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某某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裁决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 事 判 决 书
***********
上诉人(原审被告):********。住所地:************开发东路99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倞譞,*********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住所地:*****************1层103-064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
原审被告:************。住所地:******白沙路街道****21-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倞譞,*********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
原审被告:************。住所地:****************五层501-5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以下简称****)因与被上诉人**********(以下简称****)、原审被告************(以下简称****)、************(以下简称****)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作出的***********民事判决,向**提起上诉。**于***********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询问当事人,上诉人****和原审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倞譞,被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审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由****承担一审、二审诉讼费用。**和理由:(一)被诉侵权产品不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原审法院将涉案专利权利**1中的“相邻的两条齿条之间的间隙为0.25mm-1.5mm”理解为只要相邻梳齿的齿条任何对应点的距离在涉案专利权利**1所限定的距离范围内,即只要存在一个距离落入权利**1限定的距离范围内即可,认定**错误。根据第48885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以下简称第48885号无效决定),专利权人对该技术**的具体含义作出了解释,即“无论是测量齿条顶端还是底端或者两个齿条之间平面或者两齿条上对应点,其距离都是落入0.25mm-1.5mm这一范围”。被诉侵权产品齿条之间齿根部间隙为0.6mm,齿顶部间隙为2.1mm。由此可见,被诉侵权产品的相邻齿条上并非任意对应点的距离均落在0.25mm-1.5mm的范围,与该技术**不相同也不等同,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二)原审法院判赔100万元数额过高,且未说明计算赔偿金的具体标准,缺乏**与法律**。根据本案在案证据,****实际获益不足10万元。原审法院仅因****未停止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就认定****主观恶意明显,属于法律适用错误。关于专利贡献率,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多个组件**与涉案专利无关,涉案专利对被诉侵权产品利润没有任何贡献。
****辩称:(一)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关于第48885号无效
决定,专利权人所述内容是针对齿条间隙测量方法的回应,不能用于解释“相邻的两条齿条之间的间隙为0.25mm-1.5mm”这一技术**的保护范围。(二)原审法院判赔数额偏低。1.****集设计、开发、销售等为一体,生产规模巨大,影响力巨大,根据****原审提交的公证书等证据,****侵权获利已经超出500万元。2.涉案专利的技术贡献率在90%以上。3.****侵权恶意明显,至今还在销售被诉侵权产品。
****未作陈述。
****述称:同意原审判决对其责任认定,如****不构成侵权,则其作为销售者也不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于**********立案受理,****请求判令:1.****立即停止制造被诉侵权产品,并销毁制造模具;2.****、****、****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3.****、****、****立即销毁所有库存的被诉侵权产品;4.****、****共同赔偿经济损失500万元;5.****、****、****共同支付****因调查、制止侵权行为而产生的公证费用23060元、购买实物费用1165元及律师费用20000元,共计44225元。****、****、****共同辩称:涉案专利权因不具备创造性应被无效。被诉侵权产品并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并不存在侵权的主观恶意。****主张的赔偿金额过高,缺乏**和法律**。综上,请求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认定**:
(一)关于涉案专利
涉案专利系名称为“电热直发梳”的第2***********.3号发明专利,申请日为**********,授权公告日为**********,专利权人为****。
涉案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1如下:“一种电热直发梳,它包括手柄(1)和梳齿部(2),在所述梳齿部(2)内设置有加热装置和伸出到所述梳齿部(2)外的梳齿,其**在于:所述梳齿包括上梳齿(3)和下梳齿(4),所述上梳齿(3)包括上固定板(31)和若干条上齿条(32),所述下梳齿(4)包括下固定板(41)和若干下齿条(42),在所述下固定板(41)上且位于相邻的两条下齿条(42)之间设置有通孔,所述上齿条(32)依次插入所述通孔后,所述上梳齿(3)和所述下梳齿(4)配合为一体,若干所述上齿条(32)和若干所述下齿条(42)相间排列,相邻的两条齿条之间的间隙为0.25-1.5mm,所述加热装置与所
述上固定板(31)贴紧设置,所述梳齿部(2)还包括设置在手柄(1)前端的前盖固定板(5),在所述前盖固定板(5)上还固定设置有带若干防烫圈(61)的梳齿条(6),所述防烫圈(61)为中空状态,若干防烫圈(61)依次设置在所述上齿条(32)和下齿条(42)的外沿,所述梳齿套(6)前后两端还设置有挡板(62)。”
涉案专利说明书载明:[0010]本发明利用所述加热装置与所述梳齿部的接触,使得所述上梳齿和所述下梳齿发热直接进行直发,由于所述上梳齿和所述下梳齿相互交错地叠放在一起,使得相邻梳齿之间的空隙减小,拉直发时能让其更加充分地与头发接触。所以本发明操作方便、直发效率高。[0017]所述上齿条32和所述下齿条42配合后相邻的齿距为0.25-1.5mm,使得前后梳齿之间的距离更加紧密,直发效果更佳。
(二)关于****主张的侵权**
**********,****的委托代理人使用***********的计算机和网络,登陆京东商城(×××.***),在****开设的志拓礼品专营店内购买了一款名为“月立直发梳”、型号为HS-528P的被诉侵权产品,并支付了239元。且该店铺销售页面显示被诉侵权产品的商品评价数为20+。**********,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的委托代理人接收并当场拆开单号为221513
662087的申通快递包裹,对包裹外观、包裹内的HS-528P月立直发梳产品的外包装及产品进行拍摄并封存。***********对上述保全行为进行公证,并于**********出具了***********公证书。该公证书所附**显示被诉侵权产品上有“月立”字样、被诉侵权产品外包装上有“**********”的字样。
**********,****的委托代理人使用***********的计算机和网络,登陆淘宝网(×××.***),在****开设的*****内购买了一款名为“月立直发梳”、型号为HS-528P的被诉侵权产品,并支付了269元。且该店铺销售页面显示被诉侵权产品月销售3555台。**********,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的委托代理人接收并当场拆开单号为******************的圆通快递包裹,对包裹外观、包裹内的HS-528P月立直发梳产品的外包装及产品进行拍摄并封存。***********对上述保全行为进行公证,并于**********出具了***********公证书。该公证书所附**显示被诉侵权产品上有“月立”字样、被诉侵权产品外包装上有“**********”的字样。

本文发布于:2024-09-20 14:19:1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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