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知识产权管理暂行办法


***2021知识产权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保护学校的知识产权,鼓励广大教职工和学生发明创造和智力创作的积极性,发挥学校的智力优势,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规范学校所属单位和学校师生员工的对外行为,依据国家相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并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的所属单位,是指学校下属各学院、中心、(研究所、室)、校机关各部、处和校办企业、后勤处的附属单位等。本办法所称的师生员工,是指在学校及其所属单位工作的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临时聘用人员、博士后在站人员、校办企业聘用的人员、在校学习的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和进修人员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
一、专利权和技术秘密。指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材料、新设计、新配方等专利权和技术秘密。
二、动植物品种权。
三、商标权和商业秘密。指学校及所属单位(包括其下属单位)拥有的注册商标和未公开的工程、设计、市场、经营、服务、财务、管理等信息,学校的校名、校标和服务标记。
四、职务作品。利用学校及所属单位物质技术条件,由本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及文档资料、布线设计、环境评价报告、产品质量标准及其它标准、地图、摄影、录像、艺术表演、教材、论文、辞书、规范汇编等著作权。
五、其他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或依法由合同约定归属于学校的知识产权。
第二章 知识产权归属
第四条 学校对以下标识依法拥有专用权
一、以学校名义申请注册的商标。
二、已依法注册之校名、校标。
三、商标权归属于学校的其他服务商标及标记。
第五条 学校的名称、拥有的商标及其它服务性标志,包括“***”、及***的徽、标、歌等,均为我校的无形资产,以***及其无形资产的名义设立机构、签署协议时,必须经过学校授权使用。
第六条 由学校主持、代表学校意志创作、并由学校承担责任的作品为学校作品,其著作权由学校拥有。
第七条 主要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学校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计算机软件、地图、科研教学挂图等职务作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学校拥有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学校拥有。计算机软件应办理登记。
第八条 为完成学校的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第七条规定情况外,著作权由完成者享有。学校在其业务范围内对职务作品拥有优先使用权。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学校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学校相同的方式使用该作品。
第九条 执行学校及其下属单位任务,或主要利用本校及其下属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
发明创造或者其他技术成果,是学校职务发明创造或职务技术成果。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属于学校。专利权被依法授予后归学校所有。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由学校拥有。利用学校及其所属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条 执行学校及其所属单位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学校及其所属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培育的动物、植物新品种属于职务育种,其动、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属于学校,申请被批准后,品种权由学校拥有。委托育种或合作育种,品种权的归属应在合同中约定。
上述“执行学校及其所属单位任务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
一、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发明创造。包括在完成科研计划项目或合同项目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校科技创新基金、自筹经费完成的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发明创造。
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三、离休、退休、停薪留职、辞退或调离工作后一年内做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上述“执行学校及其所属单位任务所完成的职务育种”是指:
一、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育种。
二、履行学校及其所属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完成的育种。
三、离休、退休、停薪留职、辞退或调离工作后,一年内做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育种。
上述“利用学校及其所属单位物质技术条件”是指:
利用学校及其所属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生物材料、育种材料、试验条件、场地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技术基础,以及利用学校及其所属单位的名义筹集或获得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品种、原材料、试验条件、场地等。
第十一条 在学校学习、进修或者开展合作项目研究的学生、研究人员,在校期间参与导师承担的本校研究项目或者承担学校安排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及其他技术成果,除另有协议外,应当归学校所有。
第十二条 在执行学校科研、经营、管理等工作任务过程中所形成的信息、资料、程序等技术秘密、营业秘密、管理秘密属于学校所有。
第十三条 学校所属的法人单位变更、终止后,其知识产权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单位享有,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单位的,其权利归学校享有。
第三章 知识产权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成立知识产权领导小组,知识产权领导小组由学校有关领导、校办及科研处、教务处、人事处、研究生处、学生处、审计处、财务处和学校档案馆的负责人组成,并在科研处设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归口管理知识产权工作,处理学校知识产权管理的日常事务。
第十五条  知识产权领导小组是学校知识产权的领导机构,负责对学校知识产权的宏观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学校知识产权工作的政策及规定。
二、审查学校知识产权管理有关办法、工作规划、计划。
三、指导、检查、监督学校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的工作执行情况。
四、处理学校有关知识产权的争议、保护学校的知识产权。
五、其他有关知识产权的管理和协调工作。
第十六条  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是学校知识产权领导小组的常设办事机构,其职责是:
一、草拟学校知识产权管理有关办法、工作规划、计划。
二、宣传、普及知识产权知识及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
三、接受师生员工有关知识产权法律和专利事务方面的咨询。
四、负责代理学校的专利申请、动植物新品种保护申请、商标注册和计算机软件登记等产权确认工作。
五、负责学校以知识产权为主要内容的无形资产评估管理工作。
六、在学校知识产权领导小组领导下,调解、处理有关学校知识产权争议。
七、协助学校知识产权领导小组审查有关学校知识产权合同。
八、负责学校科技合同的登记、整理和归档。
九、负责学校知识产权方面的收入入账、分配及奖励和处罚事务。

本文发布于:2024-09-24 00:22:2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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