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实施管理办法

9月29日,由交通运输部、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保监会联合制定的《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实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发布。《办法》明确规定了实施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制度的时间要求。
办法》指出,为积极、稳妥实施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制度,对于各类型汽车车型的具体实施时间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是各汽车生产者应在2015年12月31日前,向交通运输部备案其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的有关信息.
  二是对于“新定型"车型的规定。汽车生产者自2016年1月1日起,对于取得CCC认证的乘用车和客车,要在车型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公开维修技术信息;自2017年1月1日起,对于取得CCC认证的货车和半挂牵引车,要在车型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公开维修技术信息。
  对于“老车型”的规定。汽车生产者要在2017年1月1日前,公开2008年7月1日后取得CCC认证并上市销售的乘用车和客车的维修技术信息,同时公开2015年1月1日后取得CCC认证并上市销售的货车和半挂牵引车的维修技术信息.
  三是截至2016年12月31日前,单一车型累计销售量未达到1000辆(不含)的乘用车,以及单一车型累计销售量未达到200辆(不含)的客车、货车、半挂牵引车,可以向交通运输部申请不上网公开相关车型维修技术信息,但应以纸质文件、数据光盘等媒介形式公开,并以公众便于知晓的方式公布索取方式。
  今年以来,由交通部主导,已连续推出《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15号令》、《新版国标GB16739实施》和《《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实施管理办法》三大文件,分别设计“维修企业开业规范”、“同质配件”和“信息公开”三大方面。
  至此,政策已经基本为后市场维修保养领域的市场化铺平道路,后续或需要各部门及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的积极配合。
  但也有业内人士担忧,虽然该政策有助于行业整体发展,会造成行业内更加细化,但也会暂时形成强者越强的局面.
  《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实施管理办法》全文如下:
  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法》,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推进、规范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工作,促进汽车维修市场公平竞争,保障汽车维修质量和运行安全,保护消费者使用、维修汽车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销售的汽车车型的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实守信、自主公开、方便用户、保护知识产权的原则。
  汽车生产者应以可用的信息形式、便利的信息途径、合理的信息价格,向所有维修经营者及消费者无差别、无歧视、无延迟地公开所销售汽车车型的维修技术信息;不得通过设置技术壁垒排除、限制竞争,封锁或者垄断汽车维修市场。汽车生产者同时应向社会有关信息用户公开车型维修技术信息。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环保、商务、工商、质检、认证认可、知识产权、保险等有关部门分别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会同有关部门组建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实施工作专家委员会,负责履行开展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制度实施中的政策咨询、标准审议、技术鉴定、争议调解等职责;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技术支持单位,开展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的具体工作.
  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要求
  第五条汽车生产者应制定本企业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明确责任部门及职责,负责公开本企业获得国家CCC认证并且已上市销售汽车车型的维修技术信息。汽车生产者应对所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六条汽车生产者应向交通运输部备案以下工作信息。
  (一)汽车生产者基本信息;
  (二)本企业已上市销售汽车车型目录;
  (三)信息公开方式,即汽车生产者自行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信息公开,包括信息公开的方式、渠道、网站名称、网址等信息。由第三方机构承担信息公开的,还应提供其有关信息及;
  (四)汽车生产者关于依法履行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义务,并保护商业秘密、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权利的声明;
  (五)用于政府部门监管、可免费登录信息公开网站的监管账号和密钥。
  企业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汽车生产者应及时更新备案.汽车生产者应按年度向交通运输部报告本企业维修技术信息公开情况。
  第七条汽车维修技术信息用户分为直接用于汽车维修目的的用户和用于其他经营目的的用户,前者包括各类维修经营者和消费者,后者包括维修诊断工具及设备制造商、零部件制造商、出版商、保险企业、培训机构等。
  第八条汽车生产者应公开的汽车维修技术信息的具体内容及要求按照附录《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目录》执行,公开内容原则上应采用中文表述,并在有关信息发生变化时及时更新.
  汽车生产者在制作、生成整车维修技术信息过程中,需要整车生产配套零部件供应商提供有关零部件信息的,零部件供应商应配合提供。
  交通运输部可根据汽车技术发展和维修市场需求,对信息公开目录进行动态管理。
  第九条汽车生产者可以免于公开以下信息,但必要时应向交通运输部作出说明。
  (一)涉及车辆防盗控制系统(含汽车钥匙芯片)编程、设置等操作的信息。但经汽车生产者授权、可以开展汽车防盗控制系统维修的经营者除外;
  (二)用于防止车辆动力总成及排放控制系统原程序、原标定数据以及车载诊断系统(OBD)原始数据记录被擦写、篡改的相关系统底层控制和操作的信息;
  (三)涉及汽车生产者及零部件供应商的商业秘密,影响其依法运用知识产权规则的有关信息;
  (四)受国家法律法规保护的其他有关信息。
  第十条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实行网上信息公开方式.汽车生产者原则上应通过直接或者授权委托第三方机构设立网络信息公开系统(含网站、网上信息检索阅览系统)的方式,向用户提供维修技术信息.
  受汽车生产者委托承担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的第三方机构,应遵守双方约定,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准确、充分地公开有关信息,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
  第十一条汽车生产者应采取必要措施,以确保信息公开系统具备以下功能,可提供有关服务,并符合有关要求:
  (一)具备中文版,具备用户注册、信息索引、查询及在线打印、在线支付等功能,确保用户能够通过车型年款或车辆识别代号(VIN)等信息快速、准确地关联、查询有关车型及其维修技术信息;
  (二)安全可靠,确保用户信息安全,能够向用户提供稳定、不间断的信息访问服务;
  (三)明示可用于访问、浏览网站所需的计算机终端的最低硬件配置和软件要求;需要软件客户端或相关阅读软件浏览信息的,应免费提供软件客户端,或推荐采用较为普遍使用的文档浏览、阅览软件;
  (四)明示网站所刊载汽车维修技术信息的版权、有偿使用规则以及侵权法律责任;
  (五)明示可为信息用户提供的信息服务项目、资费标准及付费方式,以及开展相关维修操作所应具备的技术基础;
  (六)明示、标记修改或调整过的维修技术信息项目或内容,提醒用户及时了解有关信息更新更正,防止信息被错用、误用,导致严重后果;
  (七)提供网站使用说明和必要的使用帮助;
  (八)提供汽车生产者和信息提供者的联系地址、电话、邮箱等;
  (九)具备用户投诉、建议等交互式服务功能;
  (十)支持与交通运输部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监督与服务网络平台、第三方网站的相互链接。
  除不可抗力导致的情况外,信息公开网站如因故障或系统升级改造造成无法正常访问的,汽车生产者应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十二条汽车生产者应为信息用户提供可选择的,能够满足临时、短期或长期等不同信息使用需求的用户访问权限(即信息服务项目)。不同的用户访问权限除可有效连接网站、使用网站信息的时间长度权限不同外,所访问、浏览的信息内容应确保一致.
  基于各类用户访问权限,信息用户均应能够检索、查询、浏览网站上公开的所有车型的维修技术信息,且每次登录可打印不超过限量的技术文件。汽车生产者应确保其售后服务授权者与其他汽车维修经营者所访问、浏览的网站信息内容一致.

本文发布于:2024-09-20 22:39:0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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