成的字符,它掌握在用户手中,私钥可以通过计算推出公钥,但是公钥无论如何也无法推导出私钥,他们之间是单向性的关系。一方面,只有公钥与私钥匹配成功才能够获取到链上的数据,体现了区块链具有公开性的同时又有极高的安全性。另一方面,只要公钥与私钥匹配,便可迅速便捷地进行数据传输,可见区块链的精准传输之效。
3.1.2. 区块链的分类
按照区块链公开程度的不同,可以将区块链分为私有链、联盟链与公有链。其中,私有链是公开程度最低的,它只对特定主体开放,具有很强的隐私保护功能,私有链中的数据绝对不会为不属于其系统的第三人获得。实践中,私有链为银行等金融机构所青睐。与之相对应的是公有链,公有链是完全去中心化的,任何有足够技术的人都可以对其进行访问,是三种区块链中公开程度最高的一种。公开程度介于公有链和私有链之间的是联盟链。联盟链是团体参与性质的,预先选择参与联盟链的主体,只对该部分主体进行开放,是一种混合折中的形式,本文拟构建的刑罚执行信息共享平台便选用该形式,将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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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执行的相应主体全部作为节点,构建一个联盟链。
3.2. 信息协同共享平台构建的必要性
本文拟构建的信息协同共享平台是指刑罚执行的所有相关机关共同构建的一个以区块链为底层技术的平台,在这一平台上从罪犯刑罚执行的开始到最后的结束,其相关部门都应当将其具体情况及时上链,实现链上信息共享,同时也能实现刑罚执行的透明性与公平性,也进一步提升刑罚执行的效率。
3.2.1. 有利于提升办案质量与效率
刑罚执行信息共享平台的构建能够提升办案效率。因为该平台建立之后,刑罚执行相关主体的信息可以在链上实现精准对接,能够减少相关工作人员的事务性工作,降低时间、人力物力等成本,减少了过去需要大量打印纸质材料并在机关之间来回移送的工作量,提升办案效率。同时,繁复的基础性工作的减少使得司法工作人员可以将更多时间与精力投身于专业性工作,对于案件实质性问题的关注将会更多,这样便有利于案件质量的提升。故而,刑罚执行信息共享平台的构建能够提升案件质效。
3.2.2. 有利于强化司法监督、提升执法公信力
刑罚执行平台的建立使得罪犯可以受到从入监到出监全程的监督。这一监督既是对罪犯改造情况的监督,同时也是对刑罚执行过程的监督,保障罪犯的人权。司法监督的强化,能够在较大程度上减少刑罚执行过程中司法腐败现象的发生,是努力做到让每一个公民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表现,是提升执法公信力的重要举措。
3.2.3. 有利于推进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
“要推进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工作,一个重要的问题是检察机关要加强职能作用的发挥。”[5]刑罚执行信息化平台的建立能够保证检察机关高效便捷获得罪犯服刑相关材料,促使检察机关有效发挥监督职能,改变过去难以在监狱内充分监督罪犯刑罚执行等问题。此外,人民法院职能的履行相较过去也有了较大的便利,人民法院在审理减刑假释案件时,可以对罪犯的实际服刑情况以及监狱、检察院在减刑假释提请过程中的工作进行了解,对案件的程序、实质内容的深入了解同样有利于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
3.3. 信息共享平台构建的可行性
3.3.1. 区块链技术基础较为成熟
区块链技术经过多年时间的沉淀,已经较为成熟。尤其是随着市场对区块链技术需求的增强,区块链技
术也在不断发展适应市场的需求,向着更稳定、更安全、更便捷的方向发展。根据《区块链白皮书(2021)年》,区块链技术相对上一年,对等网络、共识机制、智能合约等技术得到了大幅改进。具体而言,对等网络深度优化,区块链网络数据传输速度加快,传输能力提升;共识机制方面异步共识算法取得进展;智能合约方面也在探索新模式。总之,区块链技术“基础功能框架已趋于稳定,面向业务场景需求的工程技术优化成为业界共识。”[8]
3.3.2. 现有实践探索可提供有效借鉴经验
目前区块链在我国司法领域已经得到广泛应用。随着互联网法院的建立,各个法院都相继建立了各自的区块链平台,并保持着平稳运行。在刑罚执行领域,法意科技研发了减刑假释案件协同办案系统,该系统有自动生成文书、在线审理、案件信息查看、文书制作、备案审查、决策分析等4。此外,2018 4《2021年中国区块链年度发展白皮书》,载贵州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
v/xwzx/gnyw/202206/t20220614_74881576.html,2022年11月17日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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