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前预嘱的正当性研究——以病患自主权为视角

》政治法律
生前预嘱的正当性研究
———以病患自主权为视角
朱博文*?
本田思迪改装
摘要生前预嘱是病患在意识清晰且具有决策能力时所签署的,用于指示其在伤病末期到来之时是否继续接受医事的一种书面法律文件,是病患自主权的体现。在当前环境中建立生前预嘱制度,需要通过教育逐步改变人们对待死亡以及尽孝的观念,提升医务工作者职业素养、转变工作作风,发挥社会组织的积极作用等路径突破。
关键词生前预嘱尊严死病患自主权
中国图书分类号D91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4741(2019)01-0063-03
一、生前预嘱概念及其特征
新媒体环境(一)生前预嘱的概念对地观测中心
生前预嘱在我国又被称为预先指示制度,是病患在意识清晰且具有决策能力时所签署的,用于指示其在伤病末期到来之时是否继续接受医事的一种书面法律文件。生前预嘱这一概念最初来源于美国,由一位名叫Louis Kuhnert的律师受到遗嘱制度的启发所提出,Louis Kuhnert认为既然个体享有安排其身后事的权利,那么每个人都有权利在自己病情恶化、意识不清晰从而没有决策能力无法作出判断前对其是否接受医事提前作出安排。因这种事先指示不同于遗嘱行为,系在行为人尚未死亡时即生效,因此被称为生前预嘱。
虚云(二)生前预嘱的特征
1.生前预嘱的主体具有阶段性。生前预嘱的签署主体要求行为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非任何人签署生前预嘱法律文件均有效,只有当其签署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方为有效。而生前预嘱的执行主体要求病患处于伤病末期才可实施,至于是否属于伤病末期还需要经过严格的医学判断,从而切实维护生前预嘱作出人的合法权益。石墨烯薄膜
2.生前预嘱具有自主选择性。生前预嘱是病患对其伤病末期到来时是否继续接受医疗或护理的一种选择,是病患对其自主权的行使。作出生前预嘱的行为主体随时可以撤销该意思表示,只要系其真实意愿即可。
(三)生前预嘱与安乐死的比较马克思劳动价值论
安乐死有积极与消极之分,消极安乐死是指对处于伤病末期的患者终止维持其生命的措施,听任患者死亡。由此观之,本文所探讨的生前预嘱与消极安乐死本质上是相同的。积极安乐死是指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及其亲友的要求下,经医生认可,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中结束生命的过程。生前预嘱与安乐死的区别在于,生前预嘱遵循生命的自然发展规律,顺其自然的迎接死亡,而安乐死则是对生命有意的干涉和放弃;生前预嘱多采取较为缓和的方式进行,如撤除人工呼吸机,患者生命衰亡速度较缓慢,因此较易为社会公众所接受,这一点从世界卫生组织提出的“缓和医疗原则”中的“既不加速,也不延后死亡”即可看出,而安乐死则采用比较积极的方式,如静脉注射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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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社科论坛2019年第1期Tribune of Social Sciences in Xinjiang NO.1,2019
*[作者简介]朱博文,石河子大学政法学院2016级硕士研究生。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01:33:5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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