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样性

引用许多法条
一、知识产权保护新一轮探讨的议题值得关注
二、中国对传统知识、民间文学艺术、生物多样性等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
    依照《生物多样性公约》第2条的规定:生物多样性是指所有来源的活的生物体中的变异性,这些来源除其他外包括陆地、海洋和其他水生生态系统及其所构成的生态综合体;这包括物种内、物种之间和生态系统的多样性。生物多样性包括三个层次:基因多样性、物种多样性和生态系统多样性。
中国拥有极为丰富的植物、动物和微生物的物种资源。截止到1999年的统计表明,中国有高等植物30000余种,占世界的10%,居世界第3位,其中裸子植物250种;有脊椎动物6347种,占世界14%,其中鸟类1244种,鱼类3862种,均居世界前列。属于中国特有的高等植物17300种,脊椎动物667种。
在《生物多样性公约》序言中指出:人类对生物资源的利用必须符合保护生物多样性、持续利用其组成部分以及公平合理分享由利用遗传资源而产生的惠益等原则。根据公约第2条,
传资源的原产国是指拥有处于原产境地的遗传资源的国家。根据公约第15条的规定,国家对其自然资源拥有主权,遗传资源的取得须经提供这种资源的缔约国事先知情同意,提供遗传资源的缔约国有权公平分享研究和开发此资源成果以及商业和其他方面利用此种资源所获的利益。中国是《生物多样性公约》的成员国,完全拥护并严格遵守上述原则。
WTO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27条第2款规定:如果为保护公共秩序或公德,包括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与健康,或为避免对环境的严重破坏所必需,各成员均可排除某些发明于可获专利之外,可制止在该成员地域内就这类发明进行商业性使用,只要这种排除并非仅由于该成员的域内法律禁止该发明的使用。
1、对基因等生物材料的专利保护
2、对植物新品种的保护
3、对遗传资源的保护
4、对生物安全的保护
一、知识产权保护新一轮探讨的议题值得关注
知识产权保护新一轮探讨的议题,主要涉及到传统知识、民间文学艺术、生物多样性等问题。其中一些议题(如民间文学艺术)早在20世纪60年代就已经开始探讨。伯尔尼公约1971年文本中的第15条第4款,列入1967年文本新增加的一项条款,将民间文学作品作为作者身份不明的未发表作品加以保护。1982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审议通过了《保护民间文学艺术,防止不正当利用和侵害的国内法示范规定》。随后,1989年联合国科教文组织又通过了《保护传统的民间文化建议案》。1996WIPO通过的表演和录音制品公约(WPPT)中明确提到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表演(第2条)。
近些年来,作为新一轮知识产权保护议题的提出,则是直接由于现代生物技术的发展引发的。199265日在巴西里约热内卢的地球高峰会议通过、19931229日开始生效的《生物多样性公约》(Convention on Biological Diversity,CBD),中国于1993年正式加入该公约,到20025月已有183个成员国家。这一公约的生效,以及1995WTOTRIPs协议的实施,对药品、化学物质、植物新品种等知识产权保护的强化,显露出生物资源(主要是基因资源,或称遗传资源)专利保护与TRIPs协议的潜在矛盾,引发了对生物多样性、基因资源的保护、公众健康与药品专利等知识产权保护新议题的争论。20001月,作为《生
物多样性公约》的一项议定书,《生物安全议定书》在卡塔赫纳缔结,到20025月已有113个缔约国。200112月,在联合国粮食与农业组织的主持下缔结了《粮食与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国际条约》。
1993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成立了国际生物伦理委员会,起草的《世界人类基因组与人权宣言》,19971111日经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29届会议通过,19981127日获联合国大会批准。
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199876日通过,1998730日生效的《关于生物技术发明的法律保护指令》(EC/98/44 ,可以说是世界上迄今为止对生物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定最全面、最详细的一个地区性国际条约。它对生物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所涉及到的许多问题作出明确的回答。
1998年-1999年,WIPO开始探讨生物多样性和生物技术,列入专利法常设委员会(SCP)的议事日程,多次召开专题会议,并就传统知识及其革新和创新进行考察。在此基础上提出建立一个关于知识产权与基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学艺术的WIPO政府间委员会的建议。该委员会的第一次会议于2001429日至53日在日内瓦召开,第二次会议
