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企业及产品准入现场审核细则解读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
序号
准入审查要求
解  释
查阅证据/考核方式
设计开发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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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建立专门的设计开发机构,统一负责产品设计和制造过程开发全过程的工作。对于企业集团,设计开发机构可统一设立。
申请各类别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的企业,应配备与设计开发工作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人员的能力、数量、岗位分布应满足相应的常规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管理规则的要求,并能完成以下工作:
(1)整车控制系统软、硬件设计、调试、标定;
(2)车载能源系统、驱动系统及动力耦合装置的匹配、电器附件的匹配;
(3)设计计算和仿真分析;
(4)申请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生产准入的,还应具有发动机整机、机构和系统、机电耦合装置的研发人员,以及发动机和机电耦合装置控制系统二次开发的人员。申请燃料电池汽车生产准入的,还应具有燃料电池系统、储氢系统及相应的控制系统的研发人员。
1. 应专门设置研发机构,长期负责新能源汽车的设计开发与改进活动。可以设置在技术中心或研发中心内部,也可专门设置一个并行的部门。对于集团化管理的公司,可由其上级部门/集团统一设立、管理产品设计开发工作(集团化公司应按照内资企业、合资企业分别设置研发中心)
2. 研发机构下设部门应满足以下设计开发工作的需求:
1) 整车总布置、车身设计、底盘总布置、车架设计,结构设计。
2) 整车动力性仿真设计、匹配计算和设计选型。(对于从企业外部采购的关键零部件或系统,能提出机械结构、性能参数、可靠性、通讯协议等技术要求,并能进行匹配测试)
3) 整车控制系统控制原理和控制策略框架设计、软件开发、硬件开发、结构设计。
4) 各系统和子系统之间的通讯协议和数据代码的开发
5) 机电耦合装置和变速装置结构设计
6) 系统、总成及关键零部件的设计评审、验证、确认
7) 整车及关键总成工艺设计。
8) 标准化、研发项目管理、技术文件管理、专利管理。
9) 整车及关键零部件试制试验。
10) 申报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生产准入的,应有专门的发动机研发部门,相应人员能力应能完成发动机整机/机构/系统开发、调试、标定,以及机电耦合装置开发等工作。
11) 申报燃料电池电动汽车准入的,应有专门的燃料电池系统研发部门,相应人员能力应能完成燃料电池电堆、燃料管理系统、辅助电源装置、空气供应系统、热辅助系统、DC/DC变换器,以及储氢系统、减压系统等关键子系统的开发、匹配工作。
3. 研发机构人员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技术能力应能满足相应岗位要求。
1. 查看企业组织架构和新能源研发机构的组织架构,以及下设各部门、各岗位的职责说明。
2. 查看新能源研发机构的组织架构,以及下设各部门、各岗位的职责说明。查看研发人员清单、身份证、毕业证、职称证书、劳动合同、工资发放、社保缴纳证明。抽查关键岗位研发人员对于设计开发重点的掌握程度。
2*
理解和掌握所生产的新能源汽车的开发和制造方面的技术,至少包括:
(1)相应的常规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管理规则对各类别汽车产品开发和制造方面的技术要求;
(2)整车控制系统技术,包括整车控制策略、系统/部件/元器件硬件和软件的基本原理、结构、功能和性能要求、控制器软硬件设计、通讯和数据交换、失效模式、安全及环保风险、测试评价方法、标定、故障诊断和解决措施等;
(3)整车控制系统、车载能源系统、驱动系统、其他电器系统附件的边界划分与接口定义;
(4)整车与车载能源系统、驱动系统及动力耦合装置、电器附件的集成和匹配;
(5)申请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生产准入的,还应理解和掌握发动机和机电耦合装置控制系统的技术;申请燃料电池汽车生产准入的,还应理解和掌握燃料电池系统控制、储氢系统控制方面的技术;
(6)整车刚度和强度与动力学分析、安全性仿真分析、整车NVH仿真分析、电子电控系统分析、整车通讯系统分析、热力学分析、机构运动分析、操纵稳定性和平顺性分析方面的设计计算和仿真分析等;
(7)产品试制、试装、调试、标定、试验验证、评价。
1. 各类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在相应类别汽车产品的设计开发能力、生产能力、一致性保证能力等方面应满足相应准入管理规则的要求。
2. 在整车控制技术方面应能提供以下材料并能进行详细说明:
1) 整车控制策略框架、控制原理图及说明文件。
2) 整车高压电气拓扑架构图(整车控制系统、车载能源系统、驱动系统、其他电器系统附件的边界划分与接口定义)。
3) 整车电气图、线束图。
4) 整车控制系统及子系统的源程序软件。
5) 整车各系统之间进行数据交换的通讯协议。
6) 整车控制系统硬件的系统框架图、电路原理图、元器件BOM表、PCB图及设计说明书。
7) 整车控制系统的结构图,包括总成图和零件图。
