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运营管理制度

专利运营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专利运营中心的专利工作,明确知识产权的许可、转让、融资、产业化、作价入股、专利标准等业务,同时针对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交易经纪以及基于特定专利运用目标的专利分析服务作指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专利运营中心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利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经申请获得授权的专利,在我国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申请获得授权的专利,在外国申请获得授权的专利,也包括获得申请优先权日的、可申请专利的技术方案。   
第三条 本中心下设知识产权办公室,负责专利管理工作,贯彻执行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宣传普及专利知识,实现专利的市场化以及产业化,帮助中心及企业专利的价值最大化,促进行业发展。
知识产权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1、制定知识产权各类管理规定,协调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划分各岗位的管理范围与职责,指导、监督、检查其他部门或成员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
2、负责中心专利池的运营,专利应用、专利运用、专利利用、专利实施、专利转化和专利产业化等业务,组织和建立知识产权档案管理;
3、代表本中心负责知识产权的申请等对外工作;
4、代表本中心负责知识产权纠纷处理、诉讼等对外工作;
5、参与签订或审核涉及本中心知识产权内容的各类合同、协议,建立知识产权合同档案;
6、组织宣传和学习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知识并交流经验。
 
第二章  专利权属规定
第四条 利用专利运营中心的物质技术条件(包括技术信息)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含商业秘密、计
算机软件等,下同)为内部发明创造。内部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中心,申请被批准后,中心为专利权人。
其次若运营中心成员以专利入股或者将专利转让给本中心,则该专利归属于专利运营中心所有,并具有支配使用权利。
第五条 中心与其他单位签订有关研发的合同,或者签订其他在履行中可能产生发明创造的合同时,合同中应明确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归属。对于跨单位实习、学习、工作和其他合作形式的人员及中心临时聘用人员,中心应当事先就该人员在此期间做出的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及专利权归属与接受或派出单位签订合同。
第六条 中心的调离或退休人员、外来实习或学习人员、临时聘用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任何形式或原因在中心工作或学习的人员,在离开中心前,应将其掌握、持有、保管的包括中心技术资料在内的所有记录有中心商业秘密信息的文件、资料、报告、信件、传真、磁带、磁盘、光盘、U盘、移动硬盘、笔记本电脑、仪器以及其他形式的载体交回中心,不得备份,并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其他非保密的文档、文献、记录、笔记、提纲、音像、图样、数据等资料的原件和备份件也应完好交还中心。未经中心许可,不得擅自发表涉及保密内容的论
文或文章,不得以个人名义将属于中心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
第三章  专利申请
第七条 凡符合专利申请条件的内部发明创造(特别是在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发,技术改造,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等方面做出的发明创造),经中心批准后应及时申请专利。取得专利申请日(或优先权日)后,该发明创造方可进行科技评价、评估和评奖,与此有关的产品方可展览或销售等。禁止一切在申请专利前导致技术方案公开而丧失新颖性的行为。
专利运营中心肩负中心成员专利申报指导义务,并根据最新数据对成员申报专利进行检索,是否可以申报,并提出可行性建议,辅导企业申报。
第八条 专利申请的审批程序:
1)发明人撰写《知识产权获取审批表》,对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的技术特点,包括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有益效果作出完整明确的说明;
2)发明人所属单位应对该专利申请的创造性和保密性给出审查意见;
3)知识产权办公室对专利申请进行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初步审查,必要时可以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评审;
4)知识产权办公室根据审查结果可以直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也可以委托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办理申请。
第九条 专利申请公布或者公告前,相关人员对其内容负有保密的责任。
第十条 专利申报授权后,发明人可以委托中心代为运营管理,定期维护并进行市场化运作,实现专利价值最大化。
第四章  专利检索
第十一条 专利检索的主要目的:
1)检索专利法律状态,包括专利权是否有效、专利权是否在实施时间或地域范围内有效、专利权许可转让情况等;
2)检索分析该专利技术方案在国内外所处水平及实施的可能性,合理评估技术的价值;
3)检索国内外有无相同技术在之前获得专利权。
若所属单位专利委托专利运营中心运营管理,中心应及时检索登记入库。
第十二条 在研发或授权转让之前,要进行相关产品或技术的检索与分析,避免重复或侵权,同时运用专利制度的规则,提出能获得最大市场利益的有关技术路线和技术解决方案的建议。在研发过程中以及完成后,要进行必要的跟踪检索。中心研发项目进行鉴定验收时应出具专利检索报告。
第十三条 对涉及中心专利转让授权,必须先进行专利文献检索,全面了解有关技术或产品的专利状况,避免无效和侵权等问题。
第十四条 在被指控专利侵权纠纷时,通过检索相关的专利文献,出提出专利权无效诉讼的证据;在技术或市场监控中,通过检索相关产品、技术和竞争对手的专利文献,出存在侵权风险的专利。
第十五条 知识产权办公室负责组织专利检索工作,可以自行检索,也可以委托知识产权代理机构进行检索。委托知识产权代理机构进行专利检索应经负责人批准。
第五章  专利受让及应用
第十六条 专利运营中心通过实施、转让、许可、质押、以专利权出资等方式运用专利权时,应先行评估和报请中心负责人审批,订立书面合同,并依法到国家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引进技术、购买设备等涉及第三方专利或专有技术时,应明确双方在涉及第三方专利或专有技术时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同时也要确保专利的独立性,避免存在三方纠纷发生。
第十八条 与专利权运用有关的合同或协议以及其他任何涉及专利内容的合同或协议的谈判、起草、签订应有知识产权办公室人员参加(如对外技术交流、技术合作、技术贸易等有关合同或协议等),并对合同中涉及专利的条款进行审查。
第十九条 对拟在法定期限届满前放弃或终止的专利和专利申请,知识产权办公室必须组织相关人员予以论证确认并上报负责人批准。
第二十条 中心联营、兼并及对外合资、合作,开展重大技术贸易时,涉及专利的,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专利资产评估。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负责监控与中心管理相关的专利,同时关注是否存在侵犯中心专利权的行为,并向知识产权办公室汇报。
第六章  奖惩
第二十二条 对专利申请获得受理或授权的发明人或设计人,依据《知识产权奖惩制度》给予奖励。中心获得授权的专利由中心实施后或者中心许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取得经济效益的,依据《知识产权奖惩制度》给予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设计人报酬。
第二十三条 中心员工违反本制度的规定,将中心专利擅自以个人名义授权转让,或者在专利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履行职责不当,造成中心经济损失的,承担民事责任,赔偿中心因此遭受的损失;情节恶劣、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中心员工通过检索以及其他方式维护本中心专利免受侵权,或者依法取得侵权使用费,根据奖惩制度给予奖励。
第七章  专利保护及市场化
第二十五条 中心负责专利的运营的同时,更加起到专利保护的作用。通过专利布局,在重点业务领域有针对性地肩负检索职能,保护中心专利不受侵权,针对市场有需求的企业,可以采用市场化运作,通过系统对专利进行价值评估,进行授权以及转让交易等活动。
第八章  专利金融服务
第二十六条 本中心以专利进行投资入股企业时,需要对专利进行市场化评估,根据国家现有评估体系,以及最新市场评估方法评估专利价值,并报备运营中心负责人审批后方可市场化投资入股,避免造成中心专利价值损失。
第二十七条 本中心负责对外联络金融机构,承担专利运营中心的金融化运作,同时针对中心成员的专利融资需求提供指导服务。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知识产权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17:39:4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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