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软件转让的知识产权归属,关于具有知识产权的标的物买卖中...

计算机软件转让知识产权归属,关于具有知识产权的标的物
买卖中知识产权归属的规定...
法条原⽂:
第⼀百三⼗七条 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件等标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另有约定的以外,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
法条⽂义解释:本条是关于具有知识产权的标的物买卖中知识产权归属的规定。
知识产权是法律赋予⼈们对其创造性智⼒成果享有的专有权利。知识产权具有⽀配性、排他性、时间性的特征,与物权法所确认和保护的对物的财产所有权有明显的区别。因此,法律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式及所赋予它的权利内容亦与物权法有所不同。知识产权是⼀种以⽆形的知识信息的信号集合为客体的权利,客体通常要负载在⼀定的载体之上,因载体是有型的,所以载体本⾝适⽤物权法。
买卖合同中,有些标的物本⾝可能是⼀定知识产权的载体如计算机软件等。本条规定的意旨在于说明作为知识产权的载体的买卖与知识产权买卖的不同。知识产权的买卖是权利买卖的⼀种。我国⽬前的法律中,尚没有权利买卖的术语。涉及权利主体转变的合同法律关系,在有关这些法律中⼀般称为权利的转让。涉及权利主体转变的合同法律关系,在有关法律中⼀般称为权利的转让。如我国专利法第⼗条规定,专利权
可以转让。专利权的转让是指专利权⼈作为转让⽅,将其发明创造专利的所有权或者持有权转移给受让⽅,受让⽅⽀付约定的价款。除了这种权利转让的合同,我国有关法律还规定了⼀种权利客体的许可使⽤合同。如专利法第⼗⼆条规定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它是指专利权⼈作为许可⽅许可被许可⽅在约定的范围内实施其所有或者持有的专利技术,被许可⽅按照约定⽀付使⽤费的合同。这种合同与专利权转让合同的区别在于,后者是以专利所有权的转移为⽬的的,⽽前者是以转让技术使⽤权为⽬的的,所以也可理解为专利技术使⽤权的转让合同,转让⼈并不因专利技术使⽤权的转让⽽丧失专利所有权。
在权利买卖中,当事⼈所追求的合同⽬的与⼀般的货物买卖是不同的。尽管从根本上说,⼀般货物买卖也是权利,即货物所有权的转移,但是,货物的所有权是建⽴在现实的、可见的实物之上,其所有权是⼀个法律上的抽象概念,当事⼈所追求的是物的实⽤性。⽽权利的买卖或者转让则不同,当事⼈所追求的是权利本⾝所体现的利益。作为买卖对象的权利,尽管也有⼀定的载体,但买卖当事⼈看重的显然不是该载体本⾝,⽽是通过它表现的⼀定技术以及对这⼀技术享有⽀配的权利⽽能带来的利益。因此,如果⼀个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本⾝体现着⼀定的知识产权,除⾮当事⼈明确表明,或者法律有相关规定(如著作权法规定美术作品的展览权随作品原件转移),买卖可以影响知识产权,那么,该标的物所体现的知识产权就不转移于买受⼈。
(根据胡康⽣主编《中华⼈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张新宝、龚赛红编著《买卖合同 赠与合同》、李国光主编《中国合同法条⽂释解》、奚晓明主编《合同法讲座》和江平主编《中华⼈民共和国合同法精解》
编著)

本文发布于:2024-09-20 17:22:1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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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知识产权   权利   买卖   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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