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通知...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公布日期】2020.10.15
【字 号】鲁农人字〔2020〕35号
【施行日期】2020.10.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
正文
  关于印发山东省农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通知
各市农业农村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大企业:
  现将《山东省农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标准条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10月15日
  山东省农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遵循农业技术人才成长规律,进一步建立完善符合农业技术人员职业特点的职称评审和人才评价制度,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深化农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14号)、《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 山东省人民政
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办发〔2018〕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评价标准条件。
  第二条 农业技术职称共分为初级职称、中级职称、副高级职称和正高级职称4个等级。其中,初级职称分设员级和助理级,员级职称名称为农业技术员,助理职称名称为助理农艺师(助理畜牧师、助理兽医师);中级职称名称为农艺师(畜牧师、兽医师);副高级职称名称为高级农艺师(高级畜牧师、高级兽医师);正高级职称名称为正高级农艺师(正高级畜牧师、正高级兽医师)、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
  第三条 围绕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总目标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任务要求,评审专业设置为农学、园艺、土肥、植保、畜牧、兽医、农业资源环境、农产品加工与质量安全等专业,可结合实际对农业技术人员职称相关评审专业进行动态调整,促进专业设置与农业农村发展需求相适应。
  第四条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全省从事农业专业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公务员(含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不得参加申报评审。
  第五条 坚持把品德放在农业技术人员评价的首位,重点考察农业技术人员的职业道德。
  第六条 突出评价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重点评价农业技术人员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技术推广、标准制定、决策咨询、解决实际问题等方面的能力。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七条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热爱“三农”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
  第八条 身心健康,具备从事农业技术相关工作的身体条件。
  第九条 受党纪处分、政务处分、组织处理或诫勉等,在处分期或影响期内的,当年度不得申报;申报评审中弄虚作假的,自查实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报。
  第十条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加并完成继续教育学习任务。
  第三章 申报标准条件
  第十一条 农业技术员
  (一)熟悉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
  (二)具有完成技术辅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
  (三)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具备大学专科、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毕业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且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档次。
  第十二条 助理农艺师(助理畜牧师、助理兽医师)
  (一)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
  (二)具有独立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能够处理本专业范围内一般性技术难题。
  (三)能够向众传授本专业技术知识,进行一般性技术指导或技术咨询服务工作。
  (四)具备指导农业技术员的能力。
  (五)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且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档次;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员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且近2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上档次;或具备高中(含中专
、职高、技校)毕业学历,取得员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且近4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上档次。
  (六)通过国家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可视同具备助理兽医师资格。
  第十三条 农艺师(畜牧师、兽医师)
  (一)熟练掌握并能够灵活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了解本专业新技术、新理念、新方法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二)具有独立承担本专业范围内较复杂技术工作的能力,能够结合农业农村生产情况,解决较为复杂的实际问题。
  (三)参与农业农村科研或推广项目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业环境检验检测、重大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业重大灾害处置、重要农业遗传资源保护利用、行业发展规划编制、政策法规制(修)订、技术标准和规程制(修)订、重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技术咨询报告撰写、技术培训教材编写、农民教育培训等;或能够结合农业农村生产实际制定技术工作规划、计划,并参与推广先进技术、科研成果,在降低成本,提高生产率,增加经济效益、社
会效益、生态效益等方面作出成绩。
  (四)具备指导助理农艺师(助理畜牧师、助理兽医师)的能力。
  (五)具备博士学位;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且近2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上档次;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且近4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上档次;或具备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毕业学历,取得助理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且近5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上档次。
  第十四条 高级农艺师(高级畜牧师、高级兽医师)
  (一)系统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的能力,在相关领域取得重要成果。
  (二)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能够解决农业农村生产中的复杂问题或重大技术问题。
  (三)取得相应中级职称后,业绩、成果要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承担研制开发或推广的新品种、新技术、新产品、新方法等具有国内先进水平,得到一定规模的应用;
  2.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具有较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或获得省级以上审(认)定、登记的新品(良)种1项;
  3.在重要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业环境检验检测任务、重大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业重大灾害处置、重要农业遗传资源保护利用、农民教育培训等工作中发挥了重要技术支撑作用,获县级以上表彰;
  4.参与制定国家标准1项或行业标准、地方标准2项以上;
  5.作为技术骨干,参与的农业农村重大工程、计划、项目等,或作为主要编写者,参与编写的农业农村重大政策法规、发展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咨询报告等,经业务主管部门发布或正式出版,并在本领域被广泛认可;
  6.参加1部以上公开出版的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编著、著作或教材,或在CN或ISSN期刊上发表不少于2000字专业技术论文1篇以上。
  (四)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能够指导农艺师(畜牧师、兽医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五)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中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且近2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上档次;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中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且近5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上档次。
  第十五条 正高级农艺师(正高级畜牧师、正高级兽医师)
  (一)具有深厚的专业理论功底,科研水平、学术造诣高,科学实践能力强,全面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具有引领本专业科技发展的能力,取得重大理论研究成果或关键技术突破,或在相关领域取得创新性研究成果,推动了本专业发展,或获得过有较大价值或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本专业国家发明专利。
  (二)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能够主持解决农业农村生产中的复杂问题或重大技术问题,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
  (三)取得相应副高级职称后,业绩、成果要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承担研制开发或推广的新品种、新技术、新产品、新方法等具有国内领先水平,得到大规模应用;
  2.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具有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国家发明专利;或获省级以上审(认)定、登记的新品(良)种2项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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