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法律保护及其立法完善

在立法、授权确权、行政保护、司法保护等方面的比较,结合相关数据和案例分析得知,我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法律保护存在立法位阶偏低、已有法律规范修订滞后,行政授权确权机制不健全,行政执法力量单一、行政制裁力度不够和刑事处罚措施缺失等问题。从立法上提出制定单行法律、建立无效宣告制度、拓展行政执法管辖权、增加刑事处罚规定等建议,希望以此优化我国集成电路产业的发展环境、提升集成电路产业的创新能力和发展质量。
关键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授权确权行政保护司法保护建议
中图分类号: G306 文献标识码:A
0序言
集成电路是当今信息技术产业高速发展的基础,已高度渗透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各个领域,其技术水平和发展规模已经成为衡量国家科技实力和综合国力的重要标志。自国务院在2014年发布《国家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推进纲要》以来,各项利好政策相继出台,我国集成电路产业快速发展。据中国半导体行业协会统计,2020年我国集成电路产业销售额为8848亿元,同比增长17%1。随着我国集成电路产业规模的不断扩大和研发水平的显著提升,集成电路仿制侵权现象越来越普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权属纠纷、侵权纠纷等逐步增多,实践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利人在维权时存在渠道少、成本高、效果差等困难,反映出长期以来我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机制的不健全。在我国集成电路设计、制造等技术水平与国际先进水平存在较大差距、集成电路相关核心技术还存在“卡脖子”痛点的现实状况下,全面加强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保护,以此优化我国集成电路产业的发展环境、提升集成电路产业的创新能力和发展质量实属刻不容缓。
2019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以下简称两办《意见》),明确提出要研究制定知识产权基础性法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通过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和刑事打击力度等措施全面加强对包括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在内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惩戒力度。基于两办《意见》的精神和我国集成电路产业创新发展的迫切需要,本文在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与专利权保护制度进行比较的基础上,结合相关数据和案例分析我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并
针对性地提出制定单行法律、建立无效宣告制度、拓展行政执法管辖权、增加刑事处罚规定等建议,希冀对我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法律保护制度的完善提供借鉴。
基金项目:本文受国家知识产权局课题研究项目资助(项目编号:G19-3087)。
作者简介:傅启国(1983—),男,江苏淮安人,工学硕士,高级工程师,研究方向:知识产权保护;曹坤(1987—),男,江苏徐州人,工学硕士,知识产权师,研究方向:专利审查;王梦婷(1993—),女,江苏徐州人,法律硕士,研究方向:知识产权保护;宋海瑞(1990—),男,江苏淮安人,工商管理硕士,副总经理,知识产权优秀经理人,主要从事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周盼(1991—),女,安徽宿州人,理学硕士,律师,研究方向:知识产权保护。
1 数据来源于中国半导体行业协会:www.csia/Article/ShowInfo.asp?InfoID=100520,2021年4月26
日最后访问。
2 吴汉东主编:《知识产权法学》(第六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283页。
3 参见《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第二条。
4 相关数据来源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的历年知识产权统计年报。
5 由于篇幅所限,地方性法规及地方政府规章仅列举北京、上海和江苏三个地方的法规、规章。
6 参见《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八条。
7 参见专利法(2020年修订)第六十八条。
是《条例》这部行政法规,其他法律规范也很少,仅包括《实施细则》《执法办法》两部部门规章,立法的整体层次偏低,数量偏少,尚未形成健全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而且,随着新一代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集成电路的集成度不断提高,器件尺寸不断缩小,工艺水平越来越高,而现行法律规范都是在2001年制定且迄今为止未经过修订完善,已经明显无法适应当前严格知识产权保护的迫切需求,也难以有效发挥对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促进作用。
3.2 行政授权确权机制不健全,缺乏专门的无效宣告程序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申请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形式审查通过后即可授权,这种审查制度的优点是可以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申请快速得到授权,缺点是降低了权利的稳定性,最终可能会导致权利人无法主张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后果,如在江苏法院审理的原告昂宝电子公司诉被告南京智浦芯联电子科技公司侵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案中,法院最终以昂宝电子公司未提交完整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复制件或图样为由,不支持其主张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请求[1],从本质上来说,这也是实行形式审查制度的知识产权不可避免的问题。
而且,即使是需要进行实质审查的发明专利申请,关于专利新颖性的审查也不可能穷尽所有的现有技术,关于专利创造性的判断也必然会因为审查员判断的主观性而导致部分专利权被错误授权[2],因此,我国在专利法中设计了专利的无效宣告制度,如果某项专利实际上并不具备授予专利权的条件,社会公众可以启动无效宣告程序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也就是说,专利无效宣告制度可以纠正错误授
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意义更为明显。
但反观同样实行形式审查制度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其在弥补错误授权的手段上却显得单薄无力。根据《条例》规定,对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申请的审查,目前只有复审制度,而没有无效宣告制度,实际上剥夺了社会公众就已登记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提出异议的权利,非常不利于对实际上不符合登记条件但被错误授权引起的“专有权人”对公共资源独占的纠错。
虽然根据《条例》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发现”已登记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不符合《条例》有关规定时,应当撤销并予公告,但这种撤销程序本质上是一种依职权的行政行为,且是一种对行政机关积极性、主动性要求较高的行政行为。自2006年3月深圳富恒达科技公司向原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专有权人深圳富享微电子公司关于IC FS9932的05500149.1号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因在登记申请日两年前已投入商业利用应予撤销而“启动”的首例撤销案件以来,社会公众就某项已登记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撤销意见而“启动”撤销程序的案件时有发生,但撤销案件的总量也不过几十起。究其原因,主要是社会公众即使以“撤销意见提出人”的身份向专利复审和无效部提出撤销意见,专利复审和无效部也不必然会因“撤销意见提出人”提出撤销意见而启动撤销审查程序,而且当专利复审和无效部决定不启动撤销审查程序时,“撤销意见提出人”也没有后续类似不服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而提起行政诉讼的救济手段。
总体上,相较于专利的无效宣告制度,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主动撤销制度对其经过形式审查即可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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