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 部门 | 强制种类 | 案由 | 强制依据 | 强制条件 | 强制程序 | 办理时限 |
武汉市、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 | 行政强制措施 | 查封、扣押假冒专利产品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四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证据,对涉嫌假冒专利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情况;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检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产品,对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二、《湖北省专利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专利管理部门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查处假冒专利行为过程中,可以根据需要依职权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协助调查并提供有关证据材料,不得拒绝、阻挠。对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专利管理部门可以依法查封或者扣押。 | 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该产品本身社会影响度较小,且当事人配合查处,逃逸或转移假冒专利产品可能性较小的,可以对假冒专利产品进行查封;该产品本身社会影响度较大、当事人不配合查处工作,或可能转移假冒专利产品的,应当对假冒专利产品进行扣押。 | 一、实施前须经办案处(科)室负责人审定,报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通知当事人到场; 四、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五、向当事人出具《查封(扣押)决定书》,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制作现场笔录;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十、清点被查封、扣押的物品,被查封模具应当拆开核对; 十一、确定查封、扣押物品存放地点,在加贴封条后拍照和摄像; 十二、填写《查封(扣押)物品清单》,一式两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存档; 十三、对被查封、扣押的物品应当指定有关人员负责妥善保管,以防损毁、被盗或者被转移; 十四、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承担; 十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
本文发布于:2024-09-20 22:21:5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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