厅人劳字[2006]137号
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新形势下专业技术人才评价工作的需要,加强交通系统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充分发挥高级工程技术人员在经济建设和科技发展、创新中的作用,客观公正地评价高级工程技术人员的水平和能力,以及他们在交通工程技术领域所作出的优异成绩和突出贡献,部对1996年制订的《交通部评定成绩优异的高级工程师实施(暂行)办法》(人劳技干字[1996]369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交通部成绩优异的高级工程师评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实施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部人事劳动司。 附件:1.申报“成绩优异的高级工程师”答辩情况登记表
2.推荐评审“成绩优异的高级工程师”人员综合情况表
3.推荐评审“成绩优异的高级工程师”人员基本情况一览表
交通部成绩优异的高级工程师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交通系统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充分发挥高级工程技术人员在经济建设和科技发展、创新中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成绩优异的高级工程师,是在实施《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的基础上,为更加客观公正地评价高级工程技术人员的水平和能力,以及他们在交通工程技术领域做出的优异成绩和突出贡献所设定的专业技术称号。
第三条 评审对象为交通运输领域(主要指道路与桥梁、汽车运用、港口与航道、船舶运输、水上交通、海上救助打捞和船舶检验)从事下列工程技术工作的在职高级工程师:
(一)电子信息科学类中的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专业;
(二)电气信息类,包括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自动化、电子信息工程、通信工程、计算
机科学与技术、电子科学与技术等专业;
(三)土建类中的土木工程专业;
(四)水利类中的港口航道与海岸工程专业;
(五)环境与安全类,包括环境工程、安全工程等专业;
(六)交通运输类,包括交通运输、交通工程、轮机工程等专业;
(七)海洋工程类中的船舶与海洋工程专业。
第四条 成绩优异的高级工程师总数原则上不得超过本单位现职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人员总数(含在职已被评定为成绩优异的高级工程师)的10%,科研、设计单位不得超过15%。
第五条 部直属单位经部评定的成绩优异的高级工程师,由部统一颁发证书,并可在本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控制范围内进行择优聘任和按教授、研究员同等级别兑现工资待遇;京外直属单位在落实工资待遇的有关问题时,应同地方有关部门进行协商解决。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基本条件
热爱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学术修养和敬业精神,从事相应的工程技术工作。
第七条 学历和资历要求
(一)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或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评定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后受聘从事高级工程师技术工作5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