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为加强专利行政执法工作,切实保护专利权人的权益,促进知识产权的创造、保护、利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专利行政执法机关的职责
1. 对于涉及专利与商业活动有关的 case,负责处理专利侵权、专利无效宣告、专利强制许可等行政执法案件。
2. 对加强专利行政管理工作,促进专利创造、保护和利用进行监督检查、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协助行业协会、商业团体开展专利活动等。 3. 对于知识产权行政管理工作中的其它事项,执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任务及安排。
4. 本机关根据业务需要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专利行政执法机关的权限
1. 对于专利侵权、专利无效宣告、专利强制许可等行政执法案件,具有如下权力:
(1) 依照法律规定,对涉嫌侵犯专利权的行为进行查证、调查、取证、鉴定。 (2) 发出指令、决定书等行政文书,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撤销专利权等。
(3) 面对恶意侵权行为并造成相当大的损失时,可以对侵权人予以征信记录。
(4) 具有责令案件当事人协商,调解纠纷的权力。涉及等行政处罚的案件,可以依法作出决定。
2. 对于发现侵犯知识产权的进口产品,或涉及专利的展览会、交易会等活动,需要实施检查的,除应当依法向海关、工商等机关报告外,并通知权利人。集中举办的展览会、交易会等活动,涉及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主管机关应当组织检查并及时向上级行政主管机关报告。 3. 对于正在进行专利审查或者其他审查工作的申请人或机构,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支持。
四、查证、调查、取证
1. 根据反映的情况及时进入调查程序,及时固定、保存现场、行为方式、日期、地点等基本证据。
2. 依法对有争议的专利技术提出验明真伪的要求,并经过专业鉴定机构的鉴定,确定证据的真实性。
3. 对于涉嫌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应当依法询问如何获得专利技术、专利实施和侵权事实等。
4. 对损害权利人的举证材料,行政执法机关在进行行政调查时应当及时向涉案人员索取、收集有关涉案证据。
五、行政处罚
1. 对于查证、调查、取证中发现专利侵权的行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对侵权人进行责令停止侵权、行政处罚等,对情节严重的侵权行为,应当依法进行行政等处罚。
2.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行政处罚之前,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和申辩。
3. 依法对行政处罚的当事人公开查证、调查、取证过程、处罚情况等。
六、法律监督
1. 对于行政执法机关的行为不合法不适当或涉及严重的工作失误,应当及时告知相关执法人员和负责人制止并提出书面申诉。
2. 受理专利权人及其他相关机构、个人的申诉,并及时进行回复和落实处置方案。
七、附则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专利行政执法办法》(2014 年修订版)及其之前制定的规章。
在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如遇到需要调整或修改的情况,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经过审议后及时修改或制定新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