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创造性审查的几点思考

发明专利创造性审查的几点思考
作者:胡静 王丽 王敏 陈亮 刘洪雨
来源:《硅谷》2013年第16
        发明专利审查在审查程序上所说的前后审通常是实审和复审。文章从机械领域一个复审撤销驳回的实际案例探讨对于创造性的审查中,实审和复审在评述过程的差异所在,进一步分析导致该差异的原因,浅谈关于前后审对于创造性审查的几点思考。
        关键词 发明专利审查;创造性
        中图分类号:G3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7597201316-0136-03
        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的进程加快和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作为鼓励和保护创新、促进人类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的基本法律制度,知识产权制度在经济和社会活动中的地位得到历史性提升,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建立较晚,但是发展速度较快,专利申请量增涨幅度很大,发明专利的审查也越来越成为专利申请人关注的焦点。近年来专利申请人和代理人越来越关注审查标准执行的一致性,目前专利审查质量工作的重点也是标准执行一致、审查结果正确、范围界定
清晰、权利稳定适当。发明专利审查在审查程序上所说的前后审通常是实审和复审,专利法追求专利权的公平与稳定,由于创造性尺度的把握本身具有一定的主观性,实审部门和复审委员会在《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评述方面会表现出对个案的不同意见,本文从机械领域一个复审撤销驳回的实际案例探讨一下有关于创造性的前后审一致性的问题,希望对广大申请人在专利审查程序的认知上有一定的帮助。
        1 案例介绍
        1.1 相关案情
        本申请涉及一种带有外罩和装料设备的滚筒轮毂,通常为用于墙面涂抹油漆的工具。国家知识产权局实审部门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为:一种用于涂抹油漆和其他液体涂料的滚筒设备,包括:滚筒轮毂,滚筒架,所述轮毂具有用于插入滚筒架的通道,所述轮毂还具有第一表面和第二表面;滚筒外罩,所述外罩套在所述轮毂上并由高弹性材料固定到位,所述高弹性材料包括两个弹性材料带;以及所述轮毂配置为使得当所述轮毂置于一个内隅角中并且所述第一表面和第二表面与所述隅角相邻的墙壁相接触时,所述轮毂和所述隅角之间保持有一个间隔,且所述两个弹性材料带被放置在所述轮
毂表面上;从而,所述两个弹性材料带将该外罩固定在轮毂上。
        参见图1和图2,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的示意图。
        驳回决定的理由为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涂抹油漆和其他液体涂料的滚筒设备。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涂抹油漆和其他液体涂料的滚筒设备,它包括滚筒轮毂18,滚筒架50,所述轮毂18具有用于插入滚筒架50的通道56,所述轮毂还具有第一和第二表面2036;所述轮毂18配置为使得当所述轮毂置于一个内隅角48中并且所述第一表面20和第二表面36与所述隅角相邻的墙壁相接触时,所述轮毂和所述隅角之间仍保持有一个间隔。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中包括(1)滚筒外罩,所述外罩套在所述轮毂上,(2)外罩由高弹性材料固定到位,所述高弹性材料包括两个弹性材料带;所述两个弹性材料带被放置在所述轮毂表面上,从而所述两个弹性材料带将该外罩固定在轮毂上。基于上述区别,权利要求1实际上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吸附油漆或其他液体,以将其涂抹到物体表面。
        参见图3和图4,为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的示意图。
        对于上述区别(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用于涂抹油漆和其他液体涂料的滚筒设备,它包括套在轮毂上的外罩23,由此可见上述区别(1)已经被对比文件2公开,并且其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于在权利要求1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吸附油漆或其它液体。
        参见图5,为对比文件2的技术方案的示意图。
        对于上述区别(2),弹性材料带是常见的紧固元件,对应于轮毂的第一和第二表面,为了使外罩固定到轮毂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使用高弹性材料带将外罩在轮毂上固定到位,所述高弹性材料包括两个弹性材料带;所述两个弹性材料带被放置在所述轮毂表面上,从而所述两个弹性材料带将该外罩固定在轮毂上。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在提交复审请求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所述两个弹性材料带将该外罩固定在轮毂上修改为所述两个弹性材料带分别设置在所述轮毂的第一表面和第二表面上。审查
