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答案及解析

2017 年第一题:
撰写提交给客户的信函,向客户说明其自行撰写的权利要求书是否符合【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并说明理由。
2017 年第二题:
说明客户自行撰写的说明书中哪些部分需要修改并对需要修改之处予以说明。说明书是申请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基本文件,是决定申请文件质量的基础。逻辑清楚、结构严谨、
层次分明的说明书不仅有助于公众充分了解申请内容,也是决定权利要求书保护范围的依据。该题一方面要求了解【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的说明书构成的各个部分
以及各部分的撰写要求,另一方面需要具备根据提供的对比文件总结归纳申请文件的发
明背景、发明目的以及技术效果的能力。
2017 年第三题:
重新撰写权利要求书,主要考察撰写权利要求书的基本技巧,最大程度地对申请文件中
的内容进行保护。
2017 年第四题:
通过对对比文件的分析,利用“三步法”陈述其撰写的独立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的理由,要求熟练掌握创造性的判断方法,也反映对现有技术的理解和对申请文件所涉及的技术
内容的分析判断能力。
第一题答题:
撰写信函
根据题目给出的资料,为客户逐一解释其自行撰写的权利要求书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
规定并说明理由。在撰写信函之前,需要认真阅读题目中给出的  3 份素材(包括客户自行撰写的申请文件
和客户提供的对比文件  1 及对比文件2),并按照以下思路和步骤进行分析。
1. 分析客户撰写的权利要求书是否存在新颖性和创造性问题
本试题中,对比文件  1 和对比文件  2 均为已经公开的专利文献,都构成本申请的现有技术。进一步分
析对比文件  1 和对比文件  2 公开的内容,对比文件  1 的发明目的虽然是提供一种兼具开瓶功能的多功能起
钉锤,但是在其背景技术部分公开了起钉锤头的顶部中央向外突出形成支撑柱,并且明确了设置支撑柱的
目的是增加起钉高度,使需要拔出的钉子能够完全被拔出,因此其背景技术部分公开的内容与权利要求1、2 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发明目的、采用的技术手段以及达到的技术效果均是相同的,因此权利要求1、2 相对于对比文件  1 不具备新颖性。
但是,对比文件  1 背景技术部分公开的顶部中央向外突出形成的支撑柱与起钉锤头是一体成型的,其
起钉高度是固定的,不能被调节,因此对比文件  1 没有公开权利要求  3 的附加技术特征。
对比文件  2 公开了一种锤身长度可以加长的起钉锤,虽然根据其背景技术部分的描述,对比文件  2 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也是起钉锤在起钉过程中由于受力支点与力臂长度是固定的,当钉子拔到一定高度后,
受力支点不能良好起作用,力矩太小,导致很长的钉子很难拔出来,但是其采用的解决方案是将锤身加长,
与本申请中在锤头组件的顶部中央设置支撑部,从而提高支撑部高度的解决方案是不同的。而且对比文件
2 通过卡扣的方式装卸圆柱形长度附加头亦不能实现锤身长度的自由调节。
因此,对比文件  1 和对比文件  2 均未能公开权利要求  3 的附加技术特征,二者在解决所面临的技术问
题时采用了不同的技术手段,二者之间没有结合的技术启示,因此目前的证据尚不能破坏权利要求  3 的创造性。
而且,对比文件  1 和对比文件  3 中也都没有公开板状支撑部的技术特征,因此目前的证据也不能破坏
权利要求  5 的创造性。
综上,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  2 或者其结合均不能影响权利要求3~5 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2. 分析权利要求书中存在的其他问题
权利要求  3 引用权利要求  2 的技术方案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权利要
求4 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权利要求  3 与权利要求  5 没有单一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这里需要注意:在专利代理实务中,如果在判断出独
立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的情况下,需要注意从属权利要求之间的单一性问题,并且要在修改中
注意克服该缺陷。
3. 准备咨询信函的撰写
尊敬的  A 公司:
很高兴贵方委托我代理机构代为办理有关新型起钉锤的专利申请案,经仔细阅读技术交底材料、技术
人员撰写的权利要求书以及现有技术,我方认为贵公司技术人员所撰写的权利要求书存在一些不符合【专
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之处,将会影响本发明专利申请的顺利授权,现逐一之处。
1. 权利要求  1 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新颖性否定模板
权利要求  1 要求保护一种起钉锤,对比文件  1 公开了一种多功能起钉锤(相当于涉案专利的起钉锤),包括锤柄20,( 相当于涉案专利的) ,锤柄一端设置起钉锤头30( 相当于涉案专利的) ,所述锤头30 的一侧是榔头,锤头30 的另一侧尖角处有倒角,用于起钉操作( 相当于涉案专利的)  ,起钉锤头的顶部中央向外突出形成支撑柱( 相当于涉案专利的) ,设置支撑柱是为了增加起钉高度,使需要拔出的钉子能够完全被拔出。
由此可见,对比文件  1 已经公开了权利要求  1 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全部技术特征,两者属于相同的技术
领域(新型起钉锤)、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便于起钉锤拔出长钉),并具有相同的技术效果。因此,权
利要求  1 不具有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新颖性。
2. 权利要求  2 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新颖性否定模板
权利要求  2 进一步限定了所述支撑部由锤头组件顶部中间向外突出的部分构成,对比文件  1 已经公开了起钉锤头的顶部中间向外突出形成支撑柱。因此,在其引用的独立权利要求  1 不具备新颖性的情况下,
其从属权利要求  2 相对于对比文件  1 也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3. 权利要求  3 引用权利要求  2 的技术方案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
不清楚模板
权利要求  3 进一步限定了支撑部的高度可以调节。但是其引用的权利要求  2 中的支撑部是由锤头组件
顶部中间向外突出构成的,该部分是固定的,其高度不能调节,因此权利要求  3 引用权利要求  2 时,其限定部分与其引用部分存在矛盾,导致权利要求  3 引用权利要求  2 的技术方案保护范围是不清楚的,不符合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
4. 权利要求  4 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
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模板
权利要求  4 限定了所述把手为中空的,内设调节装置,所述调节装置与锤头组件螺纹连接。
根据说明书的记载,把手  2 是中空的,调节螺杆53 贯穿其中。把手  2 的中空内表面设置有调节螺杆
53 配合使用的内螺纹,这样调节螺杆53 可在把手  2 内旋进旋出,即说明书中记载的是在调节螺杆与把手
螺纹连接,而不是与锤头组件螺纹连接,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与说明书的记载不一致,其没有以说
明书为依据,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
5. 权利要求  3 与权利要求  5 没有单一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单一性否定模板--- 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
根据目前掌握的对比文件,独立权利要求  1 没有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本文发布于:2024-09-20 12:34:0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17tex.com/xueshu/778280.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标签:要求   权利   技术   文件   对比   撰写   钉锤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Copyright ©2019-2024 Comsenz Inc.Powered by © 易纺专利技术学习网 豫ICP备2022007602号 豫公网安备41160202000603 站长QQ:729038198 关于我们 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