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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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陈伟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浩,广东鹏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建民,广东鹏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桐乡市高桥珍世玉百货商行,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高桥街道(开发区)南日小区八区205号二楼朝北西间。
经营者:林周玉,该行负责人。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汪海,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深圳叠品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桐乡市高桥珍世玉百货商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7日立案。原告深圳叠品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叠品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叠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邓梦甜
人民陪审员 毛亚军
人民陪审员 闻文波
二○二二年十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马靖璐
书记员 朱凌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