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磷石膏综合利用的意见-襄政办发〔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石膏综合利用的意见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19.04.15
施行日期
2019.04.15
文号
襄政办发〔2019〕10号
主题类别
节能管理,矿产资源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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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磷石膏综合利用的意见
  襄政办发〔2019〕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促进磷石膏的综合利用,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工业副产石膏综合利用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节〔2011〕73号)的有关精神,特制定支持磷石膏综合利用的意见如下:
  第一条 市政府每年设立磷石膏综合利用专项资金3000万元,并纳入年度预算,用于支持磷石膏综合利用企业使用区域内的磷石膏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磷石膏综合利用产品研发、技术创新、品牌培育、推广应用等。对当年超预算部分,先从财政预支,下年度再追补预算。
  第二条 按照“控制增量、消化存量、逐步平衡”的原则,计划引进、培育年综合利用磷石膏30万吨以上企业5至10家,用5年左右时间实现磷石膏产用基本平衡,用10年左右时间消化库存磷石膏。
  第三条 建立加快磷石膏综合利用的倒逼机制,从源头控制磷石膏增量。以2018年副产磷石膏量为基数,副产磷石膏量只减不增。严控磷化工产能,对新建、改建、扩建磷化工项目要严格实施产能减量或等量置换(国家和省制定新、改、扩建磷化工项目产能置换政策后实施)
。新建的磷化工项目必须具备自身处置磷石膏的能力。市区磷化工企业要加快转型升级步伐,按照省沿江化工企业关改搬转专项战役的要求全部进入化工工业园区。从2023年起依法不再批准新建磷石膏堆场。磷化工企业严禁在生产区域堆放磷石膏(有符合标准的堆场除外)。
  第四条 支持磷石膏综合利用项目建设。各级各部门要建立磷石膏综合利用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绿通道”,在项目备案、融资、土地、环评、规划、能评、生产许可、技术创新、人才培养引进等方面予以优先安排和重点支持。对磷石膏综合利用企业在水、电、天然气等要素配套方面予以重点保障,并优先纳入大用户用电直接交易予以支持。将磷石膏综合利用项目纳入各级重大项目库,积极争取国家、省政策支持。
  对投资新建年消纳磷石膏(干基,不计算脱硫石膏)30万吨(含30万吨)以上(用燃煤的工业窑炉项目,必须达到超净排放标准)的磷石膏综合利用项目,从开工之日起三年内建成投产,按投资总额(不含土地)的15%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2500万元;对磷石膏综合利用企业和磷石膏副产磷化工企业通过清洁化改造,引进先进工艺,减少磷酸生产量和磷石膏副产量,一年内投资额达到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已竣工的技术改造项目,按15%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五条 鼓励技术创新和品牌建设。鼓励磷石膏综合利用企业和科研机构开展磷石膏综合利用关键共性技术系统攻关,研发磷石膏综合利用高附加值产品及生产设备,研究、试验、推广磷石膏综合利用技术和设备。对磷石膏综合利用领域的关键技术、关键工艺、关键设备等开展科研攻关,每年筛选若干课题,在国内外进行招标,对中标项目支持50万元。
  对当年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按《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提升区域创新能力加快推进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襄政发〔2016〕21号)文件规定予以奖励;磷石膏综合利用获得国家发明专利,专利产品实现成果转化的,按照《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专利工作加快推进知识产权强市的意见》(襄政发〔2017〕19号)文件规定予以奖励;对磷石膏综合利用企业(含科研院所)开展磷石膏研发,有省级以上认定研发成果并得到推广的,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激励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暂行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17〕6号)文件规定予以奖励;对磷石膏产品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和企业组织或参与制订磷石膏综合利用产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中共襄阳市委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经济实现倍增目标的意见》(襄发〔2017〕15号)文件规定予以支持。
  鼓励支持企业参加各类展会,由政府部门组织参加的国内和国际各类相关专业展会,由同级政府对其展位费据实给予补助。
  第六条 优先推广使用磷石膏产品。对磷石膏综合利用企业生产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经过主管部门备案的产品,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水利和湖泊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依法纳入政府采购计划范围,提倡在房屋建筑、市政工程、保障性住房、园林绿化、水利工程、道路交通、土壤改良等领域推广使用,逐步提高磷石膏综合利用产品的比例。鼓励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建设单位在设计和施工中优先使用磷石膏建材产品;在城乡建设领域开展的工程质量评优活动中,将磷石膏建材产品使用情况作为参评依据之一,定期不定期发布磷石膏建材产品的价格信息。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水利和湖泊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根据自身职能制定推广利用细则。
  对使用磷石膏产品的重点单位予以奖励。以2018年综合利用磷石膏和销售磷石膏产品为基数,对在我市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园林绿化、水利工程、道路交通、土壤改良等领域新增推广使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下同)的使用单位,按采购价给予3%的奖励,每个财务年度最高限额为500万元;对磷石膏产品销往省外新增500万元及以上的采购单位,超出部分按产品销售额的5%奖励,每个财务年度最高限额为500万元。
  第七条 实行差别奖励政策。对年消纳市区企业10万吨以上(包含本数)20万吨以下(不含本数,下同)的磷石膏综合利用企业,按年实际利用量3元/吨给予奖励,计算公式:奖励金额(元)=消纳磷石膏量(万吨)×3元/吨;对年消纳市区企业20万吨以上30万吨以下的磷石膏综合利用企业,以前一档为基础,加上年实际增量4元/吨给予奖励,计算公式:奖励金额(元)=20万吨×3元/吨+[消纳磷石膏量(万吨)-20万吨]×4元/吨;对年消纳市区企业30万吨以上50万吨以下的磷石膏综合利用企业,以前两档为基础,加上年实际增量5元/吨给予奖励,计算公式:奖励金额(元)=20万吨×3元/吨+10万吨×4元/吨+[消纳磷石膏量(万吨)-30万吨]×5元/吨;对年消纳市区企业50万吨以上的磷石膏综合利用企业,以前三档为基础,加上年实际增量6元/吨给予奖励,计算公式:奖励金额(元)=20万吨×3元/吨+10万吨×4元/吨+20万吨×5元/吨+[消纳磷石膏量(万吨)-50万吨]×6元/吨。
  第八条 确保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兑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相关税收、财政政策措施。对于磷石膏综合利用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
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第九条 建立多渠道资金支持磷石膏产业综合利用政策体系。引导全市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磷石膏综合利用企业予以优先支持。推动汉江产业基金通过股权投资支持磷石膏综合利用项目建设。
  第十条 余家湖保康工业园的磷石膏综合利用企业、项目符合本意见的,视同城区企业享受支持政策。对有磷石膏综合利用的县(市、区),奖励资金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兑现;对磷石膏综合利用工作做的比较突出的县(市、区)奖励300万元工作经费。
  第十一条 实行一年一兑现政策,本意见所有支持政策可叠加享受。已享受本政策支持的不再享受《中共襄阳市委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经济实现倍增目标的意见》(襄发〔2017〕15号)相关政策(本意见有明确规定除外)。
  第十二条 加强组织领导,加大监管力度。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各责任单位要强化监管;对弄虚作假,骗奖骗补的单位,在收回奖补资金的同时取消该单位以后年度政策支持资格,并按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期限5年。本意见由市经信局负责解释,并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实施细则。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4月15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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