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专利侵权的原因及防范对策

浅谈专利侵权的原因及防范对策
作者:吴贤德
来源:《海峡科学》2007年第07
        【摘要】 从专利的法制环境入手,分析了目前专利侵权的原因,主要是专利侵权的查处力度和惩治力度不够,在此基础上从现有专利的立法角度,提出防范专利侵权的对策。
        【关键词】 专利侵权 原因 防范对策
        1 引言
        专利权是给发明创造以一定时间的产权保护,使发明者收回投资、获得回报,它激励着人们不断地发明创造,进而推动着整个人类科技的进步。我国是建立专利法较晚的国家,又是世界上实行专利保护发展较快的国家。从1984年颁布《专利法》,1985年正式实施《专利法》以来,我国对专利的保护力度不断增强。为了进一步适应我国经济和专利保护的国际化需要,1992年,我国对《专利法》做了第一次修改,扩大了专利保护范围,延长了专利保护期,提高了专利保护的水平,进一步强化了处理专利纠纷的司法和行政执法途径,强化了对侵犯专利权和假冒他人或冒充专利行为的惩处力度。
        1985年以来,福建专利工作进展较快。专利年申请量、授权量分别由1985年的全国第21位、第22位都上升到2002年的第8位,其中企事业单位年专利申请量居全国第8位,全省每百万人专利申请量居全国第7位,外观设计年专利申请量居全国第6位,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总量居全国第5位。2006年福建省专利申请量达10351件,首次突破1万件,授权量6412件,当年专利的申请总量和授权总量分别位居全国第12位和第9位。全省专利申请量是专利法实施第一年1985年的75.6倍;最近5年专利申请量则是前5年专利量的2.2倍。
        2 专利侵权的原因分析
        2.1 专利侵权的现状
        有人戏言:在中国,看一个产品是否走红,只要了解一下市场上有多少仿冒或侵权的产品就可得出结论。有资料显示,目前发生的专利侵权案件中,有相当大的部分属于故意侵权行为,故意侵权者占被调查对象的90%,相当多的侵权者在受到侵权警告后,仍然侵权。由于知识产权观念不强,许多经营者和管理者在知识产权活动中,有意无意地侵犯了他人的知识产权,引起知识产权的纠纷案件。
        福州九星企业集团是福州市首批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也是我省十佳专利企业。该公司目前已申请专利155项,海关报备24项,商标注册23项。此外,它还在有市场前景的多个国家申请了专利。在这些专利产品中,以九星电蚊拍和电子感应自动翻开垃圾桶最受欢迎。为获得专利产品,九星公司投入巨额资金。仅三层网电蚊拍一项专利其国内独家技术许可实施入门费达80万元,还要另给发明人销售额4.3%的抽成。同时,在国内外申请专利也要花费大笔钱,像1996年申请的专利,国内每项年费达2000元;2002年,在一些国家申请专利共花了28万多元。另外,该公司每年还投入近150万元资金用于专利产品的研制与开发。伴随着九星的成长,侵权产品蜂拥而至,潮水般冲击着这个品牌。就拿电蚊拍来说,目前国内有100多家生产电蚊拍的企业,然而真正合法的只有九星一家。这些侵权企业鱼目混珠,以次充好,以假乱真,严重影响了九星的商誉。它们还低价出口,使九星电蚊拍从原来每把出口2.52.7美元下调到1.1美元,受到较大的经济损失。企业创出个专利品牌不容易,可一旦推上市场,马上就面临一大堆的仿冒者,让企业疲于奔命。
        据统计,专利法实施以来,福建省专利申请量持续快速增长。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种专利申请总量到19967月突破1万件,历时10年零4个月;到了19999月由1万件突破2万件,只用3年零2个月;到了200112月由2万件突破3万件,仅用2年零3个月。福建省
第一个3万件专利申请量历时17年时间,第二个3万件专利申请量仅用4年时间。可以说,近几年,我省专利申请量、授权量呈持续快速增长趋势。但是,伴随而来的是专利纠纷案件的递增,2006年全省有关部门受理的各类专利纠纷案件近100件,但与广东、浙江等省通过行政维权的专利申请量、授权量和纠纷案件相比,还是较低的。这反映了我省科技投入与自主知识产权产出不平衡,以及科技界重成果、轻专利的现状,也说明我省专利权人保护意识淡薄,现实维权环境不尽人意。
        2.2专利侵权的原因分析
        2.2.1专利执法有待进一步加强
        有关人士说,专利案件司法审理程序比较复杂,审理周期长,尤其是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授予未经实质审查,一旦进入诉讼程序,一方当事人会对原告的专利启动申请无效宣告程序,导致案件审理中止,有时一中止就是两三年;而且,相对于一般民事案件,专利权纠纷案件中权利人要取得相应诉讼证据难度较大。此外,大部分案件虽然侵权事实清楚,但侵权人的侵权获得或者权利人遭受侵权的损失难以查清,只能综合考虑各因素,酌情予以赔偿……因此,专利案件耗时耗力又耗资,一旦发现侵权,许多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往
往是听之任之,维权动力不足,这助长了侵权行为。同时由于现行的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未赋予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冻结、查封、扣押等必要的行政强制措施,往往造成执法人员实际取证难,或对违法物品无法控制,给案件的处理增加难度,造成对侵权违法行为打击不力,对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保护不到位等现象。
