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公开的技术方案还能申请专利吗(专利喵)

已经公开的技术方案还能申请专利吗?
已经公开的技术方案还能申请专利吗?
作为一名专利代理人,今天在理解技术方案的时候发现这么一个情况,在百度中输入关键字“xxx”后,当然,你也可以理解成我在百度输入了“某某超级深奥的算法”,然后百度给出了很多相关的文章,我点击后仔细阅读了一下,发现讲的还是比较细致的,想要继续看的时候出现了“需要注册”balabala之类的,但是,文章中出现一句“本技术已申请专利”的字样。此时,我本来是不太想要注册的!那既然申请了专利,就好说了,因为大量的(专利搜索)网站都能直接查询下载专利申请文件,并且是完全免费的,前提是,申请的专利要公开了。
如果想要免费浏览+免费下载一篇已经公开的专利,那是非常容易的,但是,这里有个小门槛(可能,“小门槛”对有些喵来说都还难以逾越呢!为什么嘞,因为你首先要能到这篇专利,怎么到这篇专利嘞?那得根据关键词或关键词的组合。因为,大多数的专利搜索网站都是不支持短句子的检索方式,你如果输入一个短句子那你大概率什么也检索不到!不要用你一个普通喵在百度上的那点检索技巧去试图检索出一篇你都不知道有没有公开的专利!。
于是,登录innojoy(一个专利网站,中文名字是“大为”。其实,我也没觉得这个网站有多么与众不同,反正,第一、人家给我免费浏览+免费下载,第二、人家的反应的速度也还行)。竟然,公开了。
首先,这个案子被作者自己在“2019-09-11”发布到了某技术网站,也就是被百度喵展示出来的那篇。根据专利网站的案卷信息,以发明专利进行申请的申请日是“2019-09-29”。合着作者喵先是无私地在“2019-09-11”把这份技术方案在某技术网站上公开了,打算贡献给公众了;随后,可能是作者的领导逼喵太甚,作者喵气得值挠墙,挠着挠着突然想起来,本喵刚刚搞了个“超级深奥的算法”的小实验。作者喵得意极了,真乃山穷水尽疑无路,柳暗花明又一村。
那么,问题来了,已经公开的技术方案还能申请专利吗?
《专利法》第二十四条就是关于不丧失新颖性的条款,来看一下专《专利法》第二十四条。在《专利法》第二十四的不丧失新颖性,首先,就有期限的要求,也就是,申请日前的六个月内;其次,有具体的要求,其一在“中国政府主办”或“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其二,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技术会议上”上首次发表的;其三,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看到了吧,对主办方的级别,对学术会议和技术会议的要求(实施细则的第三十条一款和实施细则三十条二款),首次展出和申请日之间的期限。也就是说,技术方案的发明人自己在一些技术网站上将自己的技术方案公开了,是不太可能满足“不丧失新颖”的法条的。
所以,如果技术人员已经将技术方案公开,就不能申请专利了。
最后,附上专利法第二十四条和细则30.1和细则30.2。
第二十四条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一) 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二) 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三) 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细则30.1
中国政府主办的国际展览会,包括国务院、各部委主办或者国务院批准由其他机关或者地方政府举办的国际展览会。中国政府承认的国际展览会,是指国际展览会公约规定的由国际展览局注册或者认可的国际展览会。所谓国际展览会,即展出的展品除了举办国的产品以外,还应当有来自外国的展品。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过,申请人要求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的,应当在提出申请时在请求书中声明,并在自申请日起两个月内提交证明材料。
国际展览会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展览会主办单位出具。证明材料中应当注明展览会展出日期、地点、展览会的名称以及该发明创造展出的日期、形式和内容,并加盖公章。
细则30.2
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是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全国性学术团体组织召开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不包括省以下或者受国务院各部委或者全国性学术团体委托或者以其名义组织召开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在后者所述的会议上的公开将导致丧失新颖性,除非这些会议本身有保密约定。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过,申请人要求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的,应当在提出申请时在请求书中声明,并在自申请日起两个月内提交证明材料。
学术会议和技术会议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组织会议的全国性学术团体出具。证明材料中应当注明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会议的名称以及该发明创造发表的日期、形式和内容,并加盖公章。

本文发布于:2024-09-20 15:43:2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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