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中国政法大学证明责任

第五章证明责任
第一节证明责任概述
一、证明责任的含义
证明责任分为主观的证明责任和客观的证明责任。前者指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为避免败诉向法院提出证据的责任,又称为“行为责任”:后者则是指在案件事实存在与否真伪不明时,由—方当事人承担的受到不利裁判的后果,又称为“结果责任”。
我国有三种类型:
(一)行为责任说。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对自己的主张,负有提出证据,以证明其主张真实的责任。
(二)双重含义说。有两个基本含义:一是指谁主张就由谁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即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二是指不尽举证责任,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即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的负担。”
(三)危险负担说。“危险负担说”,包括主观的证明责任和客观的证明责任。
二、理解证明责任的含义应当注意的问题:
第一,证明责任与作为裁判基础的法律要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具有紧密联系,是要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引起的诉讼上的风险。
第二,证明责任是在作为裁判基础的法律要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时发挥裁判依据的作用的。
第三,证明责任只能由一方当事人负担,而不能由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负担。
第四,证明责任既存在于辩论主义民事诉讼模式中,又存在于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中。
三,证明责任的性质
理论界主要有四种观点。
(一)义务说。
(二)权利责任说。
(三)负担说。
(四)败诉风险说。该说认为证明责任是一种特殊的法律责任,是在事实
真相于真伪不明状态,当事人负担的败诉的风险。
第二节证明责任的分配规则
一、证明责任分配规则的含义
证明责任的分配规则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将事实真伪不明的风险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进行分配,由原告、被告各自承担相应的事实真伪不明的风险的责任。
二、证明责任分配规则的源流
(一)罗马法时代。其一为“原告应负举证义务”,其二为“举证义务存于主张之人,不存于否认之人”。
(二)中世纪寺院法。确立了原告就其诉讼原因的事实为举证.被告就其抗辩的要件事实为举证的一般原则,该原则仅在遇有法律上的推定和主张消极事实两种情形下才为例外。
(三)19世纪。证明责任分配规则有两种:其一,待证事实分类说。其二,法律要件分类说。
三、法律要件分类说与证明责任分配规则的基本原理。
(一)法律要件分类说的概念
就个别具体的法律构成要件的事实,按法律构成要件的性质及内容,依不同价值标准进行分类,凡归属
于某一类法律构成要件的事实,当事人就该事实应负证明责任,该研究方法被称为法律要件分类说。
民法规范分为对立的两类:
一类为基本规范,
另一类对立规范,分为三种情况:其一为权利妨害规范。其二为权利消灭规范。其三为权利制约规范。
第一:基本规范—请求权—合同成立—证明成立要件
第二:对立规范
(1)权利妨害规范—权利发生之时—合同无效
(2)权利消灭规范—权利发生之后—解除终止
(3)权利制约规范—权利发生之后—不可抗力
(二)法律要件分类说的证明责任分配规则
凡主张权利存在的当事人,应就权利发生法律要件存在的事实予以举证证明;凡否定权利存在的当事人,
应就权利妨害法律要件,或者权利消灭法律要件,或者权利制约法律要件存在的事实负有证明责任。
(三)《民诉证据规定》与当事人证明责任分配基本规则之设置
1、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2、根据《民诉证据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四、关于证明责任的实务问题研究
(一)证明责任的暂时卸除
案例:原告诉称,被告借其5000元未还,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被告辩称,借过原告5000元是事实,但已经还清。本案原告未提供书面证据。在审理过程中,面对此种案情,出现了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这属于证明负担的转移,即本应由原告承担因主张借款的事实而负担的证明责任,但因被告对原告的事实主张表示承认而将证明负担转移至被告,由被告承担相应的证明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这属于附条件的承认行为,即被告承认曾借原告的钱款是以已经偿还为条件的,如果原告拒不承认已偿还的事
实,那么,被告亦将撤销曾借给其钱款所作承认的事实。两种观点哪一种正确?
(二)当事人之间预先约定证明责任分配的效力
案例:当事人事先在合同中约定未来产生纠纷时证明责任的分担及有关证据的证明力,例如,甲方的某凭证即为有效证据,乙方不得提出异议,此种约定是否有效?在诉讼中,乙方提出异议时法院应如何处理?
第三节证明责任分配的特殊规则
一、证明责任分配的特殊规则概述
(一)概念
证明责任分配的特殊规则,是指在法定情形下,不按照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确定某个案件中的举证责任的分配,而实行相反的分配规则,将原来由一方当事人负担的举证责任转由另一方当事人承担。
(二)设置证明责任分配的特殊规则的理由
1、在必要性上应通过公正的程序规则来实现实体利益。
2、有利于确保诉讼地位平等和贯彻公平原则。
3、基于立法上的考虑。
(三)使用举证责任倒置应注意的问题。
1、证明责任倒置必须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才可适用。
2、要正确掌握证明责任倒置的内容。
3、如果损害的发生是由数个责任人造成的,数个责任人均是证明责任倒置的主体。
二、《民诉证据规定》有关证明责任分配的特殊规则的设置
(一)专利侵权诉讼所涉及的有关证明责任
1,法律规定:《专利法》第57条第2款规定:“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据此《民诉证据规定》第4条第2项作出了相应规定:“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2,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告只需对被告的产品与自己按照专利方法生产的产品相同负证明责任.而被告则要就自己未使用原告的专利方法而生产出了相同产品负证明责任。
(二)涉及高度危险作业侵权诉讼中的证明责任
1,法律规定:《民诉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者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为此《民诉证据规定》第4条第1款第2项规定:“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2,概念:高度危险作业,是在人类现有技术所允许的条件下,即使予以必要的注意或谨慎经营仍有可能致人损害的危险性作业。所谓高度危险作业所引起的损害赔偿,是指人们利用现代科学技术的实用成果在为改造自然而创就更为先进的生产力的过程当中所从事的特定活动,给周围环境虽然照现有技术水平己尽其高度的谨慎和勤勉义务,仍不能排除致人损害的事故发生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3,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告:其一,原告因高度危险作业而受到的实际损害;其二,具有明确的被告;其三,作为被告的加害人从事了对周围环境及有高度危险的作业;其四,损害事实与加害人所从事的高度危险作业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被告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事实存在。
(三)涉及环境污染侵权诉讼中的证明责任
1,法律规定:我国《民法通则》第124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治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证据规定》第4条第1款第3项明确规定了当事人所应当承担的证明责任,即:“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
2,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告只需对被告实施环境污染行为及所造成的损害后果存在的事实承担证明责任,而由作为被告的加害人就法律所规定的免责事由以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事实承担证明责任。
(四)涉及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等所引起的侵权诉讼中的证明责任
1,法律规定:《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为此,《民诉证据规定》第4条第1款第4项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2,证明责任分配:原告应对产生实际损害后果的事实以及这种损害事实是由建筑物或其附属物的倒塌、脱落、坠落所致承担证明责任;作为被告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就这种损害事实的发生并无过错负担证明责任。
(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侵权诉讼中的证明责任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07:20:5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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