8) 整车控制系统的失效模式分析和故障解决措施等说明文件。
9) 整车控制系统结构加工工艺文件。
10) 整车控制器硬件在环测试方案、测试报告。
11) 整车控制器软件测试大纲、测试报告。
12) 整车控制器硬件测试大纲、测试报告。
13) 整车控制器系统测试大纲、测试报告。
3. 在整车设计方面应能提供以下材料并能进行详细说明:
1) 整车总布置二维、三维图。
2) 整车动力系统仿真分析说明文件。
3) 电机驱动系统、动力耦合装置、车载能源系统、DC/DC转换器、车载充电机、充电接口、电动空调等主要系统的集成和匹配选型计算说明文件。
4) 整车刚度和强度与动力学分析、安全性仿真分析、整车NVH 仿真分析、电子电控系统分析、整车通讯系统分析、热力学分析、机构运动分析、操纵稳定性和平顺性分析方面的设计计算和仿真分析、动力耦合装置可靠性仿真分析过程的分析报告。
4. 在产品试制试验方面应能提供以下材料并能进行详细说明:
1) 电机驱动系统、车载能源装置的台架/试验室环境下的测试大纲、测试报告。
2) 整车动力系统匹配标定/联合调试的测试大纲、测试报告。
3) 样车试制计划、过程记录文件、试制报告。
4) 样车试验大纲、试验计划、试验报告。
5) 上述测试工作的结果分析报告。
5. 申报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生产准入的,还应提交以下材料并能进行详细说明:
1) 发动机系统开发、选型设计计算报告。
2) 发动机系统台架测试、动力耦合装置性能/可靠性测试、混合动力驱动系统总成台架测试的测试大纲、测试报告和结果分析文件。
1 相应常规汽车产品开发制造要求可参考相应准入管理规则。
2 核查各类技术文件,并要求企业新能源研发机构相关人员针对文件进行详细说明。
3 各类图纸、程序、仿真分析,应在企业新能源研发机构的计算机上用相应研发软件运行并进行核查,同时要求相关研发人员进行详细说明。相应文件要求处于可编辑状态。
4 驱动系统的试验室环境下的测试应查看测试台架的搭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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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建立适于本企业的整车及电子电控系统软、硬件开发工作流程和开发管理手册,应包括参与部门及职责、时间节点管理、输出物管理、评审、验证、确认等方面的内容。
应建立与整车、电子电控系统软/硬件、底盘、车身、车架、驾驶室、专用装置相关的设计规范、匹配标定和试验验证规范,其内容应覆盖相关设计、匹配标定和试验验证过程,以及技术文件管理、标准化等内容,应能够指导新能源汽车整车设计、电子电控系统软/硬件设计、其他系统设计和匹配、自制总成部件设计、拥有知识产权总成部件设计、通讯和数据交换协议开发工作,以及相应的匹配标定、试验验证和评价、确认等方面的工作。
对于其他不具备知识产权的总成、部件,应具备完整的匹配标定和试验验证规范。
设计规范、匹配标定和试验验证规范应在实际工作中得以应用。
1. 申请企业应建立适于本企业新能源汽车产品设计开发工作的流程和程序化管理文件,包括从设计输入、设计输出、设计评审、验证和确认、设计更改的整个过程;该流程和程序文件必须完整覆盖新能源汽车核心技术自主知识产权产品和整车的设计全过程。
2. 工作流程和开发管理手册应覆盖整车及关键零部件研发的全过程,至少应包括以下过程记录文件:
1) 产品研发项目建议书。
2) 产品研发项目方案评审记录。
3) 设计任务书。
4) 设计开发计划。
5) 设计输入清单及相关文件。
6) 包括概念设计、详细设计、设计冻结、功能样机、工程样机、试制试验等在内的各开发阶段的验证和评审/确认记录。
7) 设计输出清单及相关文件。
8) 各开发阶段的文件类输出物的编制要求。
3. 电子电控系统的设计规范和试验验证规范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 整车控制器软件设计规范或代码编程规范。
2) 整车控制器硬件电气原理图设计规范。
3) 整车控制器硬件PCB设计规范。
4) 关键元器件选型设计规范。
5) 整车控制器结构设计规范。
6) 整车通讯协议制定规范。
7) 整车控制器各类测试大纲及测试报告编制规范。
4. 整车设计规范应至少涵盖以下内容:
1) 整车总布置设计规范。
2) 整车高低压电气拓扑架构设计规范。
3) 整车高低压电气原理设计规范。
4) 整车高低压电气零部件选型设计计算规范。
5) 整车高低压线束设计规范。
6) 整车高低压系统电磁兼容设计规范。
5. 底盘、车身、车架、驾驶室、专用装置等于常规汽车相关的设计规范、匹配标定和试验验证规范等应满足相应准入规则的要求。
6. 申报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电动汽车的,还应具备发动机系统,以及燃料电池系统和子系统的设计规范。
1. 查阅相关文件、程序,检查设计规范和作业指导书的项目内容,查阅设计计算书。
2. 抽查主要开发规范,规范的内容覆盖条款要求的项目。(公司自主开发、联合开发的项目均应有相应的设计规范)
3. 查看与产品和过程设计有关的程序及指导书,看设计平台是否完备。
4. 抽查产品设计,是否按相关程序及指导书设计,产品性能是否达到设计输入的要求。
5. 与技术人员交流,了解有关流程规范的应用情况、人员的技术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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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建立与产品相适应的产品信息数据库,数据库内容至少应包括:
(1)申请车型使用的金属和非金属原材料性能数据;
(2)基础车型或类似产品的设计平台基础数据、图样、规格参数、技术要求等;