20011210日至14日召开。中国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版权局、香港特区知识产权署等部门派员组团参加了该委员会的会议。为了作好准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国家版权局分别于412日和731日两次召开座谈会,邀请国家中医药局、农业部、国家林业局、文化部、科技部、中国工程院、中国社科院等相关部门的专家、学者作了具体磋商,准备会议对案。
2000620日,第一届国际生物伦理大会在西班牙的希洪举行,签署了《希洪伦理声明》。
200112月,联合国转基因生物国际大会在法国召开,决定建立国际生物安全信息中心。
与此同时,中国科学院香山科学会议这个国内最高层次的自然科学前沿学科学术研讨例会,首次打破惯例,先后于1999816日-20日在昆明,2002417日-19日在北京召开第120次和第180次会议,进行文理学科交叉的学术研讨,会议主题分别是“21世纪生命伦理学难题我国生命科学研究中的伦理问题。来自国内及香港、台湾、新加坡等地的医学家、遗传学家、生物学家、伦理学家、哲学家、法学家数十人参加了会议。会议把与生命科学相关的法律问题,包括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作为一个重要议题列入议程。
知识产权保护新一轮探讨的议题,首先由是发展中国家提出的,所涉及的内容大多是发展中国家的长项强项。中国拥有12亿人口,56个民族,丰富的动、植物品种(包括许多濒临灭绝的珍稀动、植物),基因资源十分充足。中国具有数千年的悠久历史,是世界四大文明古国之一,传统知识和民间文学艺术瑰宝绚丽多彩。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人口最多的发展中国家,对于这些新的议题自然更加关注和重视。中国和大多数国家一样,衷心希望在知识产权保护的体系中,早日增加这些受到法律保护的客体。
二、中国对传统知识、民间文学艺术、生物多样性等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
(一)对传统知识的保护
传统知识是一个内容十分广泛的领域,一般是指特定的民族在其所生活的特定地域内,由于生存和发展的需要,经长年逐步积累、总结和完善而形成的有其特性的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知识的总和。
传统知识直接涉及到人类的衣、食、住、行、医、用、乐(文娱、体育)等诸方面。传统知识具有其独特的优势,即使在科学技术取得飞速发展的今天,这种优势依然存在,不可替代。
但是,传统知识也必须不断创新,不断发展,不断汲取新的科学技术来充实、完善自身,才能有生命力,不被历史所淘汰。
中国的传统知识极为丰富,民族服饰、传统烹调、传统民居、中医药、针灸、地方戏剧、陶瓷、武术、气功等,很难一一列举。
传统知识因其独特的性质,蕴藏着巨大的经济价值,但是这种价值的实现必须依赖于将其产业化,也离不开知识产权的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的根本意义在于从法律上确认传统知识是一种财产。
中国传统知识中最为典型的是中药(包括蒙药、藏药等),目前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主要形式是以商业秘密进行保护,其法律依据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 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第219条追究刑事责任。
中药以祖传秘方、代代相传保护,这种保护是相当脆弱和不完善的。已经发生多起传统中药流传海外,被他人改头换面后取得专利的教训。
符合专利保护条件的中药,可以申请中国专利取得保护。中国从199311日起开始对药品实施专利保护。已有的传统中药,因为不具备新颖性无法取得专利保护。新开发的中药,因
其自身的局限性,能够取得专利的也为数不多。
除了专利和商业秘密保护以外,目前中国对中药的保护,主要是采用新药行政保护和中药品种保护两种方式。1984920日通过、2001228日修改、2001121日起施行的《药品管理法》,对新药和中药品种保护分别作出了规定。
《药品管理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发展现代药和传统药,充分发挥其在预防、医疗和保健中的作用。” “国家保护野生药材资源,鼓励培育中药材。
第四条规定:国家鼓励研究和创制新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研究、开发新药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中药品种保护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1、新药行政保护
与《药品管理法》配套的《新药审批办法》(198571日发布执行,1999422日重新发布)和《新药保护和技术转让的规定》(1987年发布执行,1999422日重新发布)已作了相应的修改,重新发布执行。
新药是指未在中国生产过的药品,包括中药、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新药保护条件比专利保护条件要宽松。中药分为五类,保护期分别为:一类12年,二、三类8年,四、五类6年。在保护期内,未经新药证书所有者的许可,不得仿制新药,也不再受理同一品种药品的评审申请。但已受理的可以继续评审。采用进口原料药研制申报的制剂新药,如国内有研究同一原料药及制剂的,仍可受理申报。因此,新药证书保护的新药研制生产者,可以不是唯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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