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指标分值 | 实施说明 | 备注 |
个人素质 | 文化程度及技术技能水平 | 1.博士研究生学历。 2.硕士研究生学历并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3.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4.高级技师。 5.专项职业能力一级。 | 100分。 | 1.大专以上学历为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学历的,加10分,同时有学士以上学位的,另加10分。 2.以中技学历积分,需同时具有中级工以上职业资格。以高技学历积分,需同时具有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 3.属于夫妻分居的,另加40分。 4.具有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的,如有本市高级技工学校学历且毕业时间不超过4年,另加30分。 5.由申请人提供学历、学位和技术技能水平证书,经验证后得分。 6.持有非我市评定的专业技术资格(不含经全国统考取得),须经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审核;持有非在我市参加考试的技能职业资格证书(含全国、全省统考类),须参加并通过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组织的相应等级的综合水平测试。 7.本项指标最高积分不超过100分,按就高不就低原则计分,不累计加分。 | 1.高中学历层次包括:普高、中专、职高、中技。 2.大专学历层次包括:大专、高技。 3.专业技术资格分为三级,分别为:高、中、初级,其中初级包括助理级和员级。 4.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分为五级,分别为: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 5.全国统考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执业)资格参照专业技术资格积分,具体目录和对应等级见《全国统考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执业)资格目录》。 6.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是指通过深圳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组织的新职业新工种专项能力考核所取得的证书,分为一、二、三级。 |
1.硕士研究生学历。 2.本科学历并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资格。 3.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4.技师。 5.专项职业能力二级。 | 90分。 | ||||
1.本科学历。 2.大专学历并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资格、高级工。 | 80分。 | ||||
1.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助理级)。 2.高级工。 3.专项职业能力三级。 | 70分。 | ||||
1.大专学历。 2.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员级)。 | 60分。 | ||||
中级工。 | 50分。 | ||||
初级工。 | 30分。 | ||||
高中学历。 | 20分。 | ||||
技能竞赛 | 在国家级一、二类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奖。 在广东省、深圳市、区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举办或与有关行业联合举办的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奖。 | 国家级一等奖60分。 国家级二等奖或省级一等奖50分。 国家级三等奖、省级二等奖或市级一等奖40分。 省级三等奖、市级二等奖、区级一等奖30分。 市级三等奖、区级二等奖20分。 区级三等奖10分。 | 由本人提供荣誉证书,经验证后得分。近5年内有效,不累积。 |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指标分值 | 实施说明 | 备注 |
个人素质 | 发明创造 | 发明专利。 | 每获得1项积50分。多人共有专利的,发明人所得分数按50/(人数+1)计算,如为第一专利人的,加计一份平均分,即得分再“乘以2”。可累积。 | 专利积分以发明人、设计人为准。由本人提供国家专利证书,经验证后得分。最高不超过50分。 | |
实用新型专利。 | 获得1项积30分。多人共有专利的,发明人所得分数按30/(人数+1)计算,如为第一专利人的,加计一份平均分,即得分再“乘以2”。不可累积。 | ||||
外观设计专利。 | 获得1项积10分。多人共有专利的,发明人、设计人所得分数按10/(人数+1)计算,如为第一专利人的,加计一份平均分,即得分再“乘以2”。不可累积。 | ||||
表彰荣誉 | 获得国家部委及以上单位或广东省委省政府、深圳市委市政府表彰、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 | 获得国家部委及以上单位或广东省委省政府表彰、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的积30分;获得深圳市委市政府表彰、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的积25分。 | 由本人提供荣誉证书,经验证后得分。近5年内有效,不累积。 | ||
纳税情况 (3个年度 内累计) | 在本市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 12万元以上。 | 100分。 | 由本人提供纳税证明及与申请事由相适应身份资格的相关证明。(上限不含本数,下限含本数) | 1.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累计缴纳。 2.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须具备与申请事由相适应的身份资格。 3.只能任选其中一类进行积分,不叠加计分。 |
10-12万元。 | 90分。 | ||||
8-10万元。 | 80分。 | ||||
3-8万元。 | 3-4万元30分,4-5万元40分,5-6万元50分,6-7万元60分,7-8万元70分。 | ||||
本市依法登记注册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其所在企业纳税 | 45万元以上。 | 45万元积30分,每增加15万元积10分,以15万元整倍数计分,最高100分。 | |||
本市依法登记注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的出资(合伙)人,以其投资份额占该企业实收资本的比例而分摊企业已缴纳税额 | 9万元以上。 | 9万元积30分,每增加3万元积10分,以3万元的整倍数计分,最高100分。 | |||
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纳税 | 4.5万元以上。 | 4.5万元积30分,每增加1.5万元积10分,以1.5万元的整倍数计分,最高100分。 | |||
本文发布于:2024-09-20 23:26:2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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