(3)申请车型的整车和底盘、整车控制系统、其他系统和总成/部件的图样、规格参数、技术要求、设计计算和仿真分析结果、对车辆运行安全状态监测的结果;其他不具备知识产权的总成、部件的接口、通讯、外廓尺寸和安装尺寸、功能和性能要求。
1. 原材料性能数据应至少包括金属材料的强度、刚度、硬度、导电性、导热性等,以及非金属材料的强度、耐磨性、耐腐蚀性、绝缘性、导热性、阻燃性等。
2. 应建有包括整车及关键系统(包括整车控制系统、电机驱动系统、车载储能装置、发动机系统、燃料电池系统、DC/DC、充电机等)设计和制造的信息数据库作为设计平台的基础部分。
3. 应建有整车运行监控数据的信息库。
4. 应包括市场畅销产品、竞争对手产品、国际先进产品发展趋势等数据库。
查看企业新能源研发机构的产品数据库,信息是否完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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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必要的整车、整车控制系统、其他自行设计开发的系统和总成的开发工具、软件及设备,能够完成相应的开发工作,至少应包括整车(包括底盘/车架、车身/驾驶室/内外饰、专用装置等)和整车控制系统功能和性能开发、效果图设计、三维数据扫描及处理、绘图、整车及系统仿真、电路板设计及电路仿真、通讯和数据交换系统开发、控制策略建模、自动代码生成、调试、标定、编译、写入、控制器软/硬件测试等工作。
1. 底盘/车架、车身/驾驶室/内外饰、专用装置等的设计开发要求,应满足同类型常规汽车的准入管理规则的要求。
2. 与新能源关键零部件相关的结构件,应能使用AutoCAD、Catia、UG、Pro/E、Solidworks、Ideas等进行设计,并能利用Nastran,ANSYS,LS-DYNA、MARC、ABAQUS、HyperWorks等进行刚度/强度/疲劳寿命特征分析。应具备三维数据扫描的相关仪器设备。
能利用ADAMS、RecurDyn、MotionViewADAMS、Virtual.Lab Motion等进行(多体)动力学分析(机构)运动学分析和操纵稳定性、平顺性分析。
3. 电机驱动系统、车载能源装置、发动机系统以及燃料电池系统等对热管理有特殊要求的关键零部件或系统,应能使用Fluent、FlowMaster、ANSYSADINAABAQUS等进行CFD特性分析和热力学特性分析。
4. 能利用NOVA、autoSEA2、SEAMS、ESEA等进行NVH特性分析,以及利用LS_DYNA、Hyperworks、OASYS、VPG、ALD等进行安全性能分析。
5. 整车控制系统应具备如Matlab、Tasking C/C++、codewarrior、DAVE、VISUAL DSP++等开发工具。应具备Protel/Altium Designer等电子电路设计软件及Multisim等电子电路仿真软件,以及Vector/CANoe、canalyzer等硬件开发工具和必要的烧写器、仿真器等。
1. 查阅企业开发工具、研发软件清单及安装情况。结合对研发人员的能力确认,核查样车车型数据/模型等在企业研发用计算机上安装的研发软件内的运行情况。需有关人员演示。
2. 核查企业整车及关键系统开发工具硬件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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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各类别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的企业,应分别满足相应的常规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管理规则对整车和自制部件的试制、试装、调试能力的要求。
企业应具备与自身研发工作相适应的试验验证能力,包括整车、整车控制系统、车载能源系统、驱动系统、其他自制部件的试验验证能力等。至少包括:
(1)相应的常规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管理规则对各类别汽车整车企业试验验证能力的要求。申请新能源客车产品的企业,还应具备整车动力性、经济性、可靠性模拟试验验证能力;
(2)动力系统、驱动系统和控制系统集成测试能力(包括制动回馈功能测试能力)、电子电控系统功能测试能力及耐环境性(高温、低温、振动、盐雾等)测试能力、通讯系统模拟测试能力、控制软件分析测试能力、硬件在环测试能力、单个箱体的动力蓄电池包(超级电容器)性能测试能力及耐环境性(高温、低温、振动等)测试能力、电子电器件的电气性能基本测试能力、高压电安全测试能力;
(3)申请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的,还应具备发动机性能/工况排放、能耗、电机性能、机电耦合装置性能综合测试台架;申请燃料电池汽车的,还应具备燃料电池系统性能测试台架、车载氢系统泄漏及高压气体安全方面的测试仪器和设备。
1. 试制、试装与快速成型方面,主要要求申请企业建立相应的试制车间,配置相应的试制、试装生产线和快速成型设备。试制、试装生产线至少包括通用式焊接设备、简易喷涂设备、多个举升架及相应装配工位,快速成型设备、便携式三座标测量仪、高低压动力信号线束试制装置等设备。具备相应的试制、试装与快速成型能力。
2. 动力系统、驱动系统和控制系统集成测试能力(包括制动回馈功能测试能力)至少包括:
1) 电力测功机台架测试系统:至少具备恒转速/恒扭矩/变工况等功能,可对电机驱动系统的扭矩、转速、直流/交流的电压/电流、温度等关键运行数据进行采集并进行分析,能分别在驱动电机的电动和发电模式下进行外特性、效率MAP、超速等测试,并具备进行可编程的自动测试功能,且集成的CAN接口可在测试中与被测对象进行实施数据通信。驱动电机的耐久性测试可使用对拖方式。至少具备恒温冷却水循环系统、扭矩/转速/温度等数据采集系统、功率分析仪等辅助设备。
