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疗护的正当性及实施条件

安宁疗护的正当性及
实施条件*
汪志刚㊀陈传勇**
内容提要:安宁疗护本质上是一种旨在达到病患所想要的生活方式的临终医疗照顾模式,将安宁疗护中所发生的放弃维生医疗乃至整个安宁疗护定性为消极安乐死或尊严死并不妥当㊂患者基于其依法享有的医疗自主权,应有权拒绝维生医疗,医方基于患方的有效同意放弃对末期患者实施维生医疗并不构成医助自杀,也未违反医生的紧急救治义务和生命伦理,反倒可以更好地践行相关生命伦理㊂安宁疗护的实施应以患者已属疾病终末期患者且患方已对此明确表示了有效同意为条件,其中所述的疾病终末期患者应是指罹患重大疾病,经医生诊断为不可治愈和不可逆转,不管是否施予维生医疗,都将会于近期内死亡者㊂未来我国立法应对安宁疗护的实施条件作出更为明确的规定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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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安宁疗护㊀放弃维生医疗㊀安乐死㊀疾病终末期患者㊀医疗拒绝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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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宁疗护作为一种主要针对末期患者实施的缓和医疗,一般都同时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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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 我国安宁疗护法律制度体系的构建研究 (19BFX138)的阶段性成果㊂
汪志刚,江西财经大学教授㊁博士生导师;陈传勇,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㊁广东金融学院助教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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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宁疗护的正当性及实施条件
含了一项只要缓和医疗㊁不要维生医疗①的医疗措施选择㊂②这一选择虽然符合缓和医疗之本旨,但由于事涉维生医疗的放弃(含不给患者实施维生医疗和终止㊁撤除已对患者实施的维生医疗)这一事关 生死 的医疗决定,故而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难免会引起一定的争议,甚至会被认为是一种消极安乐死,一种对患者生命的放弃㊂而一旦事涉消极安乐死和对患者生命的放弃这一极易挑动民众敏感神经的话题,安宁疗护的试点③和推广势必会在实践中遭遇到更多的观念障碍,甚至会使其自身的正当性受到怀疑㊂这种怀疑和可能发生的观念障碍,在目前我国相关立法尚未对安宁疗护中的 末期患者 作出明确的定义,也未对安宁疗护的实施所需满足的法律条件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④更易发生㊂有鉴于此,同时考虑到我国民众对安宁疗护这种新型的医疗模式普遍缺乏必要的了解,本文认为,在目前我国相关立法尚不够完善,有关安宁疗护的法律讨论也不是很多的情况下,法律上完全有必要对安宁疗护的法律性质及其与消极安乐死等概念的关系展开讨论,以明晰它们之间的区别,方可在此基础上进一步阐明安宁疗护的正当性及实施条件,以便为我国安宁疗护的发展和未来相关立法的完善奠定基础㊂
纪维时
3
50①②③④
按照我国台湾地区的 安宁缓和医疗条例 第3条和 病人自主权利法 第3条的规
定,维生医疗是指任何可用来维持患者生命征象,但无任何治愈效果的医疗措施,如人工呼吸机㊁血液透析㊁化疗㊁注射抗生素和管饲营养支持等㊂广义的维生医疗除包含前述医疗措施外,理论上还应包含对末期患者实施的心肺复苏术,因为,对于末期患者来说,心肺复苏术所能起到的作用也只是维持其生命,但无任何治愈效果㊂有鉴于此,同时也是为便于行文,以下除有特别说明外,所述维生医疗皆指广义的维生医疗㊂
我国安宁疗护机构在为患者提供服务时,一般也都会要求患方就此做出选择㊂例如,广
西壮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2017年发布的‘养老机构安宁(临终关怀)服务规范“第4.2条就规定,入住关怀区的老人应签署该规范附录B 所附的放弃抢救和心肺复苏同意书㊂该同意书所载的患者可选择放弃的医疗措施就包含维生医疗㊂江西 教育
我国的安宁疗护试点工作始于2017年,当年国家卫生计生委选定了5个全国安宁疗护
首批试点地区展开试点;2019年5月,第二批全国安宁疗护试点工作在71个市(区)启动㊂2017年,国家卫生计生委印发的‘安宁疗护中心基本标准(试行)“㊁‘安宁疗护中心管理规范(试行)“和‘安宁疗护实践指南(试行)“都没有对安宁疗护中的 末期患者 作出明确的定义,也没有对安宁疗护的实施所需满足的法律条件作出明确规定,其内容更多的是管理性的和技术操作规范性的㊂
民商法论丛㊀第73卷
一㊀安宁疗护的法律性质辨析
安宁疗护作为一种临终性的㊁非性的㊁具有较强伦理关联性的医疗模式,虽然已经得到了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广泛认同和推广,①但在实践发展过程中,却很容易因事涉维生医疗的放弃而被指认为是一种消极安乐死或尊严死㊂这种认识虽然并非毫无道理,但实际上并不准确,也不妥当㊂
(一)安宁疗护不应被定性为消极安乐死
安宁疗护之所以不应该被定性为消极安乐死,原因主要在于以下几点㊂首先,消极安乐死作为一种以消极不作为的方式放任患者死亡的安乐死,②系由行为上的不作为即放弃对患者实施维生医疗和结果上相对比较安乐的死亡(患者在死亡前可免受维生医疗之苦)共同构成㊂这一构成虽然从逻辑上来讲,也可以为安宁疗护所包含,但正如世界卫生组织给安宁疗护所下定义    针对对治愈性已无反
应及利益的末期患者所施予之整体积极照顾,包括给予患者以疼痛控制和其他不适症状的缓解等必要医疗,同时辅之以心理㊁社会和灵性层面的照顾,以协助患者及其家属获得最佳的生活质量 ,③安宁疗护在行为构成上的核心内容应为其给患者提供的 整体积极照顾 即缓和医疗,而非其未给患者提供的维生医疗和治愈性医疗㊂前者相对于后者,乃是安宁疗护的核心构成部分;后者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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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学者研究,在全球234个国家和地区中,已经正式开展安宁疗护服务的约占58%,已有初步的相关能力建设活动的约占10%,无任何相关服务或活动的约占32%(See Lynch T.,Connor S.and Clark D., Mapping Levels of Palliative Care Development:a Global Up-date ,Journal of Pain and Symptom Management,Vol.45No.6,2013,p.1094)㊂另外,经济学人智库不定期发布的年度死亡质量指数报告也可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各国安宁疗护的发展水平㊂按照2015年的报告,在报告所列80个国家和地区中,中国大陆㊁中国香港和分别排在第71位㊁第22位和第6位㊂
参见黄丁全‘医疗㊁法律与生命伦理“(上),法律出版社,2015,第247页;李惠‘生命㊁心理㊁情境:中国安乐死研究“,法律出版社,2011,第68页㊂
Cancer Pain Relief and Palliative Care:Report of a WHO Expert Committee,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Technical Report(Series804),Geneva,WHO,1990,p.11.

本文发布于:2024-09-20 16:25:4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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