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永昌硅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7.12硅水爆炸事故处理的通报

云南永昌硅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7.12硅水爆炸事故处理的通报
 
各单位:
  根据云南永昌硅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成立公司“7.12”硅水爆炸事故调查领导小组的通知》的要求,事故调查领导小组于2012年7月12-15日对“7.12”硅水爆炸事故进行调查,经过询问当事人及二厂部分管理人员,现场检查分厂、车间、班组的相关记录,展开了深入细致的调查,现将事故的调查结果及处理情况通报如下:                         一、事故调查组成员
何霞、封应华、杨明礼、杨家庚、余朝亮、李东春、杨荣华、张文、赖学武
二、事故陈述
  2012年7月12日15时45分,二厂7号炉703班在2号锭模浇铸7-131炉硅水至5分钟时,硅水从水冷锭模模头下底模间缝隙外渗,将水冷锭模进水夹布胶皮管烧坏导致漏水发生爆炸,2号锭模连续发生3次爆炸,爆炸后造成2号锭模无法正常使用,其中一块锭模包扎头被炸坏,造成设备损失近2万元,未造成人员伤亡的爆炸事故。
三、导致事故的原因分析
(一)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轴承座
  浇铸时硅水从水冷锭模模头下底模中间缝隙外渗,将水冷锭模进水夹布胶皮管烧坏导致漏水发生爆炸,经过现场查看发现中部水冷锭模移位70mm,致使边摸与底模的接触面减小,由于当班操作工(李富贵 李南 段兴华)点检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锭模中部移位,从而导致在浇铸过程中漏硅烧坏水管发生爆炸的安全事故。
(二)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
马一蕊1.水冷锭模使用时间过长(4月19日开炉至今未重新组装2号水冷锭模)造成锭模移位接触面减小,缝隙变大,硅酸铝石棉粘松动,边模与底模之间缝隙距离增大。
2.当班精炼工没有对硅水温度进行监测,硅水温度高难精炼时急于浇铸。
3.行车工吴自龙浇铸速度过快。
4.浇铸时未按公司要求配置培训合格的浇铸指挥人员,发生漏硅时未能及时发现致使烧坏
水管后地面大量积水发生爆炸。
四、防范措施
(一)严格按水冷锭模的使用规定执行,二厂要明确水冷锭模的使用标准、点检标准、维护标准。
(二)各班组指定专人负责做好浇铸前的准备、检查、确认并签名。
(三)接班后严格检查铺垫碎硅底部的水冷锭模是否损坏,模头水冷锭模不得出现位移,及时清理模头障碍物,保证硅水流畅,严格检查水管是否有漏水现象、回水情况是否正常、水冷锭模烧损情况。
(四)浇铸之前必须铺垫高铝砖(废砖)、碎硅(形状为半圆,碎硅高度为300mm以上,底半径400mm以上)和插上废碳棒,数量最低为6根,锭模必须保证干燥、清洁。
(五)严格控制好浇铸过程中硅液温度,温度不得超过1500摄氏度。
(六)严格控制浇铸时间和硅液流速,标准为:开始浇铸时以不冲散碎硅为标准,在硅液
没有铺满水冷锭模之前,浇铸速度不得过快,正常情况下,如果分一块浇铸时间控制在10分钟以上,如果分两块浇铸时间控制在15分钟以上。
(七)每炉浇铸前检查由专人做浇铸前准备工作,专人检查,班长确认。
(八)水冷锭模侵蚀深度≥20mm时,必须组织更换。
(九)炉长每日早班对水冷锭模检查,生产科值班人员每班对水冷锭模检查,厂部组织安全大检查时专项检查。
奔腾电磁炉电路图
(十)浇铸过程中,指定专人在安全距离外指挥,其余人员必须避开。
(十一)模头边模与底模接触面≥300mm,模头正前方边模与底模接触面≥250mm,两边模与底模的接触面≥225mm,底模与底模的中间距离≤30mm,当锭模未达以上标准时需进行重新组装。
(十二)底模两端的包扎头长度必须一致。
(十三)加强现场操作、点检、指挥人员的培训。
