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向明确性需求与法条概括性规定的矛盾
【摘要】2009年5月6日出台《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二》),其中第26条确立了情势变更原则,但无论是在理论界还是在实务界仍存在较大争议,其核心就是情势变更适用的标准不明确、不具体,应通过认定专业化及标准行业化来实现情势变更原则的准确适用。 【关键词】情势变更;合同法;公平;文献综述
我国早在1992年3月6日《关于武汉市煤气公司诉重庆检测仪表厂煤气表装配线技术转让合同购销煤气表散件合同纠纷案适用法律问题的函》的批复中,就已经涉及了情势变更的适用,但出于种种考虑,直到2009年5月6日出台的《合同法解释二》第26条中才明确规定了情势变更的相关内容。为更清晰的探讨情势变更之相关问题,笔者尝试梳理我国“情势变更”原则的发展过程及诸位法学前辈对这一原则的看法,并对其未来的研究方向进行展望。
一、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
《合同法解释二》中对情势变更的适用条件进行了规定,其前提要件有三:无法预见、非不可抗力、非商业风险,结果要件有二:明显不公平或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对此,许多学者对以上要件的分类及认定标准进行了大量研究,观点大致如下:
梁慧星教授提出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需要四个要件,包括须有情势变更,该情势变更发生不可归责于当事人,情势变更具有不可预见性,维持原有合同显失公平①。之后的学者大都在此基础上进行拓展,对构成情势变更的条件有所增减。
马俊驹教授的观点大致与梁教授相当,但提出情势变更的发生应当在合同有效期内。马教授认为,“若如果在合同生效前,就曾发生情势变更,则该合同是在变更后的情势基础上成立的,所以不涉及情势变更问题;如果在合同消灭后,亦有情势变更发生,因已与原合同履行无关,所以也不涉及情势变更问题。”②
胡启忠教授将情势变更的适用条件归纳为前提条件,主观条件和原因条件。前提条件包括情势变更的发生,继续履行合同显示公平;主观条件为当事人对情势变更的发生不可预见;原因条件则为情势变更的发生不可归责于当事人③。
韩世远教授结合德国有关理论及司法实践,认为情势变更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几方面:(1)不可预见的情势变更;(2)情事变更不可归责于当事人;(3)维持原有合同效力显失公平或有悖于诚实信用④。二、目前研究现状简评
《合同法解释二》对情势变更原则的规定极为概括,对司法实践工作的指导不够明确。从目前学者们对情势变更原则适用条件的研究来看,大家对基础的构成条件都有共同的认识,即客观上须有情势变更的发生,主观上情势变更的发生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结果上继续履行合同显示公平。不过这些研究大多停留在理论层面,并未对具体认定标准得出有效的具有普适性的结论,无法给予司法实践提供足够的依据。在《合同法解释(二)》发布3天之后专门发布《关于正确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服务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的通知》,要求各级法院对情势变更原则慎重适用,若确需个案适用的,须报高级人民法院审查批准,必要时还需要报,可见司法部门对情势变更原则慎用之严。然而这样的规定仍然不能解决该原则认定标准模糊的问题,反而此项前置程序有违反“司法独立”原则之嫌,更容易导致诉讼资源的浪费。
三、对未来研究的展望
(一)认定专业化
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标准往往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相关领域的状况进行判定,需要法官拥有较高的专业知识,可以考虑赋予法官邀请相关领域的行业协会或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案件情势变更的程度进行认定。就像现行司法实践中,医疗事故纠纷案件通常由医疗专家组成鉴定小组对医疗事故进行鉴定,工伤事故纠纷通常也由工伤鉴定机构和伤残鉴定机构对工伤事故进行鉴定,一方面减轻法官的工作,更重要的是,这些认定标准极为复杂且要求有极高的专业能力,故由相关领域的专家进行认定,可以为法官提供可靠的裁判依据,以提高审判的准确性。(二)标准行业化
另外,学者们还可以就具有典型意义的行业认定标准进行研究,例如中国人民大学2010年进行的“情势变更制度在建筑施工合同中的运用学术研讨会”,邀请了王利明教授、杨立新教授、李永军教授、的杜万华法官、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乡规划司处长赵永革、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高印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秘书长里红女士等,涵盖了理论界、司法部门、律师界以及实务界的有代表性的嘉宾参与讨论。此次讨论会对建筑施工合同中情势变更原则的具体适用标准进行了富有成效的研究,对相关理论和司法实践都起到
了积极的指导作用。若其他具有典型性的行业也能经常举办此类讨论会,必定能够为司法实践提供坚实的理论支撑,并使得判断标准更加明确,大大提高情势变更原则在我国适用的有效性。
注释:
①梁慧星.《中国民法经济法诸问题》[M].法律出版社,1991:226-227.
②马俊驹.《我国债法中情势变更原则的确立》,《法学评论》[J],1994(6):17.
③胡启忠.《情势变更案件处理的路径与策略》,《现代法学》[J],2003(5):131-132.
④韩世远.《情势变更原则研究—以大陆法为主的比较考察及对我国理论构成的尝试》,《中外法学》[J],2000(4):450-452.
参考文献
[1]韩强.《情势变更原则的类型化研究》,《法学研究》[J],2010(4).
[2]王德山.《论情势变更制度的适用要件》,《法学杂志》[J],2008(1).
[3]卡斯腾·海尔斯特尔,许德风.《情事变更原则研究》,《中外法学》[J],2004(4).
[4]韩世远.《情势变更原则研究—以大陆法为主的比较考察及对我国理论构成的尝试》,《中外法学》[J],2000(4).
[5]2010年中国人民大学“情势变更制度在建筑施工合同中的运用学术研讨会”载于中国民商法律网(http://www.civillaw/article/default.asp?id=49057),于2012年3月2日访问.
(作者单位: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