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津区科技创新激励扶持办法实施细 ...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津区科技创新激励扶持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8.04.26
【字 号】江津府办发〔2018〕63号
【施行日期】2018.04.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
正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江津区科技创新激励扶持
  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江津区科技创新激励扶持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区政府41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江
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26日
 
江津区科技创新激励扶持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大我区研发经费投入和科技成果转化力度,以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和动力,落实《江津区科技创新激励扶持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辖区内注册组织及个人,为提升本地区自主创新能力而进行的科技创新活动。
  第三条设立激励扶持办法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符合《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的补助进行评审核定工作。评审委员会由区教委、区科委、区经信委、区人力社保局、区农委、区商务局、区统计局、双福工业园、德感工业园、珞璜工业园、白沙工业园、现代农业园区管委会、江津国税局、江津地税局组成。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科委,负责受理申请资料、形式审查、提请评审委员会审定、报批等日常工作。
  第四条本细则所需资金,根据《办法》第二条规定从江津区首期开放创新产业引导投资基金等资金中筹集解决。
 
第二章申报评审
  第五条凡符合《办法》扶持规定的组织和个人,需在规定时间内,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交《江津区科技创新激励扶持补助申请表》及营业执照(办学许可证或其他注册证件)、开户许可证及相应项目证明材料。
  第六条研发经费投入补助和科技型企业入库申报时间为每年7月,集中申报上一年度经费补助。创新平台建设运行补助、企业及产品认证补助、专利保护补助、核心技术成果及转化补助以及其它补助申报时间为每年受理2次,当年7月和次年1月集中受理。
  第七条评审委员会办公室需在申请截止日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所受理申请资料的形式审查,签署初审意见,并汇总提请评审委员会评审核定。
  第八条评审委员会按相关规定进行评审核定后,审批和拨付程序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申请资料与核定
 
第一节研发经费投入补助
  第九条《办法》第五条“对设有专门技术研发机构、有专职人员、有办公实验场所、有固定研发投入工作经费的企业,给予研发经费投入补助。”
  1.本条适用本辖区内注册的企业、科研院所及辖区内报统高校。
  2.证明材料:
  (1)研发经费专项审计报告:R&D经费支出500万(含)以上的企业,由当年具有出具重庆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专项审计报告资格的财务中介机构出具的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R&D经费支出500万(不含)以下的企业由政府统一采购2至3家审计机构,为其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经费列入当期补助经费项目支付。
  (2)统计制度报统企业:由区统计局出具该企业R&D经费内部支出合计证明。
  (3)非统计制度报统科技型企业:重庆市科技型企业管理系统中的研发费用明细表(网上打印)。
  (4)高校:由重庆市教委出具的上报国家教育部的该院(校)R&D经费支出减去项目经费中“其中财政拨款”后R&D经费支出证明。
  (5)研究(院)所:由重庆市科委上报国家科技部的该院(所)R&D经费支出减去项目经费中“其中财政拨款”后R&D经费支出证明。
  3.材料应用:
  (1)研发费用补助基数计算:
  统计制度报统企业: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小于一套表制度统计数据的,以审计报告数据为基数计算补助经费;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大于一套表制度统计数据的,以一套表制度统计数据为基数计算补助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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