申报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的,其电力测功机台架测试系统应在满足发动机台架测试的基础上,符合混合动力汽车动力总成台架测试的要求,即至少还应具备机油/冷却水恒温系统、机械/电子油门模拟系统、扭矩/转速/电压/电流/温度/压力等数据采集系统、尾气处理系统、油耗仪、排放仪等。
测功机台架系统主机及各辅助系统的技术参数,需能涵盖样车车型驱动系统的工作范围,且具备数据的自动采集、存储功能。
2) 动力蓄电池包充放电性能测试设备:要求能满足单个箱体的充放电性能测试。其电压/电流(充放电倍率)的上限能覆盖样车车型所安装的动力电池包单个箱体在该车上所需的工作范围。该设备控制系统应具备能与电池管理系统进行通讯CAN总线接口,在充放电测试时与其进行协调工作,控制充放电测试过程。
3. 动力蓄电池包耐环境性测试设备主要包括:
1) 高低温试验箱:其内部空间能满足动力蓄电池包单个箱体的测试需求,温度范围能覆盖整车对动力蓄电池包提出的工作范围要求,升温/降温速率、温度稳定性/均一性需符合国家强制标准的规定。
2) 振动试验台:激振力和安装方式能满足动力蓄电池包单个箱体的振动测试要求。能对激振系统进行闭环控制,确保振动曲线符合国家强制标准的规定。测试系统应具备CAN接口,能满足在测试过程中与BMS实时通信,监控电池包内部电池单体或模块工作状态的要求,并能与BMS协调工作,控制测试过程中的高压电路状态。
3) 盐雾试验台:其内部空间和承重情况能满足被测关键零部件的基础参数要求。
测试环境应满足相关防火要求,且应具备气体防火装置。
使用三综合试验系统进行测试的,其相应性能参数性能需满足要求。
4. 其他能力
1) 通讯系统模拟测试系统:能模拟整车CAN总线工作状态,并能对通讯协议、总线负载率、误码率等。
3) 高压电安全测试能力:至少应具备绝缘耐压测试仪、绝缘电阻测试仪等。
4) 电子电器件的电气性能基本测试能力:至少应具备如可编程电源、任意波形发生器、数字示波器、可编程电子负载、数字万用表等基本电子电器性能测试仪器。
5. 申请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的,以及申请燃料电池汽车的,还应满足相应的额外要求。
1. 现场参观和审核
2. 试验验证仪器设备清单,检测项目、精度、范围
3. 主要仪器设备进行现场对照,必要时拍照主要设备
4. 观察人员操作,了解设备进行运行状况、人员的技术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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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和制造过程设计开发的输入、输出应充分适宜;应对产品和制造过程设计开发的输出进行评审、验证和确认,并保存相应记录。设计输出所形成的产品图样及相关技术文件应完整,并可以指导生产。
设计评审、验证的项目应充分、合理,应包括总成部件、系统、整车的功能、性能,重点关注安全性。
1. 设计输入的来源应包括:
1) 国家、行业标准。
2) 示范运行记录和质量反馈信息
3) 以往开发经验或同行经验数据
4) 设计目标、可靠性和质量目标
5) 产品水平基准数据
6) 产品可靠性研究数据
7) 顾客要求。
2. 设计输入应至少包括以下过程文件:
1) 立项建议书/产品方案规划。
2) 方案评审记录/报告
3) 设计任务书
4) 设计开发计划
5) 质量计划
6) 设计开发输入清单
3. 设计输出至少应包括:
1) 设计说明书:对整车/关键零部件/子系统的与功能/性能/可靠性有关的设计过程、设计方案的详细解释说明。
2) 各类工程图纸:
a) 整车车身结构设计图、整车总布置图、整车动力系统/辅助系统的基本控制原理功能框图、整车高压电气拓扑架构图、整车高低压电气原理图/线束图等。
b) 与关键零部件/各子系统的相关的机械结构零件图/总成图、各类管路图等。
c) 整车控制策略框架图、控制功能逻辑图等。
d) 整车控制器硬件系统框架图、硬件电气原理图、PCB图等。
e) 整车控制器机械结构零件图/总成图等。
f) 车载储能装置的高压电气拓扑架构图、高低压电气原理图/线束图、电芯/模块/固定装置结构图、冷却管路结构图、高压管理模块结构图等。
g) 电机驱动系统的驱动电机结构图、电机控制器内外部结构图、控制系统硬件电气原理图/PCB图等。
3) 整车控制系统及其他自主研发的电子控制系统的控制程序源代码,包括底层和应用层程序代码。
4) 整车各通讯网络的通讯协议和数据交换代码。
5) 各类结构、刚度、动力性、经济性、NVH等的CAE分析报告。
6) 产品企业标准和技术规范,涵盖整车/关键零部件/子系统的与功能/性能/可靠性要求,相关技术要求不低于国家标准。
7) 设计验证(含测试大纲)、设计评审、设计确认的报告。
8) 零部件/元器件清单。
9) 各类生产工艺文件。
10) 设备、工装和设施要求。
11) 量具/试验设备要求。
12) 产品说明书/用户使用手册。
1. 查阅企业标准及关键零部件的图纸技术要求或采购要求,并与国家和行业标准、产品实测值比对;
2. 抽查产品图纸,是否充分适宜受控,关注新产品或设计变更产品。抽取重点文件要求企业研发人员进行详细说明。
3. 查阅设计说明书
4. 查阅产品使用说明书及维修手册;
5. 查阅所形成的输出文件,重点关注作业指导书、工艺流程图和工艺卡、检验规范;
6. 查阅评审及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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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施产品和制造过程的设计更改(包括由供方引起的更改)前,应重新进行评审(包括评价更改对产品组成部分和已交付产品的影响)、确认,必要时进行验证,同时应满足产品的生产一致性要求。
