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乡市高桥珍世玉百货商行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裁决...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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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深圳叠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合水口社区中鹏程工业园主楼七楼。
法定代表人:陈伟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浩,广东鹏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建民,广东鹏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桐乡市高桥珍世玉百货商行,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高桥街道(开发区)南日小区八区205号二楼朝北西间。
经营者:林周玉,该行负责人。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汪海,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深圳叠品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桐乡市高桥珍世玉百货商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7日立案。原告深圳叠品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叠品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叠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邓梦甜
人民陪审员    毛亚军
人民陪审员    闻文波
二○二二年十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马靖璐
书记员    朱凌鹰

本文发布于:2024-09-20 15:36:5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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