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学

1.证据的三种形式,自由心证法律制度的表述。
神示证据制度,法定证据制度和自由心证制度。自由心证证据制度:是指一切证据证明力的大小以及证据的取舍及其证明运用,法律不预先作出规定,均由法官或陪审团根据自己的理性和良心自由判断,根据其形成的内心确信认定案情的一种证据制度。
2.调查收集证据的要求
1必须及时2必须客观全面3必须深入细致4必须充分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
3.证据法的说法(概念)
狭义的证据法是当事人主义国家在案件事实的认定时,解决一定的认定行为准则和事实认定标准问题及诉讼风险分担的法律。广义的证据法是有关证据收集、制作、保  全、提交以及运用的法规的总和。证据法本质上是一个法律化的认识法,其基础是经验,基本方法是盖然性的。因此,任何证据法都不可能是天然的事实查证保证法。(p43) 
4.制作笔录的主体 笔录的分类 书证的分类 电子证据
 现场笔录必须由法定的制作主体制作,仅限于行政机关,非法定主体不能制作。现场笔录是由被告提供的,是行政诉讼中特有的法定证据,因此制作主体必须是行政机关,并且是由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参与下制作的,不能由其他人员完成,包括司法机关或者行政相对人也无权制作现场笔录,通常也不允许委托他人来制作,目的是保证笔录制作的客观、全面和真实。笔录分类 按性质分,有诉讼笔录(含刑事诉讼笔录、民事诉讼笔录和行政诉讼笔录)和非诉讼笔录之分;按机关分,有公安机关笔录、检察机关笔录、审判机关笔录和监狱等执法机关笔录,以及公证、律师和仲裁等组织的笔录。书证分类:文字书证:指以文字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件有关事实的书证。图形书证:指图形表现的内容来证明案件有关案件情形的书证。符号书证:指以符号作为内容来证明案件有关情形的书证私文书证:指公文书证以外的书证。公文书证:指工价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法定的权限范围内所制作的文书,以此文书作为证明案件有关情况的书证。处分性书证:指书证中所记载的或表述的内容,以发生一定的法律后果为目的的书证。报道性书证:指书证中所记载或表述的内容,反映的只是制作人的见闻、感想、体会等。电子证据就是通过硬盘、录像、U盘等存储设备中的数据来作为证据的,其证据就是通过电子设备而搜集的。
5.犯罪嫌疑人 被告口供 当事人陈述 证人证言P242 P206
6.诉讼中的自认 质证
自认:当事人在法庭上对对方提出对己方不利事实或证据的认可,或自己对己方不利事实或证据的陈述都可以视为自认。法庭上自认后不得推翻自认,除非对方当事人许可。当事人并对自认所带来的结果(败诉)负责。质证是指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及第三人在法庭的主持下,对当事人及第三人提出的证据就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证明力的有无、大小予以说明和质辩的活动或过程。
7.我国判断证据证明力大小的基本原则
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
  (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
  (二)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三)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
  (四)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
  (五)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
于其他证人证言。
8.我国现行民诉 刑诉 行政诉讼证明标准 证明责任
我国到目前为止实际上并没有在立法上确立民事诉讼的原则性证明标准,高度盖然性是理论界的一个呼声。基本是以刑诉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为标准
这是由三大诉讼的不同功能所决定的。在刑事诉讼中,控方代表国家对被告人进行追诉,诉讼的目的就是认定被告人是否犯有被控告的罪行,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是不同的,它是最严厉的法律责任,在很多情况下要剥夺犯罪人的人身自由甚至是生命。一旦判决错误、刑罚执行以后,将无法挽回,即使给予国家赔偿,也无法弥补人身自由所受的侵犯和生命被剥夺的后果,自由和生命是无价的。在这一阶段,公正与效率相比较,公正更为重要。因此,在刑事诉讼的审判中证明标准的要求是很高的
在民事诉讼中,争议的双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争议多为财产性的权益,进行民事诉讼的目的就是通过中立的司法机关使产生争议的民事权益处于一种稳定的状态,从而有利于民事法律活动的有序进行。在这种定纷止争的过程中公正与效率比较起来,效率往往更受到世人的重视。时间就是金钱,这在商品经济的社会中已经为人们所认同。因此,民事诉讼中对证明
标准的要求相对较低。
行政诉讼的目的是运用司法手段解决行政机关因其具体行政行为所产生的与相对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争议。行政诉讼证明标准实际上体现的是行政机关在对相对人作出不利的行为时其所根据的事实符合客观事实的程度。从国家行政权力与公民、法人权利的关系来衡量,证明标准越高,行政权力的行使就越有保障;反之,证明标准的要求越低,行政权力的行使任意性就越大,公民、法人的利益就容易受到非法侵犯。因此,在西方国家一般都认可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高于民事诉讼,低于刑事诉讼。
证明责任
民事:谁主张谁举证。 行政:原则上由被告承担证明责任 刑事:由公诉人或者自诉人承担证明责任
9.证据法学的研究对象
1.司法机关在诉讼中运用证据的实践经验
2.有关运用证据的各项法律规范
3.有关诉讼证据的理论
10.司法认知 司法鉴定人 刑事诉讼中的检查侦查指由特定的司法机关为收集、查明、证实犯罪和缉获犯罪人而依法采取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司法认知又称为审判上的认知,由西方诉讼程序中众所周知的事实无需证明的古老格言演变发展而来,指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对于应当适用的法律或某种待认定的事实存在与否或其真实性,无须凭借任何证据,不待当事人举证即可予以认知,作为判决的依据。司法鉴定人是指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出鉴定意见的人员。
11.最佳证据规则的说法
最佳证据规则,适用于书证。是现代英美法系国家中关于文字材料可采性的一项重要证据规则。其基本精神是:以文件内容而不是以文件本身作为证据的一方当事人,必须提出文件内容的原始证据。  最高法院《解释》第53条规定:收集、调取的书证应当是原件。只有在取得原件确有困难时,才可以是副本或复印件。收集、调取的物证应当是原物。只有在原物不