应保存评审、验证和确认的记录,包括更改在生产中实施日期的记录。
设计开发流程和相关程序文件中,应说明产品更改活动中各个环节的工作内容和控制要求。设计更改主要涉及以下五个方面的控制:
1. 系统和子系统的更改,应关注各系统之间的合理匹配;
2. 更改所涉及系统、部件和零件的图样和技术规范,应关注各系统图纸和技术要求的协调一致;
3. 同时应关注更改所涉及工艺流程图和新增设备、工装、检具;
4. 同时应关注更改所涉及工艺/检验规范;
5. 设计更改必须保留相关评审、验证和确认的记录,应能够支持产品生产一致性要求的检查和必要时产品追溯性活动的要求。
1. 抽查设计变更的产品图纸
2. 查阅相关的文件,注重评审、验证和批准的记录
生产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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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各类别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的企业,应分别满足相应的常规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管理规则的要求,其中申请新能源大中型客车生产企业准入的,还应满足《商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附件6《改装类客车生产企业申请生产客车底盘的准入条件》的要求。
应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和生产能力所必需的生产设备以及专用的工装、模具。新能源汽车可与其他汽车产品共线生产。
应具备专用充电设备,数量应能保证产品充电需要。
应建立充分的安全生产管理措施、人员防护措施、应急处理措施。
1. 常规汽车生产能力应参照相应准入管理规则的相关要求。其中申请新能源大中型客车生产企业准入的,还应满足《商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附件6《改装类客车生产企业申请生产客车底盘的准入条件》的要求,包括总资产、净资产、销售收入或销售量、底盘生产条件等方面的要求。
2. 在常规车辆四大工艺的生产线上,应明确新能源汽车生产所增加工序的具体工位和区域标识,关注能源装置、驱动装置、整车控制系统等关键部件和零件的存储区域的设置和标识。     
3. 整体作业环境应达到及时清理、清扫、整理、安全的初步要求;
4. 生产线上应适宜、合理配置动力系统专用配送器具,应明确物料配送活动中安全防护措施;
5. 生产和存储区域应有效识别危险源,对主要危险源电池的存储及其环境管理、运输、安装、电力接线、整车运行方面,都应制定安全防护措施(包括管理方案和应急措施)。
6. 生产线上应明确提出所应增加温度与湿度、用电安全(电线/线缆的绝缘与裸露情况的处理)、强电警示标识、安全与防护方面等环保、安全措施,并配备专用装置。
7. 充电设备设施功能与性能参数应能满足企业车型产品的充电需求。
1. 现场参观和审核。
2. 查阅相关的证据,如公司建设方案、公司生产布局规划、存储运输及现场管理的规定、工艺流程及产品标识的规定等。
3. 查阅设备清单及购置价格,设备折旧规定、发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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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项目审批文件中要求建设发动机生产条件的整车生产企业,申请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产品时,应具备发动机的生产能力,至少应有缸体、缸盖的精加工生产线,机械化的发动机总成装配线及发动机试验台架。曲轴、凸轮轴、连杆可委托加工。
1. 仅针对投资项目审批文件中要求建设发动机生产条件的整车生产企业,且申请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产品时。
2. 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的装车发动机应自产。
3. 缸体精加工生产线应包括曲轴孔、缸孔、顶面精加工、缸孔珩磨、清洗机等关键设备,精镗缸孔等关键设备配备主动测量及刀具自动补偿装置,线上设测量机对缸孔、曲轴孔进行在线检测,并对曲轴孔进行分组刻印;缸盖精加工生产线应包括凸轮轴孔、导管阀座孔的精加工、凸轮轴孔、气门座圈及导管孔精加工、水套、油道孔、进排气道密封试验等关键设备。
4. 缸体、缸盖精加工生产线的关键工序设备工序能力指数CMK>1.67。
5. 根据加工零件及产品要求的特点,缸体、缸盖精加工生产线分别采用电感、气动量具、检验夹具和测量机进行在线产品的检查,关键工序的加工设备配备SPC检测装置。
6. 缸体、缸盖的精加工生产线应采用先进高效工艺 机械加工采用机夹不重磨刀具、PCD、CBN等新型、新材料刀具。
7. 多品种发动机生产时应选用高速加工中心、生产型加工中心、数控专机等柔性生产设备,实现敏捷柔性化生产。
8. 查看缸盖分装线和发动机总装配线的自动机械化程度,应具有定位准确,便于实现自动化装配、柔性化生产和工位间缓冲储存等特点。
9. 装配线上关键部位的螺纹连接采用电动力矩拧紧机,可实现扭矩、转角控制;接合面涂胶机、主要润滑部位注油机、气门密封性试验机、润滑油路泄漏检测试验机、燃油路泄漏检测试验机、水套泄漏检测试验机、发动机总成密封性试验机等设备设施齐全。