五、存在的问题
  通过事故调查领导小组于2012年7月12-15日对“7.12”硅水爆炸事故经过询问当事人及二厂部分管理人员,现场检查分厂、车间、班组的相关记录,展开了深入细致的调查,二厂在管理及事故处理上存在的问题:
(一)自2011年“7.16”硅水爆炸事故发生后到2012年“7.12”硅水爆炸事故的发生,从调查小组的询问及检查结果看二厂在思想上、行动上、管理上经没有引起高度重视。
(二)二厂对制度及规定的宣传教育培训不到位,职工对相关规定并不知道、不理解、执行不到位,在操作及点检上不到位。
(三)事故发生后直至调查结束,车间、班组没有召开事故相关安全总结分析会,对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做安排部署。
(四)事故发生后分厂于7月14日8时30分组织召开的事故分析会,但7号炉703班部分事故当事人未参加会议,事故分析会过于形式化,没有对此事故引起高度重视。
(五)二厂没有对转岗员工进行“水冷锭模使用管理规定”的学习就直接安排操作。
(六)浇铸时未按公司要求配置经培训合格的浇铸指挥人员。
六、对“712”事故责任人的处理
  事故发生后,公司按照“三不放过”原则,随即成立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经过4天的调查,查明了事故原因,明确了事故责任人,形成了事故调查报告,通过事故调查领导小组于2012年7月16日召开会议,并报请公司安委会决定考核如下:
(一)对主要责任单位(二厂)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卢国洪:二厂厂长,负主要管理责任,给予500.00元处理。
健忘患者逃出王正勇:二厂安全生产副厂长,负管理责任,给予500.00元处理。
王富超:二厂设备副厂长,负管理责任,给予400.00元处理。
赵碧云:二厂安全生产科副科长,负管理责任,给予300.00元处理。
何大芬:二厂安全生产科专职安全员,负管理责任,给予200.00元处理。
杨洪东:二厂安全生产科调度员,负安全调度管理责任,给予300.00元处理。
何恩航:二厂7号炉炉长,负安全管理责任,给予300.00元处理。
王加所:二厂7号炉副炉长,负安全管理责任,给予300.00元处理。
张继忠:二厂7号炉703班班长,负安全管理责任,给予300.00元处理。
罗国浩:二厂7号炉703班炉台负责人(7月12日是带班长),负安全管理责任,给予200.00元处理。
黄正认:二厂7号炉703班出硅岗位负责人,负管理操作不到位责任,给予200.00元处理。
段兴华:二厂7号炉703班出硅岗位锭模维护点检人员,负维护、点检不到位责任,给予200.00元处理。山西财政厅
李南:二厂7号炉703班出硅岗位锭模维护点检人员,负维护、点检不到位责任,给予200.00元处理。
李副贵:二厂7号炉703班出硅岗位锭模维护点检人员,负维护、点检不到位责任,给予200.00元处理。
吴子龙:二厂7号炉703班出硅岗位行车浇铸人员,负操作不到位责任,给予100.00元处理。
(二)对公司领导责任人的处理
李宗有:公司总经理,负领导责任,给予800.00元处理。
何  霞:公司总经理助理分管安全,负管理责任,给予500.00元处理。
(三)对主管安全部门责任人的处理
封应华:公司安全环保部主任,负监管责任,给予300.00元处理。
杨明礼:公司安全环保部副主任,负监管责任,给予200.00元处理。
余朝亮:公司安全环保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监管责任,给予100.00元处理。
(四)对相关责任部门责任人的处理
蔺以成:机动能源部主任,负设备监管责任,给予200.00元处理。
李东春:机动能源部副主任,负设备监管责任,给予100.00元处理。
 设计材料
 
云南永昌硅业股份有限公司安委会
二○一二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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