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某某诉中国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及第三人刘建国职务发明...

唐某某诉中国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及第三人刘建国职务发明创造报酬纠纷案
文章属性
【案 由】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
【案 号】(2008)渝一中法民初字第52号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原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时间 】2008.09.24
裁判规则
  职务设计人,对其设计的专利所享有的权利限于法律规定的获得奖励和报酬的权利,除非双方另有约定,职务设计人无权就专利权的处分对其所在单位及其他专利权共有人提出任何要求或施加干涉和影响。
正文
唐某某诉中国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集团)职务专利报酬纠纷案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原告:唐某某。
 被告:中国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集团)。
 法定代表人:龚兵,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震海,重庆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国意,重庆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刘建国。
 原告唐某某与被告中国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集团)职务专利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本案职务专利成果完成人涉及到中国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集团)的职工为唐某某、刘建国二人,唐某某在本案中应当获得职务专利报酬的比例与刘建国具有直接利害关系,遂追加刘建国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依法由审判员喻志强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钟拯、谭颖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某某、被告中国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集团)的委托代理人刘震海、李国意以及第三人刘建国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唐某某诉称,原告原为被告中国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集团)(以下简称嘉陵公司)职工。2004年7月15日,嘉陵公司与重庆力华自动化技术研究所(后变更为重庆力华自动化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力华公司)、重庆市巴南区吉力电装品厂(后变更为重庆吉力芸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力公司)三家单位共同申请了名为“摩托车用高能点火系统”的实用新型专利,并于2006年1月25日获得授权。该专利的共同专利权人为上述三家单位,并以嘉陵公司的职工刘建国、唐某某,力华公司的职工陈兵以及吉力公司的职工周申林为共同设计人。2006年,嘉陵公司首先在415车型上使用了“摩托车用高能点火系统”,后广泛在318、421C、333、431、418C等车型上使用。2007年3月29日,嘉陵公司又申请
了名为“一种摩托车用磁电机”的实用新型专利,嘉陵公司的职工刘建国、唐某某为设计人。该技术系针对摩托车用高能点火系统的关键部件磁电机的技术缺陷所作的改进,属前一专利的从属专利。嘉陵公司实施上述专利以来,一直未向职务设计人支付报酬。请求判令:一、被告嘉陵公司支付2006年至2007年的职务专利报酬1630421元;二、被告嘉陵公司按照每月110845元计算并支付2008年1月至5月的职务专利报酬;三、在涉及本案专利权的放弃、终止、无效纠纷时,通知原告共同维护专利权,否则应按照上述第一、二项诉请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四、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嘉陵公司答辩称:被告仅仅是涉案专利产品的使用人而非涉案专利的实施人;原告主张的报酬金额的计算方式没有依据;涉案的041590型号摩托车在2006年、2007年的税后利润为负,因而即使被告实施了涉案专利,也不符合支付报酬的法定条件;“一种摩托车用磁电机”专利在起诉时尚未获得国家专利局授权,因此亦不符合支付报酬的法定条件;要求与被告共同维护专利权的诉请不明确,不应属于民事诉讼审理范围。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请。
 第三人答辩称其在涉案专利的设计中起了主要作用,应根据贡献大小主次与原告按比例分享职务报酬,不同意原告平分报酬的主张。
 原告唐某某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
 第一组:证明涉案专利基本情况的证据材料。
 1、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一份,载明:涉案专利名称为“摩托车用高能点火系统”,专利号ZL200420060290.0,于2006年1月25日获得授权,专利权人为嘉陵公司,共同专利权人为力华公司、吉力公司,设计人依次为刘建国、陈兵、周申林、唐某某等内容。