        专利侵权查处率低由此也成为社会上假冒、冒充产品盛行的一个重要原因。首先,专利侵权的查处率低与执法人员缺乏专利意识有关。在财产的保护上,一些执法者更重视有形财产,而专利权这种无形财产,不少执法部门没有从根本上认识到它比有形财产更有价值。有形财产权的客体是可见的有形的动产或不动产,而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无形的智力创作成果,它可以脱离其所有者而存在一种无形的信息,可以同时为多个主体所使用,也不会因多个主体的使用而使该项知识产权自身遭受损耗或者灭失。由于这个特点,执法部门对专利权保护缺乏应有的重视,在执法过程中,当专利权人要求证据保全时,法院往往不愿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结果方便了侵权者作伪证,这对专利权人是很不利的。除证据保全外,财产保全也是必不可少的。如果不采取必要的财产保全措施,即使专利权人打赢了官司,也难以获得赔偿。然而,在执行财产保全措施时,执法部门考虑更多的是侵权者的利益,如冻结银行的存款,企业如何运行;封了厂房和设备,工厂怎么办;甚至执法部门因怕得罪人而不愿采取财
产保全措施。其次,专利侵权查处不力与专利法对商家和消费者缺乏约束力有关。商家从自身利益出发,他们更倾向选择仿制商品(因为与专利商品相比,仿制商品往往价廉);消费者则认为,不管是否购买侵权商品,只要便宜好用就行。三是知识产权管理体系不健全,难以形成有效的保护工作机制。特别是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经费保障上仍显不足,与广东、江浙等地相比差距较大。在社会上普遍缺乏对专利权保护应给予重视的法制环境中,专利侵权查处似乎只与专利权人有关,专利侵权查处不力也就不足为怪了。
        2.2.2 打专利官司费用大,而对侵权者处罚力度不够
        像九星集团由于侵权企业分布在国内各地,只能到当地打官司。一场专利官司要花去很多费用:预交的诉讼费、律师代理费、诉前保全费、侵权取证及公证费、司法鉴定费、差旅费(包括有关人员的车票、机票、食宿等开支)。而法院的最终判决结果对侵权者的处罚金额是很低的。像最近四川的一家侵权企业权被当地法院判决赔偿4万元,北京一家侵权历经北京中级和高级法院两审,最终仅赔偿7万元。而福州与成都、北京有千里之遥,九星集团的维权人员多次往返,虽然胜诉了但没得到什么经济收益。
        拥有专利权的企业如果想要请求海关查扣嫌疑侵权货物,应向海关提交货物等值担保金,
有的被扣货柜要交2~3万美元担保金。由于许多企业的流动资金有限,对于一些大宗的出口侵权货物无力按时缴交担保金,只得眼睁睁地看着海关放行。而小量出口的拦截又起不了威慑作用。另外,国内有些地方的海关办案程序繁琐冗长,有的甚至要等到一两年后才归还企业担保金,让企业感到资金周转困难。
        对专利侵权行为过轻惩处是社会上假冒、仿制产品盛行的另一个主要原因。据调查,在专利侵权的处罚中,大部分经济赔偿数额低于侵权人给专利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基本上没有实行惩罚性的赔偿,特别是对故意侵权者的加重性赔偿费。因此,在不少地方,仿制与假冒他人商品的侵权者往往是最大的获利者,而发明创造者却是最大的亏本者;付出巨大开拓新产品费用的企业常常是市场竞争中的失败者,而以不正当手段仿制的侵权者却常常是市场竞争中的成功者;经销真正名优商品者,往往盈利很少,而销售以次充好的仿制者却大发横财。在这种状况下,相当多的专利权人认为专利的保护作用不大或无作用。当发生侵权纠纷时,他们对法律处理的信心不足,甚至一些人会自认吃亏。在经济利益方面,大多数人认为专利法不能保证发明人从发明和创新中获得经济收益,或实际所得与应用的差距很大。许多专利人表示,在发生侵权纠纷时不愿花费时间和精力去打官司,主要原因是即使打赢官司,赔偿金额不足以补偿所花费的时间和精力。
        2.2.3企业对专利工作的认识存在偏差
        改革开放以来,许多政府部门的市场意识明显增强,但由于受计划经济体制的长期影响,对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专利权仅对增强经济综合力和保障经济安全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在科技、经济等重要领域的决策中未能充分考虑知识产权方面的内容,导致专利法律制度对科技经济发展的调节作用不能得到应有的发挥。
        许多企业片面认为专利工作只是为了申请专利装饰企业门面、专利申请无异于公开技术秘密等。福建大多数大、中型企业对专利工作重视不够,基本没有配备专门从事专利工作的机构和人员,一般由单位的总工办设1人兼管。企业对专利技术的研发和引进缺乏投入,90%以上企业没有专利。据2005年数据统计,在我省批准的60家设有福建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中,发明专利申请为1项的有14家,27项的有4家。其中,被定为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福州市第一开关厂无发明专利申请,仅申请了7项实用新型专利。有的企业有创新技术却不懂得通过专利进行保护,有的企业受侵权时也不懂得通过法律进行保护,有的企业对专利产权了解甚少。
        2.2.4专利保护尚存盲区
        由于我国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没有进行实质性审查,是采用登记制,这样往往造成同样的一项技术创造有多个专利权人存在的局面。而专利法规定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一些不法分子就钻这项法律空子,以在后专利为幌子,冠冕堂皇地称我也有专利,以此混淆是非或以得到其他专利权人许可实施而进行抗辩。像福建福特卫视有限公司下属的福特电子厂由于曾向中国专利局申请高压电蚊拍的实用新型专利,便一再声称自己的该项发明早于九星集团。
        专利法中所述的公开出版物的界定范围问题,目前在国内仍有不同的观点和看法。有人认为一些企业的标准为公开出版物,而另有的人则认为这是不公开的商业秘密,不是公开出版物等等。如果说企业标准是个公开出版物,那么这个出版物理应也要有个规范,否则出版物上连一个打孔的日期都没有,岂不给者有许多空子可钻吗?许多人士对此感到忧心忡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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