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等水准测量规范

国家一、二等水准测量规范
1 范围
标准规定了在全国建立一、二等水准网的布设原则、施测方法和精度指标。
本标准适用于国家一、二等水准网的布测。区域性的精密水准也可参照使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标准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3161  光学经纬仪
GB/T10156  水准仪
GB/T16818  中、短程光电测距规范
GB/T18314  全球定位系统(GPS测量规范)
GB50007-2002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CH1001  测绘技术总结编写规定
CH1002  测绘产品检查验收规定
CH1003 测绘产品质量评定标准
CH/T1004  测绘技术设计规定
CH/T2004  测量外业电子记录基本规定
CB/T2006  水准测量电子记录规定
JJG8  水准标尺检定规程
JJG414  光学经纬仪检定规程
JJG425  水准仪检定规程
JJG703  光电测距仪检定规程
JJF1118  全球定位系统(GPS)接收机(测地型和导航型)校准规范
阈值效应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结点 node
水准网中至少连接三条水准测线的水准点。
3.2
水准路线  levelling line
同级水准网中两相邻结点间的水准测线
3.3
区段  section
水准路线中两相邻基本水准点间的水准测线
3.4
测段  levelling section
两相邻水准点间的水准测线
3.5 连测  connect levelling
将水准点或其他高程点包含在水准路线中的观测。
3.6
支测  branch levelling
自路线中任一水准点起,至其他任何固定的观测。
3.7
接测  adjioning levelling
新设水准路线中任一点连接其他水准路线上水准点的观测。
3.8
检测  check levelling
检查已测高差的变化是否符合规定而进行的观测。
3.9
重测  repeated levell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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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成果质量不合格而重新进行的观测。
3.10
复测  repetition levelling
每隔一定时间对已测水准路线进行的水准测量。
4 水准网
4.1高程系统和高程基准
水准点的高程采用正常高系统,按照1985国家高程基准起算。青岛国家原点高程为72.260m。岛屿也应采用这一系统与基准;确有困难时,可建立局部水准原点,根据岛上验潮资料求得的平均海水面确定其高程基准。凡采用局部水准原点求定的水准点高程,应在水准点成果表中注明,并说明局部高程基准的有关情况。
4.2  测量精度
每千米水准测量的偶然中误差和每千米水准测量的全中误差不应超过表1规定的数值。
表1                            单位为毫米
城市生活e站
测量等级
一等
二等
0.45
1.0
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
1.0
2.0
乐府古题的计算方法见9.2.3和9.2.4的规定。
4.3 布设原则
4.3.1 一等水准路线尽量沿公路布设,水准路线应闭合成环,并构成网状。一等水准环线的周长,东部地区应不大于1600km,西部地区应不大于2000km,山区和困难地区可酌情放宽。
4.3.2  一等水准网每隔15年复测一次,每次复测的起讫时间不超过5年。
4.3.3  二等水准网在一等水准环内布设。二等水准路线尽量沿公路、大路及河流布设。二等水准环线的周长,在平原和丘陵地区应不大于750km,山区和困难地区可酌情放宽。
4.3.4  水准路线附近的验潮站基准点应按一等水准测量精神连测。国家卫星定位系统基本网点和连续运行站、国家重力基本网点、地壳监测网络基准点、城市及工业区的沉降观测基准点应列入水准路线予以连测,若连测确有困难可以支测,施测等级与布设路线的等级相同。
    路线附近的其他大地点、水文点、气象站等(以下统称为“其他固定点”),可根据需要列入路线予以连测或支测。支线的施测等级可按使用单位的要求确定。
4.4  水准点布设密度
水准路线上,每隔一定距离应布设水准点。水准点分为基岩水准点、基本水准点、普通水准点三种类型。各种水准点的间距及布设要求应按表2规定执行。
表2
l型匹配
水准点类型
间  距
布设要求
基岩水准点
400km左右
宜设于一等水准路线结点处,在大城市、国家重大工程和地质灾害多发区应予增设;基岩较深地区可适当放宽;每省(直辖市、自治区)不少于4座。
基本水准点
40km左右。经济发达地区20km~30km;荒漠地区60km左右
设在一、二等水准路线上及其结点处;大、中城市两侧;县城及乡、镇政府所在地,宜设置在坚固岩层中
普通水准点
4km~8km。经济发达地区2km~4km;荒漠地区10km左右
设在地面稳定,利于观测和长期保存的地点;山区水准路线的高程变换点附近;长度超过300m的隧道两端;跨河水准测量的两岸标尺点附近
4.5 路线命名及水准点编号
4.5.1  水准路线以起止地名的简称定为线名,起止地名的顺序为起西止东、起北止南。一、二等水准路线的等级,各以Ⅰ、Ⅱ列于线名之前表示。
4.5.2  路线上的水准点,应自该线起始水准点起,以数字1、2、3……顺序编定号数。
4.5.3  基岩水准点以所在地命名,在地名后加“基岩点”三字。
4.5.4  基本水准点应在名号后加“基”字,上、下标志分别再加“上”或“下”字。若为道路水准点,则在水准点编号后加注“道”,如Ⅰ京津48道。
4.5.5  水准支线以其所测高程点名称后加“支”字命名。支线上的水准点,按起始水准点到所测高程点方向,以数字1、2、3……顺序编号。
4.5.6  利用旧水准点,应使用旧水准点名号。若确需重新编号,应在新名号后以括号注明该点标石埋设时的旧名号。
4.6  新设路线与已测路线连测
4.6.1  新设的一、二等水准路线的起点与终点,应是已测的高等或同等级路线的基岩水准点或基本水准点。终点暂时不能与已测路线连测时,应预计将来的连测路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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