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的概念
知识产权”这一术语源于德国,英文为Intellectual Property。中国香港译为“智力产权”;译为“智慧财产权”;中国大陆译为“知识产权”;日本译为“无体财产权”。
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是人们对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知识产权的性质与特征
知识产权是一种新型的民事权利,是一种有别于财产所有权的无形财产权。
(一) 专有性 与有形财产“所有权”的排他性“专有”不同 (二) 地域性(国际私法而言) 有形财产适用财产取得地法或物之所在地法; 知识产权适用权利登记地法或权利主张地法。 (三)时间性 (四)可复制性
●知识产权的客体——知识产品
知识产权的客体,即知识产权制度保护的对象,是指人们在科学、技术、文化等知识形态领域 中所创造的精神产品,即知识产品。
(一)知识产品的类别 1.创造性成果:如作品、工业技术 2.经营性标记:如商业性注册商标 3.经营性资信:如绿标志、国家地理标志等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 (二)知识产品的基本特点
1.创造性 2.非物质性 3.公开性 4.社会性
●知识产权法的概念 知识产权法是指调整因确认、保护和行使知识产权的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知识产权法调整对象 知识产权法主要调整的社会系包括: 1、知识产权归属法律关系 2、知识产权行使法律关系 3、知识产权管理法律关系
4、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关系
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主要包括以下制度:
①著作权法律制度 ②专利权法律制度③工业版权法律制度 ④商标权法律制度⑤商号权法律制度 ⑥产地标记权法律制度⑦商业秘密权法律制度 ⑧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等等。 ●著作权的概念 著作权亦称版权,是指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对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的总称。
●著作权的特征 1 权利主体范围广泛 2 权利客体范围广泛 3 权利的内容丰富多样 4、 权利的产生简单便捷 5 权利的保护期限长久
●著作权与所有权 1.著作权客体具有无形性。
2.著作权利用上的特殊性。 3.著作权权能的可分性。 4.著作权存续的有限性。 5.著作权具有人身性。
●著作权与商标权
1.二者在权利取得及保护的方式上有所不同。
2.二者在一定情况下还可能发生交叉关系。
即商标设计图案可以作为商标受商标法的保护,也可以构成一件艺术作品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著作权与专利权
1.著作权并不保护作品的思想,而只保护作品的表现方式。专利权所保护的是发明人创造的思想内容。
2.著作权并不要求保护的作品是首创的,而只要求它是独创的。专利权保护的客体必须具有首创性。
任何作品只要是独立创作的,不论其是否与已发表的作品相似,均可获得独立的著作权。对于同一内容的发明,专利权只授予先申请人,这是“首创性”与“独创性”的区别。
●我国《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文艺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造成果。
●作品取得著作权的条件
1、独创性 是此作品区别于彼作品的重要标志,也是作品取得著作权的最主要条件。
2、可感知性 是法律保护作品表达方式的客观依据
3、可复制性 4、合法性
原《著作权法》规定: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
新《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作品的类别 1.文字作品。 2.口述作品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4.美术、建筑作品。 5.摄影作品。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8.计算机软件。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概念和特征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指在一国国土上,由该国的民族或种族集体创作,经世代相传、不断发展而构成的作品。如民间剪纸、民间皮影、民歌等。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主要特点:
1.集体性。 2.长期性。 3.变异性。 4.继承性。
●我国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
1990年《著作权法》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然而其专门立法保护依然空白。
目前司法实践:
1、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由产生、传承该作品的特定区域民族体共同享有,依法成立的民族区域政府有权代表该区域民族体作为诉讼主体主张权利。
2、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改编等再度创作,无须经过许可,也不需支付相关费用,但不论以任何方式使用均需标注创作和传承该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民族体名称。
3、对于不当利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侵权行为给创作和传承该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民族体精神权益造成损害的,可以适用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方式承担法律责任。
●著作权主体,也称著作权人,是指依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主体可以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我国著作权的取得方式为自动取得,即当作品创作完成时,作者因进行了创作而自动取得作品的著作权,不再需要履行其他任何手续。
●原始主体,是指在作品创作完成后,直接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人。
1作者 作者就是创作作品公民。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视为作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如果某一作品虽是由公民创作,但是在法人或其他组织主持下,代表法人或其他组织意志,并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来承担责任,那么就应把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它同公民一样享有作者所应享有的著作财产权及人身权。
●继受主体,也称其他著作权人,是指通过受让、继承、受赠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全部或一部分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国家。
一、因继承、遗赠、遗赠扶养协议或法律规定取得著作权 二、因合同取得著作权
●十七 特殊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职务作品的权利主体
公民为完成法人或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 1.一般职务作品著作权归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2.法律规定的某些特殊职务作品,作者只享有署名权,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其他组织可给予作者奖励。
(1)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十八著作人身权指作者基于作品创作所享有的与人身相联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
一、著作人身权的内容 1、发表权 2、署名权
3、修改权 4、保护作品完整权
二、著作人身权的保护期限
1、公民作品发表权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后50年;其他作品发表权为作品创作完成后五十年。 2、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保护期不受限制。
●著作财产权的概念和性质
著作财产权,是指著作权人自己使用或者授权他人以一定方式使用作品而获取物质利益的权利。
著作财产权的性质明显不同于著作人身权,它可以转让、继承或放弃。
●著作财产权的内容
●(一)复制权 (二)表演权(三)广播权 (四)展览权(五)发行权(六)改编权(七)翻译权(八)汇编权(九)摄制权 (十)出租权
(十一)信息网络传播权 (十二)放映权
(十三)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三、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
1、公民作品,其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如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
2、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3、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4.作者身份不明作品,其保护期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作者身份确定后,适用著作权法一般规定保护。 注意:截止年限一律按照截止年限的12月31日计算。
●邻接权,是指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即作品传播者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邻接权包括表演者权、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广播组织者权、出版者权。
●二、表演者的义务
1 .表演者使用他人作品演出的,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2.表演者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演出的,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3.表演者依照著作权法使用他人作品的,不得侵犯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三、表演者的权利
1.表明表演者身份的权利。 2.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 3.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4.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5.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6.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二、音像制作者的义务
1.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