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每一个生命善始善终——安宁疗护在我国的现状及展望

让每⼀个⽣命善始善终——安宁疗护在我国的现状及展望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格权编第1002条规定,⾃然⼈享有⽣命权,⾃然⼈的⽣命安全和⽣命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不得侵害他⼈的⽣命权。中国⼈民⼤学法学院杨⽴新教授解读《民法典》时指出,“⽣命尊严”包括三个⽅⾯:⼀是⽣的尊严,⼆是活的尊严,三是死的尊严。“⽣如夏花之绚烂,死如秋叶之静美”,其实⽣与死都是⽣命的必然经历。正是不可避免的死亡,才让我们更加珍惜有限的⽣命。但是由于⼤多数⼈对死亡不可避免的恐惧,让⼈们不愿触及死亡,不能直⾯死亡,有很多⼈在痛苦和⽆奈中带着⽆尽的遗憾离开这个世界。
有数据统计,中国⼈⼀⽣中在健康⽅⾯的投⼊,60%~80%都花在了离世前⼀个⽉的上。那么,在⽣命的尽头,我们究竟应该选择在过度下“苟且地⽣”,还是选择更“安适地死”,确实是⼀个值得探讨的话题。⽣命权与死亡权都是⼈的基本权冰刃怎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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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权与死亡权都是⼈的基本权利,只要忠于了⾃⼰⾝体和内⼼的需求,弥留之际的求⽣和求死都值得尊重。因此,尊严死、临终关怀、安宁疗护等都利,只要忠于了⾃⼰⾝体和内⼼的需求,弥留之际的求⽣和求死都值得尊重。
是现在⽆法回避的法律问题。
裸片
尊严死及相关概念梳理
普遍认为尊严死是⼀种⾃然死,即不再做延续⽣命的医疗措施。对于尊严死,意指符合本⼈意愿的死亡,有尊严地离世。普遍认为尊严死是⼀种⾃然死,即不再做延续⽣命的医疗措施。
⼀些⾃我意识丧失⽽没有治愈希望的患者,可由亲属凭他们的⽣前预嘱向医院、法院等提出停⽌的要求,让死亡⾃然来临。这样的死亡使患者摆脱了凄惨状态,亲属也摆脱了沉重的精神负担,是⾼尚⽽有尊严的。
2015年,经济学⼈智库发布的死亡质量报告显⽰,在调查的全球80个国家和地区中,中国⼤陆的死亡质量指数仅为23.3,排名第71位。我国死亡质量还有很⼤的提升空间,近年来尊严死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关注。
和尊严死相关的概念包括⽣前预嘱、⽣命末期、放弃、临终关怀、舒缓、安宁疗护等:
⽣前预嘱是⼀份在本⼈健康或意识清楚时⾃愿签署的⽂件,明确表达本⼈在⽣命末期希望使⽤什么种类的医疗照顾,包括▲⽣前预嘱
是否使⽤⽣命⽀持系统(如⽓管切开、⼈⼯呼吸机、⼼脏电击),以及如何在临终时尽量保持尊严。⽣前预嘱是⼀份具有法律约束⼒的⽂件,能直接影响甚⾄决定患者在⽣命末期的模式。
⽣命末期是指因病或因伤造成的,按合理的医学判断不管使⽤何种医疗措施,死亡来临时间不会超过
6个⽉的情况。
▲⽣命末期
放弃是指病情已经恶化到不可逆转状态,但尚有某种医学⼿段可以维系患者⽣命时,选择放弃使⽤该医学⼿段的▲放弃
⼀种⾏为。
临终关怀是⼀门临床学科,通过早期识别、积极评估、控制疼痛和其他痛苦症状,包括躯体的、社会⼼理和宗教的
▲临终关怀
(⼼灵的)困扰,来预防和缓解⾝⼼痛苦,从⽽改善⾯临威胁⽣命疾病的患者及其亲⼈的⽣命质量。
舒缓是具有⼈⽂关怀精神的姑息。姑息不是等死不治,⽽是更积极地参与晚期疾病的整体,不仅包含传▲舒缓
统西医的姑息性⼿术、姑息性放(化)疗,还包含⽆创或微创的理化和介⼊以及中医药及⽣物,更包含躯体康复、⼼理、营养⽀持等。
