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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大足区专利资助办法(修订)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大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6.10.31
【字 号】大足府办发〔2016〕166号
【施行日期】2016.10.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专利其他规定
正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大足区专利资助办法(修订)的通知
 
大足府办发〔2016〕166号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大足区专利资助办法(修订)》已经一届区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31日
 
重庆市大足区专利资助办法(修订)
  第一条  为鼓励发明创造,保护创新成果,提升专利质量,促进专利运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提升专利申请质量的若干意见》《重庆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关于新形势下加强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的实施意见》和《重庆市专利资助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对原《重庆市大足区专利资助与奖励办法(试行)》进行修订,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利资助资金纳入区财政专项预算安排。区知识产权局负责区级专利资助的组织及具体实施,区财政局负责资金使用的监督。
  第三条  专利资助原则
  (一)自主申报原则。专利权人自主申报专利资助。
  (二)不重复资助原则。每项专利不重复资助,同一专利同时申报两项及以上资助的,按最高资助标准享受资助。
  第四条  专利资助对象为发明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申请专利资助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第一申请人或第一专利权人为注册或登记在本辖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社会团体。
  (二)第一申请人或第一专利人为具有本区户籍或居住证的个人,且专利受理通知书的专利申请人或专利证书的专利权人地址为本区内。
  一项专利由多人共同申请的,应当由第一申请人或第一专利权人提出资助申请。
  第五条  专利资助标准
  (一)发明专利。
  1.国内发明专利资助10000元/件,其中:受理后资助2000元/件,授权后资助8000元/件。从授权日起至第3年按时交纳专利维持费的每年给予资助300元/件,从第4至6年按时交纳专利维持费的每年给予资助400元/件。
  2.国外发明专利授权资助20000元/件,同一发明专利最多资助在2个国家获得的专利权。
  3.鼓励向区外购买或引进发明专利,对获得发明专利所有权并且转让后专利权人地址在本
辖区内的,一次性给予资助15000元/件。
  (二)实用新型专利。
  不论国内国外实用新型专利,获得专利证书后一次性资助800元/件。
  (三)外观设计专利。
  不论国内国外外观设计专利,获得专利证书后一次性资助500元/件。
  第六条  专利资助每年开展两次,申请资助并提交相关材料的时间为每年1月1日至1月30日和7月1日至7月30日。专利资助在该专利符合资助条件后一年内申报有效,逾期不再受理。
  第七条  申请专利资助需提供的材料
  (一)国内发明专利受理资助。
  1﹒《重庆市大足区专利资助申请表》(纸质件和电子文档,见附件)。
  2﹒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发明专利《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3﹒国家知识产权局开具的缴纳专利申请费收据(复印件),缴纳实质性审查费票据(复印件)。
  4﹒单位申请的须提交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经办人单位授权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盖有财务专用章或本单位公章的单位银行账户信息表;个人申请的须提交本人大足区户籍身份证或居住证(复印件),个人银行账户信息表。
  (二)国内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授权资助。
  1﹒《重庆市大足区专利资助申请表》(纸质件和电子文档,见附件)。
  2﹒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授权证书》(含有授权公告日当页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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