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某某等侵害作品署名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裁决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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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被告):**********。住所地:******兴业街与火炬路交叉口西北角。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出生,**,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出生,**,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
上诉人**********(以下简称****)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专利署名权纠纷一案,不服*******中级人民法院于**********作出的***********民事判决,向**提起上诉。**于***********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询问当事人,上诉人****和原审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审被告***到庭参加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第一、二项,改判驳回***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事实与理由:原审仅依据******的荣誉证书认定***对专利号为20181163××××.8、名称为“一种高硬度高脆性陶瓷旋转靶材的***”的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享有署名权,证据不足。首先,******不是专利授权机构,涉案专利于***********申请,*************就授予****2018年度创新奖,将***列为项目主创人员是为了照顾栽培***。其次,***进入****前,没有任何接触溅射靶材和镀膜技术的学习及***,不可能在不到一年的时间内在全新领域作出研发**。再次,涉案专利技术系***等人作为技术投资入股到****,该技术形成于********等人在***************(以下简称*****)就职时。****在创立之初已将该技术投入生产,***进入****工作后才开始接触各项技术,其在****技术设备的生产加工基础上,整理相关资料扩大技术参数范围,并在征得***等人同意的情况下撰写技术交底书,***只起到将已有技术文字化处理的辅助作用。从***和***的往来邮件也可看出,真正对涉案专利作出实质
性特点和创造性贡献的是***等人,并非***。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为涉案专利发明人错误。***辩称:(一)******提供的荣誉证书载明***为涉案专利的主创人员,该证书由****申报,说明****认可***为主创人员。(二)***原审提交的证据**其有能力从事材料方面的技术研究,部分****涉诉的实用新型专利中也有***的名字。(三)涉案专利权人为****而非***,且专利权属目前存在争议。****原本的***不成熟,***在该技术的升级研究中提出意见,并在车间实践,最终形成了涉案专利技术,***应享有署名权。***述称:(一)****出于公司荣誉的考虑让***申报******的奖项,但****当时不知道荣誉证书会将***列为主创人员。(二)****同时申报了15项实用新型专利,相关技术在***就职*****时已经成熟,实际发明人和发明内容都与***无关,通过其简历可见其未接触过涉案专利。(三)涉案专利的氧化物旋转靶材加工流程规范于*****已成文并实际实施,与申报专利的技术交底书几乎完全一致,***仅带领专利代理公司的人员进行了整理。***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于20********立案受理。***起诉请求:1.确认***对涉案专利享有署名权;2.判令****、***在判决生效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将***增加为涉案专利发明人;3.判令****、***向***赔礼道歉;4.判令****、***向***赔偿1元;5.由****、*****诉讼费。****、***原审辩称:(一)涉案专利发明人不是***,涉案专利是********在*****工作时研发并投入生产,与***没有任何关联。(二)***
的博士学位并非技术开发,而是哲学博士学位,其在进入****之前,对溅射靶材没有任何接触。创设****时***技术团队就是以高性能溅射靶材技术入股。(三)****申请涉案专利时***是项目负责人,但只是名义负责人,而非专利发明人。(四)专利申请文件或授权文件所记载的发明人具有推定**。现有证据表明在涉案专利中***仅起到辅助作用,并不具有发明人的身份。***未能提供其享有署名权的证据,应驳回其起诉。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
***********,****作为专利权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涉案专利,并于***********获得授权,申请公开文献显示发明人为***、**和***。***认为其也系该发明专利的发明人,提供的主要证据为*************颁发给****的荣誉证书,该证书显示****的“一种高硬度高脆性氧化物旋转靶材的***(主创人员:***)”获得“2018年度***职工创新项目”荣誉称号。***还提交了该专利技术交底书,显示交底技术问题的联系人为***。****、***对该荣誉证书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其当时系为了公司的发展以及照顾***作为公司最高学历人员的面子而作,仅凭该证书不能*****对涉案专利的发明作出了实质性贡献,****、***认可荣誉证书中提到的发明方法与涉案专利技术一致。****、***认为,关于交底书,***没有参与技术发明,只是在了解****车间生
产的实际加工步骤后扩大参数范围制作完成,***对专利代理人整理的专利申请文件的确认也是在征求***的技术意见后才进行的答复。原审法院认为,根据***提供的证据来看,***系涉案专利的主创人员,所谓主创人员应是对发明创造作出实质性贡献的人员,且***提交的专利交底书也显示***系技术问题的联系人,故应认定***系涉案专利的发明人之一,对其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对该荣誉证书真实性并无异议,其抗辩的该证书是为公司发展以及照顾***面子而作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其他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理据不足,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判决:一、确认原告***对被告**********享有“一种高硬度高脆性陶瓷旋转靶材的***”发明专利(申请号:20181163××××.8)享有署名权;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内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将第一项中的发明专利发明人增加原告***;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
本案二审期间,****及***向**提交以下证据:
1.***学历**,*****获得哲学博士学位。2.***简历、应聘登记表、回国**,*****到****应聘前没有企业***以及陶瓷靶材相关课题的研发经历。3.劳动合同、保密协议,*****于*******与****签订劳动合同和保密协议,于*******入职。4.员工辞退**,*****于*****因工作不到位被****辞退。
5.**授权书,*****被****辞退离职后,制造股东矛盾,抢夺专利发明人,实为帮助**否定技术股东的技术投入。***质证意见为:证据1认可真实性,不认可**目的,哲学博士可以授予任何学科的博士毕业生;证据2认可真实性,不认可**目的,有无相关***和研发经历不是发明的必要前提,二者不存在必然联系;证据3认可真实性,认可**目的;证据4认可真实性,不认可**目的,***的观点缺乏证据**,降低了***的社会评价;证据5不认可真实性和**目的。**对上述证据1-4真实性予以确认,对其**力结合本案案情综合予以认定;证据5涉及案外人,**不予确认。原审查明的事实基本属实,**予以确认。另查明,涉案专利权利**书记载:1.一种高硬度高脆性陶瓷旋转靶材的***,所述旋转靶材包括背管和位于所述背管表面的靶材部分,背管两端未被靶材部分包裹的部分构成延伸面,其特征在于,该方法包括以下步骤:(1)加工垂直面:从背管的末端入刀,沿水平方向进行切割,除去背管末端的靶材部分,形成背管末端的延伸段,以及靶材部分末端的垂直面,控制环境温度为24~35℃,环境湿度为60%,靶材表面温度为350~500℃;(2)加工倒角:从靶材部分的末端进刀,对靶材部分末端的垂直面进行角度处理,得到倒角,所述倒角与水平面的夹角为30°~40°,所述倒角与步骤(1)的垂直面构成台阶,缩水台阶的高度为1~5mm;(3)靶材部分的表面进行抛光处理;(4)对靶材进行保温处理。根据权利**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骤(1)中,
切割前将车床主轴转速调为50~120r/min,车床切削进给量为0.3~2mm/r。3.根据权利**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骤(1)完成后,使靶材表面冷却至25℃,再进行步骤(2)。4.根据权利**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骤(2)中,切割前将车床切削进给量调为0.3~2mm/r。5.根据权利**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骤(4)中,所述保温处理是在25℃环境下静置15~36小时,然后进行包装。6.根据权利**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骤(1)中所述延伸段的长度为30.5mm,步骤(2)中所述台阶高度为3mm。7.根据权利**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靶材部分的材质为氧化物或氮化物,所述背管的材质为不锈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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