员坚持了原驳回决定。审查员认为:对比文件12虽然没有公开弹性材料带,但是对比文件2中公开的外罩23是可拆卸地套在轮毂上的,而弹性材料带是常见的套用紧固元件,易于拆卸,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使用弹性材料带将外罩固定到轮毂上,外罩是紧固在轮毂上的,而轮毂具有第一和第二表面两个表面,显然设置高弹性材料包括两个弹性材料带对应于轮毂的上述两个表面,所述两个弹性材料带被放置在轮毂表面上,从而两个弹性材料带将外罩固定在轮毂上是显而易见的。
        本案继续审查,合议组通过讨论发出了复审决定书,部分审查意见如下:
        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以下技术特征:(1)滚筒外罩,所述外罩套在所述轮毅上;(2)所述轮毅配置为使得当所述轮毅置于一个内隅角中并且所述第一表面和第二表面与所述隅角相邻的墙壁相接触时,所述轮毅和所述隅角之间保持有一个间隔;(3)外罩由高弹性材料固定到位,所述高弹性材料包括两个弹性材料带;所述两个弹性材料带分别设置在轮毅的第一表面和第二表面上。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上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吸附油漆或其它液体,使更多的油漆涂在内隅角,以及固定外罩。
        对比文件2也公开了一种用于涂抹油漆和其他液体涂料的滚筒设备,它包括轮毅26以及
套在轮毅26上的外罩23;轮毅26包括第一表面和第二表面(参见附图3的两个倾斜表面);软毛23(相当于本申请的外罩)由罩子19固定到位,罩子19由可以是天然羊皮或合成材料的羊毛(fleece)材料(属于本申请所述的高弹性材料)制成,罩子19包括通过接缝22固定在一起的两个弹性材料带2021;两个弹性材料带2021分别设置在轮毅26的第一表面和第二表面上。可见对比文件2并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
        在对比文件1中,根据说明书的记载以及上述图3和附图4的示意,当滚筒轮毅置于墙壁的内隅角时,其外角46顶触内隅角48,二者并未存在间隔,即该对比文件1没有给出将滚筒轮毅置于墙壁的内隅角时使得轮毅与墙壁内隅角保持间隔的技术启示。如上所述,对比文件2涉及弹性材料带的安装,也未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应用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启示。另外,基于目前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区别技术特征(2)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且由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的存在,本申请在使用滚筒油漆内隅角时,能够将更多的油漆涂在内隅角,可以用较少的道次即可完成隅角油漆的作业,从而节省了时间,提高了工作效率,因此取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1.2 不一致原因的分析
        由上述案情介绍可见,就该案而言造成创造性的前后审不一致的原因主要是:
        1)事实认定不一致:实审审查员认为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所述轮毅配置为使得当所述轮毅置于一个内隅角中并且所述第一表面和第二表面与所述隅角相邻的墙壁相接触时,所述轮毅和所述隅角之间保持有一个间隔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并且申请人在答复审查意见时并没有针对此进行争辩,因此没有过多考虑即认定为该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而复审审查员认为上述特征没有被对比文件1公开;实审审查员认为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外罩由高弹性材料固定到位,所述高弹性材料包括两个弹性材料带;所述两个弹性材料带分别设置在轮毅的第一表面和第二表面上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复审审查员认为该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造成上述差异的原因可能是:首先对于权利要求中技术特征的理解存在偏差,其次对于对比文件的技术方案的理解存在偏差或者某些审查员认为隐含公开的内容实际上并未隐含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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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技术   材料   审查   轮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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