 2、实用新型专利公告,载明:该专利名称为“一种摩托车用磁电机”,申请人为嘉陵公司,设计人为刘建国、唐某某。
 第二组:证明原告应得报酬数额的证据材料。
 3、由嘉陵公司的销售商提供的“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销货清单”,载明041590摩托车的不含税价为4085.47元、410M90摩托车的不含税价为2991.45元、410K92摩托车的不含税价为3367.52元,证明使用了涉案高能点火系统的041590摩托车比普通摩托车的利润差额不低于717.95元。
 4、从嘉陵公司工程技术研究院规格管理室取得的《415(90)产品全点部品表》、《007F产品全点部品表》、《410M(90)产品全点部品表》、《M31M产品全点部品表》及原告整理制作的说明一份,证明041590摩托车与410M等普通摩托车相比,大部分零部件是一样的,少量不同的零部件并不产生成本变化,因此,其利润差额主要产生自专利高能点火系统。
 5、由力华公司提供的《2005年11月-2007年6月嘉陵007点火器总供、退货汇总一览表》及《嘉陵007点火器供、退货情况一览表》,原告称由于该点火器属高能点火系统的必要部件,可依点火器的数量确定专利摩托车生产数量。
 6、从嘉陵公司工程设计研究院电器设计室取得的关于007磁电机质量的分析报告、整改报告、市场返回品解析统计表。证明由于高能点火系统的磁电机存在质量问题,嘉陵公司于2007年5-7月进行了集中整改。
 7、从新浪网上下载的《中国嘉陵(600877)利润表》,证明被告2006年及2007年前三季度产品经营亏损,摩托车未缴纳所得税。
 被告质证对证据1-6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7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并认为原告以证据5中的点火器的数量确定涉案摩托车生产数量无依据,因存在退货及库存;证据3、4不能证明涉案摩托车与其他型号摩托车的利润差额,因不同型号摩托车的差异因素非常复杂,不能简单地将其价格差别归于涉案专利的使用所带来。第三人质证对证据1-3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对证据4-7未发表意见。
 被告嘉陵公司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
 第一组:证明原告身份情况的证据材料。
 1、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保密协议,解除劳动合同通知等。
 第二组:“摩托车用高能点火系统”专利相关书证。
 2、“摩托车用高能点火系统”专利证书、说明书、附图。证明该专利保护范围为磁电机和点火器;原告在设计人中排序最后,仅起次要作用。
 3、涉案专利申请前的立项评审报告、开发计划、2006年3月18日与力华公司的《外协厂
商谈备忘录》、力华公司就007点火器的供货向被告所作《承诺书》,证明涉案专利着眼于磁电机和点火器的改善,由于磁电机和点火器分别为外协厂商吉力公司、力华公司供应,嘉陵公司不是涉案专利生产者即非实施人。
 4、高能与普通点火系统点火能量测试记录及结果对照表,证明原告未参与测试,在专利设计中仅起辅助作用。
 5、市场品质情报处理签及被告于2008年4月所作的高能点火系统开发推广过程说明,证明涉案专利存在重大技术问题,不能正常使用。
 第三组:“一种摩托车用磁电机”专利相关书证。
 6、“一种摩托车用磁电机”权利要求书、说明书、附图及授予专利权通知书,证明该专利系因“摩托车用高能点火系统”专利存在缺陷而改进技术申请的专利,该专利于2007年3月29日申请,原告起诉时尚未获得授权,不符合支付报酬的条件。
 7、嘉陵公司2007年制作的关于007磁电机质量问题的分析报告等、与吉力公司的《外协厂商谈备忘录》、吉力公司就007磁电机技术问题的测试报告、检测记录和整改推进计划等,
证明被告不是磁电机专利产品的生产者,且该专利仍存在重大技术问题。
 8、技术图纸四份,证明原告在专利设计中仅起辅助作用。
 第四组:证明嘉陵公司不是专利实施人的证据材料。
 9、嘉陵公司与吉力公司、力华公司的产品购销合同、价格协议、发票及对帐表、退货明细等。同时证明磁电机和点火器总共价值不足百元。
 第五组:关于041590摩托车相关情况的证据材料。
 10、《410(92)产品全点部品表》和《415(90)产品全点部品表》、嘉陵公司工程设计研究院于2008年4月出具的《415项目与410M90、410K92项目区别》和《415摩托车专利汇总表》、相关专利证书,证明415摩托车与其他型号摩托车的差异体现在多方面,涉及若干其他专利及复杂的成本利润核算,原告的计算方式无事实依据。此外,提交部分经销商销售发票证明041590摩托车出厂价与原告所称价格有差异。
 11、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大信京审字(2008)第0409号审计报告及部分附表、被告
在审计报表基础上按照财务核算方法制作提交的《041590摩托车成本利润统计表》,证明被告2006年、2007年生产041590摩托车的税后利润为负。
 原告质证对证据5中高能点火系统开发推广过程说明、证据10中《415摩托车专利汇总表》、证据11中的《041590摩托车成本利润统计表》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认为系被告在本案诉讼中单方制作,不具有真实性和证明力,对其他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均无异议,但对被告的证明目的均不认可:认为其在专利证书的设计人中排序最后不必然表明其为次要设计人员;证据4、证据8中的技术资料均在相关专利申请日后形成,亦不能证明其在专利设计中仅起辅助作用;被告使用了“摩托车用高能点火系统”专利属实,不能因质量问题而否认专利技术本身的先进性,且“一种摩托车用磁电机”为前一专利的从属专利;证据11中的审计报告不能直接反映涉案摩托车的利润情况,不能证明被告实施涉案专利税后利润为负。第三人对被告提交的全部证据未提出异议。

本文发布于:2024-09-20 17:54:2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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