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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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比尔特.阿亨博士,知识产权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方,北京永新智财(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征,北京市永新智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仕全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八方路8号(7)。
法定代表人:唐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柳林,泰和泰(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仕全兴水性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吴家山农场新城八路东、革新路南1栋1-3层办公楼301-303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汤诚,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柳林,泰和泰(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青,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科思创德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仕全兴水性新材料有限公司、武汉仕全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0日立案。审理中,原告科思创德国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科思创德国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因系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调解,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 判 长 何 渊
审 判 员 陈瑶瑶
人民陪审员 黄田花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 助理 侯楠竹
书 记 员 汤菁茜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