10. 缸盖分装线和发动机总装配线应具备防零件错装、漏装等的相应措施,如可通过照相技术来检测密封胶条是否合格、有无断胶情况、激光检查气门锁片是否漏装、装配是否到位等。
11. 生产线应配置高精度三坐标测量仪、圆柱度仪、曲轴综合测量仪、粗糙型轮廓仪、清洁度检测仪、试漏机、热试线,热试线有磨合试验台、性能测功机、油耗检测仪、排放测试仪等试验设备和仪器。
12. 工厂出厂试验台架齐全,试验过程中能自动记录并显示发动机转速、水温、机油压力、机油温度、冷却水温度等数据;应配备专用测功试验系统用于质量评审试验。
13. 车间通风、除尘及除雾装置,乳化液处理和供给装置等齐全;形成良好的清洁生产环境
1. 现场参观和审核。
2. 查阅产品图纸,重点关注关键部位加工精度和形位公差技术要求以及产品特殊要求;多品种生产时,应重点关注产品结构的差异、加工精度以及产品特性要求的差异。
3. 查阅加工工艺卡及加工工时定额,查阅设备清单,查阅工艺设备平面布置图;多品种生产时,应核查生产线的通过能力,校核生产线实现多品种柔性化生产的能力。
4. 对照企业设立时批文中的规定,考核企业发动机的生产能力,核对发动机的产能与批文的符合性。
5. 对主要设施设备进行现场对照,对部分设备进行运行状态判断。并拍照主要设备及设施。
6. 查阅设备验收和工艺验证记录。
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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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实施计算机信息化管理,至少应建立产品可追溯性信息管理系统,应对发动机、车载能源系统/燃料电池系统、储氢系统、驱动电机、整车控制器等关键零部件总成,以及整车配置、出厂检测数据等进行可追溯性信息管理。
1. 建立关键零部件明细;
2. 对于提供车载能源驱动系统及子系统、控制系统和子系统等关键零部件的供方,应建立产品追溯体系。应具有扫码系统,并建立数据库。
3. 其他常规系统和部件的追溯要求参见37号公告、132号公告、45号公告等文件。
4. 应结合整车的生产系统、销售系统、质量管理系统,针对车载能源驱动系统及子系统、控制系统和子系统等关键零部件建立产品追溯体系。
1. 查阅相关文件,企业对生命周期、记录保存期、档案的规定;
2. 检查相关信息记录、档案、数据库;
3. 调阅产品生产、销售数据资料、追溯管理制度、扫码工位分布、数据库的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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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所有原材料、常规部件、车载能源系统及其他电器系统部件、软件及服务等供方,应建立供应链管理体系,确定供方及其产品评价标准、采购技术协议、产品验证规范,对供方及其产品进行评价和选择,并进行日常监督管理,以保证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应保留对供方及其产品的评价、选择、管理记录。
1. 企业应提供完整的车辆采购BOM表、生产BOM表。清单内容应包括名称、型号、参数等,并注明相应的生产厂商。
2. 应明确验收方式及质量责任,建立出现不合格品和异常情况时的报告、反馈、处置等程序,并保持相应的记录;自制件也应有类似要求,以方便安排采购和生产的物流。
3. 供应商选择评价要求:企业应建立新能源汽车产品相适的零部件采购及管理体系,其中应明确关键件、重要件,评价、选择供应商的方法可以根据零部件关键、重要程度的不同,可适用不同的管理评价标准。但应确保关键、重要件供应商的选择能够保证产品追溯性要求的实现。
4. 主要总成和安全部件的合格外协厂名单及其选择评价档案、样件验证的记录。评价程序和存档文件原则上应基本符合PPAP的要求。
5. 应保留对供方的评价和选择、产品质量情况、交付业绩、外部退货情况,和出现质量问题时处理措施的记录;供方业绩记录应包括:何时、何种型号的零部件(包括工序外委)、数量、质量、是否按时,一般以供方的交货台帐为较好的形式;包括合格品与不合格品,可以考虑按产品的重要程度分设最低合格品率,作为供方的质量目标,也可用其它方式。
注:对供方评价、选择和管理的控制程度,可影响第13条款的进货检验控制要求。当管理程序活动识别充分、规定完整并在企业内部有效运行时,可以简化该供应商的进货检验控制方案。
1. 查阅合格供方清单,关注新产品的供方、新加入的供方、出现问题的供方、不合格品率/附加运费/质量较高的供方、关键总成的供方、产品出现改动的供方等;
2. 查阅产品批准和供方评价记录。
13*
应具备保证产品质量所必需的进货检验、过程检验、出厂检验等设备和辅助检具,检验项目覆盖整车主要技术特性参数、主要零部件基本技术参数、功能和性能方面的检验内容,对安全、环保、节能等法规符合性、顾客特殊要求、新能源汽车专项检测项目要求应特别关注,性能指标应满足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且与所要求的测量能力一致。
应具备车载能源系统/燃料电池系统、驱动系统的电气性能与安全、温度、储氢系统安全等项目的检验设备以及整车安全检测线。
应具备整车控制器总成检验能力、整车下线后控制系统及其子系统的检验能力,具备故障诊断专用仪器和软件。
1. 建立整车产品检验规范
1) 整车检验规范至少包括试验方法、判定准则、检验/试验项目与样车对表、检验/试验频次、路况及里程分配、顾客特殊要求方面的要求。
2) 整车项目指车辆主要功能、性能的检验,至少包括整车仪表通电显示完好、故障模式诊断可靠、动力性、经济性等检验项目以及整车下线常规安全检测项目;此外还应包括电性能(包括电压、电流、绝缘电阻等)、高压电安全等项目。
