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管理(专利)二审行政判决书

李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管理(专利)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管理范围  行政作为  专利  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裁决 
【审理法院】 
【审理法院】 
【审结日期】2020.06.24 
【案件字号】(2020)最高法知行终4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沈红雨于志涛崔宁 
【审理法官】沈红雨于志涛崔宁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李明;国家知识产权局;李庶强 
【当事人】李明国家知识产权局李庶强 
【当事人-个人】李明李庶强 
【当事人-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 
【代理律师/律所】刘贺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术洪彬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刘贺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术洪彬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刘贺术洪彬 
【代理律所】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李明;李庶强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是否具有创造性。要实现对母犬进行人工授精,必须要将精子注入母犬子宫内,而本专利中输精管的设置方式,是犬类的正常的生理结构,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便于操作,不用付出创造性劳动即容易想到该技术手段,故现有技术中存在相应的技术启示。 
【权责关键词】合法第三人新证据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更新时间】2022-09-21 23:26:44 
李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管理(专利)二审行政判决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判决书
(2020)最高法知行终4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明,男,1982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贺,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术洪彬,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某某。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琳娜,该局审查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鑫,该局审查员。
     原审第三人:李庶强,男,1981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章丘市。
     上诉人李明因与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及原审第三人李庶强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
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10月23日作出的(2017)京73行初19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0年6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贺,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翟琳娜、赵鑫,原审第三人李庶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明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第30447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下简称被诉决定)。事实和理由:(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原审法院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在没有对比文件的情况下否定创造性,脱离了犬类人工授精的技术背景,专利申请日前没有任何一款犬类人工授精器可以起到“先勃起后射精"的仿生交配方式。(二)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缺乏证据佐证。1.区别技术特征1,在仿生阴茎内设置输精管不属于公知常识。本专利的技术特征是基于模仿犬类自然交配过程而设置,输精管结构是基于公犬先膨胀阴茎后射精的自然常识而创造,是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的技术。被诉决定针对该区别的说理部分是基于对犬类自然交配误解的情况下阐述的,其误认为犬类是先射精后膨胀的自然交配过程。2.区别技术特征2,扩张气囊设置在仿生阴茎内部不是公知常识。通过被诉决定中的证据1专利号为US4403603的美国专利文献可看出气球5设置在构件1外部,除了连接处有结节外,气球5内的液体/气体通过正常压力无法全部排出到气袋12中,故气球5必然会含有残留
物体,其又设置在构件1的外部,故必然会产生与构件1之间的结节。本专利仿生阴茎的中段内部位置设置了扩张气囊,更接近于犬类的自然结构,排气后平滑不会产生结节。3.区别技术特征3,排气阀的设置不属于公知常识。通过证据1中的夹子13无法给予任何技术启示,气球5与气袋12是相互交换气体/液体,夹子13只是起到阻断或连通气球5与气袋12相互之间交流气体/液体的作用。本专利中的排气阀是装置内部与外部大气之间交流连通的阀门,显然夹子13与排气阀用途完全不一样,无法给予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任何启示,这一区别不是显而易见的,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才能获得。被诉决定所称的公知常识没有任何证据支持。
     国家知识产权局辩称:坚持被诉决定和原审判决的相关内容。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审理程序合法,审查结论正确,李明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求驳回李明的上诉请求。
     李庶强述称:被诉决定和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李明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受理,李明起诉请求撤销被诉决定。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本专利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4年11月19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一种犬科动物人工授精器"的201420390781.5号实用新型专利,其申请日为2014年7月7日,专利权人为李明。本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犬科动物人工授精器,包括了仿生阴茎和输精管,其特征在于:所述输精管设置在仿生阴茎的内部且从仿生阴茎的两端穿出,仿生阴茎的中段位置内部设置了扩张气囊,扩张气囊通过导气管与气压球连接,导气管与气压球之间设置了排气阀,导气管设置在仿生阴茎的内部且从仿生阴茎的尾部穿出。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犬科动物人工授精器,其特征在于:所述仿生阴茎的材质为柔性材料。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犬科动物人工授精器,其特征在于:所述仿生阴茎的后端还连接有至少一个固定夹。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犬科动物人工授精器,其特征在于:所述设置在仿生阴茎后端的固定夹为二或三个。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犬科动物人工授精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扩张气囊设置在仿生阴茎中段稍后的位置。"
     针对上述专利权,李庶强于2016年7月21日向原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5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因而请求宣告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5项全部无效。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07:12:5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17tex.com/xueshu/771245.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标签:专利   设置   原审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Copyright ©2019-2024 Comsenz Inc.Powered by © 易纺专利技术学习网 豫ICP备2022007602号 豫公网安备41160202000603 站长QQ:729038198 关于我们 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