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关于印发福建省高新技术...

福建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关于印发福建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科技厅,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8.12.02
【字 号】闽科高[2008]31号
【施行日期】2008.12.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
正文
福建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关于印发福建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闽科高〔2008〕31号)
各设区市科技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福州科技园区管委会:
  为规范我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根据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有关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联合制定了《福建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福建省科技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税局 
福建省地税局 
二○○八年十二月二日
福建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确保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现行《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以下简称“《重点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福建省境内(不包括计划单列市,下同)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 依照《认定办法》、《工作指引》,结合本实施细则所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即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中所称“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四条 省科技、财政、国税、地税行政管理部门组成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接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和监督,负责我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制订我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实施细则及相关规定。
  (二)负责我省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工作,确认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三)协调、解决我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
  (四)审议我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及政策落实工作报告。
  第五条 领导小组下设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
,负责处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省科技厅,由科技、财政、国税、地税、发改、经贸、外经贸、信息产业行政管理部门相关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受理我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申请和复核要求,组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专家评审和复核调查。
  (二)负责我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专家库的建立和维护。根据《工作指引》所规定专家的条件和要求,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行业管理部门和企业中遴选从事《重点领域》相关技术的研究型和应用型高级技术人才,建立专家库,并将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专家,经领导小组同意后报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三)指导和监督中介机构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工作,对认定过程中出现的违规和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予以记录,并按《工作指引》的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四)负责组织全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管理工作的宣传、培训等事宜。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六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福建省境内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二)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四)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及其技术性收入的总和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六)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四项指标按照《工作指引》的要求计算,且加权记分须达到70分以上(不含70分)。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七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包括企业申报、材料审查、专家评审、审查认定、公示及颁发证书等环节。
  第八条 企业申报
  (一)、企业根据本实施细则第六条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以下简称“管理工作网”,网址:v)注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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