2. 建立控制系统、动力驱动系统检验规范
1) 在车载能源电机及控制器和整车控制系统中,采购部件的进厂检验应开展功能和性能测试或验证;其它零部件、总成检验,允许采用验证方式,但在检验规范中至少应包括验证项目、判定准则、必要时包括供方提供的检验出厂报告。
2) 车载能源系统,应考虑外观、极性标志、安全标志、标称电压、绝缘性能、通风箱气路系统检漏等项目检测。该系统作为核心技术的整车企业,还应考虑电源转换模块、系统间通讯模块、电池单体或电池模块充放电次数的检验或试验。
3) 驱动系统及子系统,应考虑外观、绝缘电阻、耐电压、基本功能(牵引、制动、保护)、最高工作转速等项目检测;同时应具备基本故障诊断能力,开发故障诊断仪。该系统作为核心技术的整车企业,还应考虑电机与驱动系统的系统间通讯模块、励磁模块、信号接收和转换模块(模拟信号转化数字信号)的功能、性能检验或试验。
4) 整车控制系统,应考虑车载能源装置模块、电源转换模块、系统间通讯模块、励磁模块、信号转换模块(模拟信号转化数字信号)、运算模块等功能项目检测,同时应具备基本故障诊断能力,开发故障诊断仪。该系统作为核心技术的整车企业,应考虑系统间通讯模块、信号转换模块(模拟信号转化数字信号)、运算模块等功能、性能的检验或试验。
3. 其他常规系统的检验规范审查要求参见37号公告、132号公告、45号公告等文件的要求。原则上所有采购件和自制件均应有检验规范,但对部件可分类管理,制定通用的检验规范是允许的。某些部件只具备简单的检验规范,甚至直接上线也是允许的。控制程度取决于供方能力和前期PPAP的情况。
4. 应具备整车控制器总成检验能力、整车下线后控制系统及其子系统的检验能力,具备故障诊断专用仪器和软件,不能采用电脑直接连接车辆的方式。
5. 关键工序和特殊过程,应编制作业指导书。对于车载能源系统驱动系统、控制系统在整车装配、部件焊装等制造活动中的新增工序,应进行工艺验证,确定具体工艺参数的合理性和过程监控要求,编制工序作业指导书,指导作业人员实施作业,并保留必要的监控记录。
1. 检验文件是否涉及重要特性、安全特性、环保特性的零部件和总成;
2. 检验规范或检验指导书是否有针对性,文件是否具有可操作性;
3. 文件是否易于得到,操作人员是否熟练,对文件是否理解;
4. 重点关注专用装置的功能、性能和装配尺寸相关的标准及有关规定的符合性。
5. 查问并现场查看检验设备是否充分并完好;
6. 对关键工序和特殊过程重点查看操作人员和相关设备情况;
7. 查阅相关记录。
14*
应建立从关键零部件总成供方至整车出厂的完整的产品可追溯体系。应建立整车产品信息及出厂检测数据记录和存储系统,存档期限不低于产品的预期生命周期。
当产品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发生重大共性问题和设计缺陷时(包括由于供应方原因引起的问题),应能迅速查明原因,确定召回范围,并采取必要措施;当顾客需要维修备件时,应能够迅速确定所需备件的技术状态。
对于发动机、车载能源系统/燃料电池系统、储氢系统、驱动电机、整车控制器等关键部件,应建立易见的、不可更换的、唯一性标识,并建立可以支持产品追溯的信息数据库。
1. 追溯期限:
1) 通常的追溯期限:在产品的使用生命周期(从某辆车销售之日起,至该车报废之日止,为该车的使用生命周期;从某车型第一台车销售之日起,至该车型的最后一台车报废之日止,为该车型的使用生命周期)再加上一年的时间内满足追溯要求;
2) 设计使用年限一般不少于10年。
2. 与追溯性有关的记录范围确定应合理,在使用生命周期再加上一年的时间内应保存的至少应包括产品图纸、顾客特殊配置要求和产品特性要求;作废的图纸版本在生命周期内不应销毁,图纸更改时均应有更改标记,应保存图纸更改和生产更改切换日期或切换VIN等信息,包括更改日期,更改人员,以保证追溯性;
3. 其它与追溯性有关的记录:供方信息、销售信息、检验、生产过程信息等,保存期限可由企业依据其成本与风险的平衡自行确定,但应基本合理;
4. 应保证与产品追溯性有关的记录得到有效的保存(通常需电子文件),查询时应方便快捷;
5. 新申请企业应建立相应的制度和有关记录,保证追溯性。
6. 对于发动机、车载能源系统/燃料电池系统、储氢系统、驱动电机、整车控制器等关键部件,应建立易见的、不可更换的、唯一性标识,并建立可以支持产品追溯的信息数据库。应有相应的扫码系统,并有数据库支持。对于动力电池,追溯体系还应符合相应的国标和行政规章要求。
1. 查阅相关文件,企业对生命周期、记录保存期、档案的规定;
2. 检查相关信息记录、档案;
3. 调阅产品生产、销售数据资料
售后服务及产品安全保障能力
15
应建立完整的文件化的销售和售后服务管理体系,包括人员培训(企业内部人员、经销商人员、顾客或使用单位的人员)、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建设、维修服务提供、备件提供、索赔处理、信息反馈、整车产品召回、零部件(如电池)回收及再利用、客户管理等内容,并有能力实施。
应建立相应的技术文件体系,包括销售技术培训手册、整车/底盘/电子电器系统的维修手册、备件目录、专用工具和仪器清单、产品使用说明书、售后服务承诺、应急措施等。
售后服务承诺内容应充分适宜,应在本企业网站上向社会公开,并严格履行。
已获得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的企业如果发生重组,应保证重组后企业提供的售后服务不低于重组前作出的售后服务承诺。
1. 企业应具有营销和售后服务等规定的文本,并为可控运行状态。
2. 企业应当制定汽车品牌销售和服务网络规划,网络规划包括:经营预测、网点布局方案、网络建设进度及建店、软件和硬件、网点管理模式、网点考核标准、售后服务标准等。
3. 企业编制的服务政策至少应包括从客户的咨询、售后服务、故障处理等各方面;服务流程应细化、明确,覆盖所有环节;信息反馈应是及时和全面的,并有记录。
4. 企业应该为企业所有销售或准备销售的车型准备相适应的使用手册、维护保养手册、备件手册等。
