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津市知识产权局作为被告的专利⾏政诉讼案件涉及专利侵权判定中全⾯覆盖原则和等同原则的理解与适⽤,这两个原则也是企业判断侵犯专利权常⽤的基本原则。本⽂从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探讨专利保护范围的确定与合理限制,以期更加准确地理解专利保护制度,真正做到在保护专利权⼈的同时,⼜不侵害公众利益。 案例简介
1996年12⽉17⽇,申请⼈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提出“压接式⾦属敷线管盒联接⽅式”(申请号96114372X)专利申请,2002年3⽉20⽇授权。该专利权⼈经两次转让为钟某个⼈名下。
ZL96114372X号发明专利权利⼀种压接式⾦属敷线管盒联接⽅式,其技术特征,在要求书中例有两部分:
A、管与管联接:(1)⾦属电线管的两端平头并外倒⾓,直管接头的长度为其直径的2-2.5倍,内径与⾦属电线管外径⼀致,中间有深度与⾦属电线管壁厚⼀致的U形槽,弯管接头的内径与⾦属电线管外径⼀致,两端长度为其直径1-1.5倍处有⼀深度与⾦属电线管壁厚⼀致的U形槽,将⾦属线管直接插⼊直管接头或弯管接头的两端内,先在线管联接⼀端的外壁或在直管接头或弯管接头的内壁均匀涂上导电胶,然后再插⼊⾦ 属电线管;(2)⽤专⽤⼯具在直管接头或弯管接头两端外壁施⾏点压,各形成压点1⾄2处。
B、管与盒联接:(1)螺纹管接头和螺母沿六⾓边向外弯成⽖形,螺纹管接头的⼀端中间有深度与电线管壁厚⼀致的U形槽,内径与电线管的外径⼀致,将螺母从接线盒内穿过和螺纹管接头联接,拧紧螺母,直到螺母与螺纹管接头边缘的⽖⼦进⼊接线盒的壁体内,使螺纹管接头与接线盒形成很好的多点接触;(2)将⾦属线管的⼀端插⼊螺纹管接头的另⼀端内,或在插⼊前,涂上⼀层导电胶,然后再插⼊螺纹管接头内;(3)⽤专⽤⼯具在螺纹管接头与线管联接部份的外壁施⾏点压,形成压点1⾄2处。 2005年9⽉,钟某购M公司⽣产销售的侵权嫌疑产品,即⾦属电线管及其配件。钟某请求天津市知识产权局确认M公司侵犯其专利权,同时请M公司停⽌⽣产销售侵权产品、在**⽇报公开赔礼道歉和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
2007年5⽉,天津市知识产权局做出“津知法发字(2007)第2号”处理决定:M公司的产品没有全⾯覆盖
ZL96114372X号发明专利全部必要技术特征,M公司的产品技术特征没有全部落⼊上述专利保护范围内。理由是:M 公司⽣产销售产品没有全⾯覆盖L96114372X号发明专利权利要求书中必要技术特征。钟某不服,向天津市第⼀中级⼈民法院提起⾏政诉讼,要求撤销天津市知识产权局“津知法发字(2007)第2号”处理决定。2007年8⽉,天津市第⼀中级⼈民法院做出判决:维持被告天津市知识产权局“津知法发字(2007)第2号”处理决定。钟某不服该判决,⼜上诉天津市⾼级⼈民法院⾏政庭,其理由是:M公司的
产品是故意省略专利中必要技术特征,应当适⽤等同原则,认定构成侵犯专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