便搬运、不易保存或者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时,才可以拍摄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内容的照片、录像。……”这表明我国刑事诉讼法律所规定的最佳证据规则不仅适用于书证,而且适用于物证。
12.《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4条的规定
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13.分清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P127间接证据的运用 P129物证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作用P174   
14.律师收集证据的说法P144 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调查取证的情况P146
     
1刑事诉讼中谁有权询问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P250
2.鉴定人的诉讼权利
鉴定人主要的诉讼权利是:(1)有权了解全部案件情况,并有权要求人民法院提供为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材料;(2)有权询问当事人、证人以及参加检验证据和现场勘验等活动;(3)有权拒绝鉴定; 4 有权用本民族语言文字作鉴定结论;(5)有权请求给付必要的鉴定费用和劳务报酬。
推定是根据某一事实的存在而作出的与之相关的另一事实存在(或不存在)的假定,这种定与证据问题息息相关,它可以免除主张推定事实的一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并把证明不存在推定事实的证明责任转移于对方当事人。在理解推定时,应注意以下问题:1.不可反驳的推定与可反驳的推定。
  不可反驳的推定又称为结局性推定,即法律禁止提出证据来反驳被推定事实的推定。但证据法理论中一般认为这种不可反驳的推定不是真正的推定,而只是一种实体法规则,即法律规定一旦出现某种情况应当如何处理的实体法规定。2.事实推定与法律推定。以有无法律
依据为标准,推定可分为法律推定与事实推定。法律推定是指法律明确规定的推定。事实推定,是法律推定的对称,指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只是法官依据经验法则,从已知事实推定事实存在的假定。 事实推定来源于司法人员的逻辑推理过程,但与一般的执法人员日常推理有别,是经过理论和实践的长期的总结,成为了一种已经形式化、先定的作出某种结论的规则,即推定规则。所以要特别注意将事实推定与事实推理或推断区别开来,不能将一般推理误认为推定。 P111
4.刑事案件的证明对象 P79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P85
5.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P242
6.全案证据审查判断的标准
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即客观真实的标准;
2)优势证据标准;
3)合理可能性标准。
7.非法证据
 因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取得的程序违法而不具有可采性的证据材料。在我国刑事诉讼中,主要是指:1、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7种证据以外的证据形式;2、法定人员以外的人非法收取的证据材料。例如,商场保安人员主持的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3、非经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例如非法搜查、扣押的物品,以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方法取得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的供述、陈述和证言;4、未经法定程序在法庭上出示并查证属实的证据材料。  我国证据的合法性必须符合以下四个条件:1、证据必须具有合法形式。2、证据必须是由法定人员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和运用。3、证据必须有合法的来源。4、证据须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以上对证据合法性的阐述是论述证据能力所必要的,即一件事实要成为刑事司法中定案的根据须具备相应条件经过一定的程序加以认定,否则不能成为法院定案的依据。
8.举证责任倒置情形
1 实行过错推定的侵权诉讼。如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因医疗纠纷提起的诉讼。  (2 实行因果关系推定
的侵权诉讼。如环境污染致损害的侵权诉讼;产品质量不合格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3 难以收集证据,难以举证的诉讼。如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4 对方妨害举证的诉讼。  从上面分析可以看出,举证责任倒置不适用于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和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1、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4、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5、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6、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7、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8、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有关法律对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9.证明制度的构成 主要包括:证明主体、证明对象、证明手段、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证据规则约束的对象
  证据规则约束的对象包括一切与证据或者证明行为有关的单位或者个人,包括执法机关、执法人员、律师、犯罪嫌疑人和刑事被告人、被害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等等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01:00:3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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