人的光芒
安宁疗护是为疾病终末期患者在临终前通过控制痛苦和不适症状,提供⾝体、⼼理、精神等⽅⾯的照护和⼈⽂关怀等服务,▲安宁疗护
以提⾼⽣命质量,帮助患者舒适、安详、有尊严地离世的服务。
上述专有名词⼤多是国外引进,由于翻译不统⼀,各个概念有相同之处,但⼜稍有差别,⽬前在我国将临终关怀、舒缓医疗、姑息等统称为安宁疗护。
安宁疗护与安乐死的区别
“安乐死”(euthanasia)⼀词源于希腊⽂,意思是“幸福”的死亡。它包括两层含义,⼀是安乐的⽆痛苦死亡;⼆是⽆痛致死术。安乐死指对处于⽣命终末期⽆法救治的患者停⽌或使⽤药物,让其死亡结果⾃然发⽣或者⽆痛苦地死去。根痛致死术。
据⼀般的安乐死分类⽅法,可分为积极安乐死和消极安乐死,还可以分为⾃愿安乐死、⾮⾃愿安乐死和⽆法知悉本⼈意愿的安乐死。积极安乐死是指采⽤积极的措施去结束垂危患者弥留在痛苦之中的⽣命,具体做法是给患者注射毒剂或服⽤等。平时⼈们所说的安乐死是指积极安乐死。积极安乐死是⽤⼈道的⽅式,使患有不治之症的患者在⽆痛苦的状态中结束⽣命。
安乐死与安宁疗护有许多相同的地⽅,⽐如⽬的都是为了减轻患者痛苦,后果都是造成患者死亡,但
⼆者之间还是有许多区别。
第⼀,适⽤对象不同。安宁疗护的适⽤对象应当同时满⾜三个条件:(1)医学上已被判定为不久死亡者;(2)具有持续
第⼀,适⽤对象不同。
的、⽆法忍受的⾁体和精神上的痛苦;(3)现代医学已确认为不治之症。⽽安乐死适⽤于⽣命末期状态的各类患者。
第⼆,实施⽬的不同。安宁疗护提倡遵循⽣命规律,⾃然地迎接死亡,是⼀种对⽣命质量的“优化”。⽽安乐死则是对⽣命⼈第⼆,实施⽬的不同。
为地、有意地进⾏⼲涉,是⼀种对⽣命的“放弃”,⽽不是⾃然的死亡。
第三,死亡速度不同。安宁疗护采取⽐较安缓的⽅式如撤除⼈⼯呼吸机,所以实施后死亡期不很确定,往往死亡进展缓慢,第三,死亡速度不同。
故易被⼀般社会观念所接受。安乐死则是采⽤⽐较积极的⽅式,如注射致命药物,⼲预⾏为实施后患者死亡进展迅速,故不易
被⼈们接受。
我国安宁疗护相关规定
我国的安宁疗护⼯作起步较晚,经过多年发展取得了⼀定进步,国家出台的多部政策⽂件对安宁疗护进⾏了越来越详细的规定。
我国关于安宁疗护的规定最早可追溯⾄1994年,卫⽣部出台的《医疗机构诊疗科⽬名录》⾸次将“临终关怀科”列⼊科⽬名录,同年还发布了《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2006年6⽉卫⽣部中医药管理局制定的《城市社区卫⽣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2011年卫⽣部出台的《中国护理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11—2015年》、2015年国务院出台的《全国医疗卫⽣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5—2020年)》等主要涉及长期护理服务体系的建⽴和临终关怀服务的试点及实施。2016年国家卫⽣计⽣委出台的《全国护理事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中没有了关
于“临终关怀”的表述,却多处提及“安宁疗护”,重点关注安宁疗护服务能⼒和机构建设等内容。《“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明确提出,全民健康是建设健康中国的根本⽬的,要实现从胎⼉到⽣命终点的全程健康服务和健康保障,全⾯维护⼈民健康。要完善医疗卫⽣服务体系,加强康复、⽼年病、长期护理、慢性病管理、安宁疗护等医疗机构建设。
