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细则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细则(试行)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医用耗材网上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
前  言
为进一步完善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网上集中竞价采购制度,保证临床用药的质量与安全,最大限度地降低药品虚高价格,降低流通成本,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采购行为,纠正医药购销中的不正之风,建立反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强化对药品购销全过程的有效监督,推进药品采购管理工作的信息化、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根据国务院纠风办、国家发改委、卫生部等六部委《关于印发<2007年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纠风办[2007]4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卫生厅等四部门关于《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实施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卫规财发[2009]7号)及国家、自治区有关药品采购的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药品目录及分类规则
第三章  材料申报及网上报名
第四章  报价、竞价及价格谈判规则
第五章  采购和配送
第六章  监督管理
附件:
1、药品竞价议价谈判流程
2、网上药品交易流程
第一章 总  则
一、定义
(一)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网上集中采购平台(以下简称网上采购平台):指为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药械集中招标采购活动提供服务的综合性网络系统,主要包括药品、医用耗材及大型医疗设备集中竞价议价系统、采购系统、管理系统等。
(二)药品网上集中采购:指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参与药品统一采购后,产生入围药品,供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通过药品网上采购系统进行采购并由经营企业进行配送的活动,方案中简称“网上采购”。
(三)采购人:指参加药品集中采购活动的内蒙古自治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四)生产商——药品生产企业:指参加药品集中采购活动报名和报价,委托药品经营企业向采购人配送药品的生产企业。国外及港澳台地区药品生产企业授权的全国总代理商视同生产商。
(五)经销商——药品经营企业:指具备文件规定的配送条件,受生产商委托向采购人提供药品配送及相关伴随服务的经营企业。
(六)代理商——指生产商指定为本企业在内蒙古自治区代理销售某一药品的经销商。
(七)药械集中招标采购服务机构:指在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活动中为各方提供相关服务的自治区和盟市两级药械集中采购服务中心及深圳市天驰医药信息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八)报名品种目录:指药品网上集中采购活动所公布的药品品种信息,包括药品通用名、剂型、制剂规格等。
(九)入围采购品种目录:指通过统一竞价、议价谈判及直接挂网品种直接报价后,最终形成可供采购人选择的药品品种目录。包括直接挂网入围采购目录、竞价议价谈判入围采购目录和重点监控限额采购目录。
(十)专利药品:本细则所称的专利药品仅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局授予的,或原研制国家知识产权保护部门授予的发明专利药品。包括新化合物、药物组合物、天然物提取物、微生物及其代谢物。仅为外观设计、实用新型或工艺流程等专利药品,不视为本细则所指专利药品。
化合物专利是指新化合物的发明专利,在其专利文件中应当有化合物的名称、结构或分子式等关键表征,保护的对象是化合物本身。
药物组合物专利是指对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药物成分组成的保护专利,在其专利文件中应当有组分或者含量等组成特点的关键表征,并在专利名称、摘要、权利要求等内容中明确表述其为组合物专利。
天然物提取物专利是指首次从自然界分离或提取出来的物质的保护专利,该物质结构、形态或者其它物理化学参数等应在其专利文件中被确切地表征。
微生物及其代谢物专利是指对细菌、放线菌、真菌、病毒、原生动物、藻类等微生物种经过筛选、突变、重组等方法得到并分离的纯培养物和其代谢物质的保护专利。
(十一)差比价:指同种药品因剂型、规格或包装材料的不同而形成的价格之间的差额或比值。
(十二)政府定价药品:指国家发改委或内蒙古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已公布具体价格的药品品规。

本文发布于:2024-09-20 22:51:5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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