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科创企业不支付职务科技成果奖酬的法律风险

简析科创企业不支付职务科技成果奖酬的法律风险
3.有关奖酬标准的几个基本问题
(1)法条竞合问题
对于职务发明专利而言,存在着《专利法》与《科技成果转化法》法条竞合情况。对此,应遵循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即关于职务发明专利的奖酬,当适用《专利法》(特别法),而不适用《科技成果转化法》(普通法)。
(2)转让职务发明专利情形的报酬标准
《专利法实施细则》并未规定单位转让职务发明时员工可以获得的报酬标准。司法实务中,一些法院认为转让和许可作为实现专利收益的方式具有相似性,故转让情形可参照许可情形,从转让费中提取不低于10%的金额作为报酬[1]。
(3)“意定标准”过低时法院可调整
关于职务科技成果的奖酬,执行“意定标准优先原则”,即优先适用规章制度规定的标准或当事
人之间约定的标准,只有在“意定标准”缺位时,才有上述“法定标准”适用的空间。但在实践中,倘若出现“意定标准”过低的不合理情形,则存在被法院调整的可能。比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或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审理指引》认为:“通常情况下,企业根据自身性质,如行业研发特性、专利申请目的、专利实施特性等因素对职务发明奖励与报酬标准进行的约定应推定是合理的。如果约定的奖励与报酬数额极低,显属于不合理的,应当依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合理的奖励与报酬……如果约定的奖酬数额极低,显属于不合理,就不能再依据约定来确定奖酬。但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认为应当依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合理的奖酬,而不是直接适用法定标准的奖酬。因为,已经有了约定,就排除了法定标准的适用,只是法院认为约定的奖酬不能满足专利法第十六条关于合理性的要求,故应当由法院根据具体案情确定一个合理的奖酬标准。”
(4)制定有关奖酬的规章制度必须依法履行民主程序
根据《劳动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有关劳动报酬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用人单位还应当将前述规章制度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只有根据劳动合同法第
四条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公示的规章制度,方能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因此,若有关职务科技成果奖酬标准的规章制度未依法履行民主决策、公示或告知程序,相关制度将有可能无法在案件中作为证据被法院采用。
(5)国有企事业和军队的特别报酬标准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职务发明人合法权益保护 促进知识产权运用实施的若干意见》,在未与职务发明人约定也未在规章制度中规定报酬的情形下,国有企事业和军队自行实施发明专利权的,给予全体职务发明人的报酬总额不低于实施该发明专利的营业利润的3%;转让、许可发明专利权或者以发明专利权出资入股的,给予全体职务发明人的报酬总额不低于转让费、许可费或者出资比例的20%。
1、员工依法追索风险
科技企业未支付职务科技成果奖励的,员工有权依法追究。
比如,在“汤姆森公司与裴某某、李某某、张某某之间的职务技术成果奖酬纠纷系列案”[2]中,法院审查后认定相关员工属于在涉案项目研发中有重要贡献的工作人员,因此其有权根
据《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获得奖酬。进而法院依据相关技术成果的《经济社会效益分析报告》确定了汤姆森公司在2013年至2015年期间因案涉技术成果投产而获得的利润为7088万余元,并按照该三年利润的5%的标准确定为案涉技术成果做出创造性贡献的15人的奖酬总金额。
另如,在最高院“曾某某与怡信公司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奖酬纠纷案”[3]中,法院认为,根据专利法第十六条,支付职务发明报酬的义务主体是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支付的对象是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怡信公司系被授予涉案专利权的单位,曾某某系涉案专利的三位发明人之一,因此曾某某有权向怡信公司主张职务发明报酬。此外,在其他案件中,怡信公司已就第三方侵犯案涉专利权事宜作出了涉案专利已经实施且专利产品具有经济效益的陈述,并获得侵权赔偿数额合计112.5万元。法院遂以怡信公司基于专利维权所获赔偿款为依据,依法酌定了20万元的报酬。
笔者认为,就职务科技成果的奖励标准和支付方式而言,科技型企业可以根据相关技术的市场前景、生命周期、对产品或利润的贡献率等进行更加科学合理的设定,提前与员工约定具体的奖励标准和支付方式。总的来说,综合各种因素而约定的标准,可能比法院基于有限的
证据材料和法律标准而决定的标准,更符合技术和市场的事实,更接近当事人的意图。但是,如果真的出现员工通过诉讼寻求赔偿的事件,说明企业和技术团队在职务技术报酬上已经无法和平协商,这对于企业自身技术团队的稳定性可能是致命的打击,也会影响科技型企业的R&D竞争力。因此,建议科技型企业依法制定相关制度或提前与R&D团队就奖励达成协议,尽可能规避上述风险。
2、影响财务报表反映的经营成果,可能不利于企业融资或资本市场运作
如前所述,科技企业对其科技成果负有支付报酬的法定义务,相关法律规定了报酬的最低标准。在科技型企业未依法支付其科技成果奖励的情况下,如果在编制财务报表时未对未支付的奖励进行预测,则财务报表中反映的利润是有水分的。
在非专利职务科技成果适用《科技成果转化法》的情况下,科创企业转让或许可相关技术的净收益的50%需要支付给该技术的完成及转化人员;若企业采实施方式转化技术,则在3至5年间,每年因实施该技术而产生的利润的5%需要作为奖酬。
在职务发明专利适用《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情况下,转让或许可专利所获收入的10%需要作
为报酬支付给发明人、设计人;若企业实施该项专利,则在整个专利有效期内,每年因实施该专利所产生的利润的2%(发明或实用新型情况)或0.2%(外观设计情况)需要作为发明人、设计人的报酬。
据此,倘若相关技术属于构成科创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的重要技术,则该企业不支付、不预计职务科技成果奖酬的情况,将有可能使其财务报表反映的利润与实际经营成果出现一定程度的偏离。于此情形,科创企业在融资时,将有可能被潜在投资方要求对应付未付奖酬进行预计并调整相应的财务数据,进而对融资工作和企业估值产生一定的影响。另一方面,若科创企业拟申请IPO,则上述对企业利润可能产生影响的事宜,亦有可能被纳入监管部门或交易所关注的范畴。

本文发布于:2024-09-24 01:24:1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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