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银行
∙【公布日期】1993.04.02
∙【文 号】中银综[1993]51号
∙【施行日期】1993.04.01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双缩脲中国银行关于下发中国银行系统内缴存
存款准备金制度规定的通知
(中银综[1993]51号 1993年4月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
中国银行系统内存款准备金制度业经总行行长办公会议讨论通知,现正式随函下发各行,请遵照执行。 关于建立系统内缴存存款准备金制度的规定,已在3月初召开的全国计划工作会议上进行了充分的讨论,会后,根据各行的意见,总行又对原规定作了修改,一是,首次缴存的存款准备金,考虑到各行目前的实际情况,决定采取“适当放宽期限,分步到位”的办法,即:按1992年末各项人民币存款余额计算,各行首次上缴的3%的准备金,宽限到1993年二季度三个月内分三次逐步缴清,总行将于4月20日、5月20日、6月20日分三次按每次上缴1%的比例向各行直接划付;二是,为兼顾各行的经济利益,维护各行的吸存积极性,将缴存利率上调到按同期规定的联行月利率高零点九厘计息。希望各行认真对待这项工作,积极组织资金,保证届时顺利完成缴存任务。
为了维护缴存制度的严肃性,使其真正发挥宏观调控作用,对凡不能按时缴足存款准备金或变相扩大联行汇差的分行,总行将视情况,一方面停止对该行的资金拆借,另一方面按照应缴的金额相应停止其使用当季的贷款监控指标,直至全部缴清为止。对超过规定时间上缴的部分,按照日息万分之3计收利息。
关于缴存存款准备金的会计核算办法总行将尽快另行下达。
附:
宁波阿克苏诺贝尔关于建立中国银行系统内人民币存款准备金制度的规定
为了加强对人民币信贷资金的宏观调控力度,有效地进行全系统的资金调节,重点支持在国民经济中有重要影响、符合产业政策、出口创汇、经济效益好的企业,确保对外支付,总行决定比照缴存人民银行存款准备金的办法,建立中国银行统一的系统内缴存人民币存款准备金制度,现规定如下:
一、本规定缴存存款准备金的对象为:中国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不含浦东、济南分行),以下简称各行。
沈阳大学学报 二、各行吸收的企业存款、储蓄存款和其他存款等各项存款,除按规定向当地人民银行缴存存款准备金外,还要向总行缴存一定比例的存款准备金,由总行统一掌握调节,并实行专户管理。
三、各行缴存总行存款准备金的比例,按各行各项人民币存款余额计算,暂定为百分之三。根据信贷资金宏观调控的需要,总行可调整存款准备金比例。
四、各行按规定比例首次向总行缴存的存款准备金,考虑到各行目前的实际困难,决定采取“适当放宽期限,分步到位”的办法,即:按1992年末各项人民币存款余额计算,各行首次上缴的3%的准备金,宽限到1993年二季度三个月内分三次逐步缴清,具体操作上,总行将于4月20日、5月20日、6月20日分三次按每次上缴1%的比例向各行直接划付。
五、缴存总行存款准备金按季进行调整,于每季后10日内由总行直接划付(划收)各行,其计算公式为:
本季末各项存款余额*3%-上季缴存款余额=本季应缴(应退)金额
正德皇帝下江南 或(本季末各项存款余额-上季末各项存款余额)*3%=本季应缴(应退)金额。
六、按照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为兼顾各行的经济利益,向总行缴存存款准备金的利率,按同期规定的联行月利率高零点九厘计息。
七、本规定缴存存款准备金的会计核算办法另定。
八、为了增强总行对系统内资金的调控能力,及时解决部分分行临时性资金周转困难的需要,总行将从存款准备金专户中抽出一定比例的资金,在系统内进行调剂,通过总分行间资金拆借方式进行。分行向总行借款利率原则上按照高于缴存款利率零点三厘计息。
九、各行可参照本规定制定(或修改)对辖内分、支行二级存款准备金的缴存规定。
十、新语文活页本规定自1993年4月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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