5. 企业应对维修网点加强监督管理,督促其提升服务能力及服务质量。
6. 汽车品牌销售和与其配套的配件供应、售后服务网点距离合理。
7. 企业应按照营销和售后服务要求开展对服务网络的建设和准备工作,并有相应的佐证材料和证明资料。
8. 售后服务承诺内容应充分适宜,应当包括新能源汽车产品质量保证承诺、售后服务项目及内容、备件提供及质量保证期限、售后服务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反馈、零部件(如电池)回收,出现产品质量、安全、环保等严重问题时的应对措施以及索赔处理等内容,应在本企业网站上向社会公开,并严格履行。
9. 通常情况下,售后服务承诺至少应不低于补贴政策的要求,除非企业承诺不申请补贴。承诺文件应由审查组带走存档。
1. 查阅服务管理文件,内容是否齐全;
2. 新产品销售时,关于销售和售后服务的策划是否充分,是否有实施和总结的记录;相关人员是否培训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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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服务、备件供应满足所有客户要求,能保证在产品的使用寿命期限内、在企业承诺的限定服务时间内向顾客提供可靠的备件、维修和咨询服务。
售后服务体系除能独立完成或与供方协作完成与常规汽车相同的售后服务项目外,还应具备整车及车载能源系统、驱动系统、控制系统及子系统和相关部件的故障诊断专用仪器和软件,具备相应的维修服务能力和更换能力。
应建立零部件(如电池)回收及再利用的渠道,与有关各方签订相关协议,确保回收及再利用的顺利实施。
1. 企业应制定产品保修服务配件保障管理办法,内容包括配件计划、配件采购、储运物流保障、质量保证;
2. 企业应编制年度配件供应商合格名录;
3. 对于涉及到安全、环保、节能的零部件,企业应将其供货商纳入到供应商管理体系,实施严格的选择、确认、评价、评审程序;
4. 企业应对售后服务环节进行跟踪分析,识别关键部件配件给应和服务能力,必要时联合其供应商共同提供售后服务;
5. 企业应对保修服务的范围、保修服务范围外的情况和实施细则进行明确规定。
6. 涉及整车及车载能源系统、驱动系统、控制系统及子系统和相关部件,应在售后服务网点配备适当数量的故障诊断专用仪器和软件。不能采用电脑直接连接车辆的方式。
7. 动力电池回收应与电池供应商或回收商签订协议。保证电池供应商或回收商具备相应的能力。
1. 查阅涉及到的保养记录、保养项目及外购关键部件的供应商情况;
2. 查阅故障诊断专用仪器和软件的配备和使用情况。
3. 查阅零部件、动力电池等回收利用协议,以及电池供应商或回收商的资质和能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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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建立质量信息及时反馈机制及产品安全保障机制。
应在产品全生命周期内为所销售的每一辆新能源汽车(含底盘)建立相应的档案,跟踪汽车使用、维护、维修情况,建立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溯源信息管理系统,跟踪记录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情况。
应按照与用户的协议,对已销售的全部新能源汽车(含底盘)的运行安全状态进行监测,直至汽车停止使用或报废。监测数据应至少包括车辆运行安全、故障、充电、能耗情况等方面,应对监测数据进行分析,并能为车辆改进提供数据支持。监测数据保存期应不低于产品的生命周期。企业监测平台应与地方和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监测平台对接。
应建立新能源汽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制度,包括应急预案、抢险救援方案、事故调查及汇报方案等。
应编写年度运行报告。年度运行报告应长期存档备查。
1. 车辆实时监控系统的终端、数据、通讯协议应符合相应的标准要求。
2. 监控系统应有完整的与国家平台、地方平台的平台对接报告、车型对接报告。
3. 监控系统的要求应符合国家相关要求:包括与用户签订的协议、监控的周期、数据保存周期和措施、数据上传情况和平台对接情况、异常情况的处理、统计、上报等。
4. 所有监控数据应长期存储,并定期分析,提供分析报告。相应分析结果应作为设计输入的一部分,指导新产品设计或已有产品改型设计。
5. 监控平台应有专用硬件和软件,并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平台的运行和维护,并建立相应管理机制,确保监控数据的传输、储存的及时性和有效性,以及相应数据分析工作等。
1. 查阅实时监控系统的强检报告。
2. 查阅与国家平台、地方平台的平台对接报告、车型对接报告。
3. 查看数据监控系统软/硬件的配备情况和工作状态,数据实时上传情况等。
4. 查阅相应数据监控工作的管理制度和过程记录。
5. 查阅各类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制度,包括应急预案、抢险救援方案、事故调查及汇报方案等文件。
6. 查阅企业年度运行报告。
7. 核查设计输入和监控数据的一致性。

本文发布于:2024-09-20 12:31:4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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