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前预嘱的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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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前预嘱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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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何平鸽
摘要:目前有不少国内学者主张向西方国家学习,在中国推广生前预嘱,提倡‘有尊严’的死亡。他们认为生前预嘱可 以保障当事人的死亡权利,是社会文明的进步。在笔者看来,生前预嘱确实能够保障个体权利的最大化,但是如何
解决生前预嘱与中国主流伦理价值和法律规定之间的冲突;如何认定生前预嘱的生效条件,这都是我们需要考虑 的问题。
关键词:生前预嘱法律问题尊严死遗嘱
一、生前预嘱的概念及特征
“生前预嘱”是人们在健康或意识清楚时签署的指示文 件,用以说明在不可治愈的伤病末期或临终时要或不要哪种 医疗护理。目前多数学者认为“生前预嘱”所提倡的“尊严死”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他们主张通过立法来保障人死亡的 权利和“生前预嘱”的效力,他们认为“生前预嘱”的推广有利 于构建卫生服务新格局。
生前预嘱具有合同的一般属性。它在名义上与遗嘱相似,但与遗嘱又有明显的不同,生前预嘱的实质仍是合同,它是由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在意志清楚的情况下,按照 自己的真实意愿做出的处分自己权利的合同。该合同具有委 托人和执行人,双方在自愿平等的条件下签署完成。
但生前预嘱是一份较为特殊的合同,它所处分的对象是 合同一方主体的生命权和健康权,基于处分对象的特殊性,该合同的效力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是否该承认这份合同有效,是本文探讨的主要问题之一。
塔顶吊柱(一)生前预嘱与相关概念的辨析
1.生前预嘱与安乐死的区别与联系羟基磷酸钙
安乐死在中国目前普遍采用的定义是指患不治之症的病 人在垂危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和其亲 友的要求下,经医生认可,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中 结束生命过程。生前预嘱和安乐死在某种程度上有其相似之 处,都是为了能够让生命垂危的病人在无痛苦的情况下死去,且实施主体多半都是医生。但是二者又有明显的不同。
生前预嘱与安乐死的主体相同,都可以是当事人本人,而安乐死的主体在某种程度下还能是其亲友。由于安乐死的主 体可以是亲友,所以在主观层面上,其亲友在当事人昏迷时可 以在当事人非自愿的情况下,做出让当事人安乐死的决定。而生前预嘱则是当事人本人真实意愿的反应。
安乐死和生前预嘱都是帮助当事人在无痛苦的状态下结 束生命。但是安乐死可以采用两种方式:(1消极的停止 或药物,让病人在没有医疗救治的条件下死去;⑵采用医学 药剂加速病人的无痛苦死亡。由于这样的方式可能会涉及到 我国《刑法》上的不作为杀人和作为的杀人,所以安乐死在中 国迟迟没有得到法律上的认可。
但生前预嘱主要是医生遵循病人生前的意愿,按照病人 的要求提供相关的医疗服务(如中国版本的《五个愿望》中的 第二个愿望),它所采用的方式既是积极的也是消极的。即:⑴积极的遵循合同条款的约定;⑵消极的放弃医学手 段。但无论是何种手段,它都不会采用医学药剂积极的加速病 人的死亡。
另一方面,安乐死的适用对象包括处于生命垂危阶段的 当事人,也包括部分非濒临死亡阶段的当事人,而生前预嘱所限定的范围比安乐死严格,它只能是生命垂危的当事人。
2.生前预嘱与遗嘱的区别与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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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 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 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遗嘱与生前预嘱的主体皆是当 事人本人;主观方面都是当事人在意识清楚时主动自愿签署 的文件;遗嘱和生前预嘱都会有执行人和见证人(生前预嘱中 可以选定一位帮助执行生前预嘱的人)
但遗嘱的客体主要针对的是遗嘱人生前的合法财产,生前预嘱所关注的主要是当事人在生命垂危的晚期的医护条 件;二者的生效时间也不同,遗嘱的生效是在遗嘱人死时生 效,而生前预嘱是在当事人生命垂危或还未死亡时发生效力;二者的做出方式不同,由于遗嘱在法律上已经有了较为全面 的规定,所以它的做出方式较多,可以是自书、公证、代书、紧急条件下的口述,但生前预嘱由于缺乏有效的法律条款规定,它目前的形式只能是自书。并且由于其效力有待争议,生前预 嘱目前的公证情况不甚明朗。中国传媒大学高等职业技术学院
二、生前预嘱的国内外现状
(一)国外现状
美国35个州通过了“自然死亡法”,人们通过签署“生前 预嘱”,按照个人意愿选择病危时需要的医护方法;欧洲 “生前预嘱”也已被大多数人所接受;英格兰和威尔士,2005年的心智能力法案可以让人们做一份预先医疗指示或者指定一 份委托书;德国联邦议院自2009年9月起正式应用了 一项关 于“预先医疗指示”的法案。新加坡197年实施了《预先医疗指 示法令》;台湾于2000年5月通过了《安宁缓和医疗条例》,该条例允许患者在疾病终末期拒绝心肺复苏术。
(二)国内现状
世界因生命而精彩中国目前对‘尊严死'及‘公民的死亡权利'并无明确的法 律规定,生前预嘱的效力也并未得到法律的明确认定。但国内 确有公益社团组织在积极的推广“生前预嘱”的普及—
—北京 生前预嘱推广协会,成立于2013年6月25日。该公益组织网 站主张通过填写《我的五个愿望》这一文本做出“生前预嘱”,实现个人自主选择临终时是否使用呼吸机等其他人工生命支 持系统,帮助临终者实现符合本人意愿的“尊严死”。
2010年,全国政协委员胡定旭、陶斯亮、凌锋分别就生前 预嘱提交议案。2012年,北京大学临床肿瘤医院结肠肿瘤外科 主任、全国人大代表顾晋向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提议,呼吁通过 行政法规或规章,推广自然死亡的理念,让生前预嘱不是一纸 文件,而是有法律约束力,2013年,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神 经外科主任,全国政协委员凌锋也向全国政协提交建议,建议 在我国医改过程中加入生前预嘱,制定我国的生前预嘱法,保 障末期患者自然离世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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