2017年2⽉9⽇,国家卫⽣计⽣委发布了《安宁疗护实践指南(试⾏)》和《安宁疗护中⼼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试⾏)》。⽂件明确了安宁疗护实践是以临终患者和家属为中⼼,以多学科协作模式进⾏,主要内容包括疼痛及其他症状控制,舒适照护,⼼理、精神及社会⽀持等;规定了疼痛等症状控制的诊疗护理要点、舒适照护要点,以及对患者及其家属的⼼理⽀持和⼈⽂关怀等服务要求。
2020年6⽉1⽇起施⾏的《基本医疗卫⽣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六条明确规定了医疗机构应向公民提供安宁疗护,即“各级各类医疗卫⽣机构应当分⼯合作,为公民提供预防、保健、、护理、康复、安宁疗护等全⽅位全周期的医疗卫⽣服务。”这是安宁疗护⾸次写⼊我国法律,意味着安宁疗护服务从此“有法可依”。
国家⿎励安宁疗护中⼼相对独⽴设置,从医学、护理和⼈⽂关怀等多⾓度为患者和家属提供综从上述⽂件中可以看出,国家⿎励安宁疗护中⼼相对独⽴设置,从医学、护理和⼈⽂关怀等多⾓度为患者和家属提供综合服务。这是安宁疗护专业在我国发展的⾥程碑,意味着“⽣命终末期患者照护”领域的⼯作有了官⽅的正式⽀持和认可。
合服务。
我国安宁疗护的现状及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01 我国安宁疗护的现状
2017年,国家卫⽣计⽣委在北京、上海、吉林、河南、四川启动了第⼀批5个安宁疗护试点。经过两年多的发展,我国已在局部构建了市县(区)多层次的医疗服务体系,形成医院、社区、居家、医养结合、远程服务等模式,初步构建了安宁疗护的基本体系。
2019年5⽉,国家卫⽣健康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第⼆批安宁疗护试点⼯作的通知》,在第⼀批试点⼯作的基础上,在上海市和北京市西城区等71个市(区)启动第⼆批全国安宁疗护试点⼯作,围绕开展试点调查、建设服务体系、明确服务内容等任务,推动全国安宁疗护试点⼯作扎实开展。
据国家卫⽣健康委统计,截⾄2019年,我国可以提供安宁疗护服务的机构从35个增加到71个,安宁疗护的床位从412张增加到957张,执业医⽣的数量从96⼈增加到204⼈,执业护⼠的⼈数也从208⼈增加到449⼈。可见,我国安宁疗护已经进⼊到了快速发展的阶段,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势态。
02 我国安宁疗护在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虽然⽬前我国安宁疗护制度正在稳步发展,国家也出台了多部政策⽂件⽀持、保障安宁疗护制度的推⾏,但仍有诸多问题亟待解决。
(1)安宁疗护宣传不够,公民对于死亡的观念较为传统
社会对安宁疗护的整体认知度较低。在我国的传统观念⾥,死亡⼀直被认为是⼀个避讳谈论的话题。
公众普遍认为死亡是不吉利的,对死亡讳莫如深,因此当死亡来临时不能坦然⾯对。对于患者来说,部分终末期患者宁愿在普通病房继续接受⽆意义的,也不愿到安宁病房安静地度过⼈⽣最后⼀段时光;对于家属来说,当其不愿接受亲⼈的离去时,便会要求医⽣继续给予或抢救,但也许此时的各种措施并不能将患者留下,反⽽会给患者带来更多的痛苦。如果家属改变对待死亡的态度,坦然接受死亡的来临,对安宁疗护有更多的理解和认识,便能使患者有尊严地、体⾯地⾛完最后⼀程。
(2)我国安宁疗护地区发展不平衡,⼈⼒资源及团队不⾜
⼀是我国安宁疗护服务供给不⾜,且地区之间、城乡之间发展很不平衡,与众的期待存在差距。很多省份仅在⼤城市开展了安宁疗护,尚有很多城市未设置安宁疗护专门机构或病区(床位),⽆法满⾜众的安宁疗护服务需求。⼆是能够提供安宁疗护服务的社区、养⽼机构、康复机构、安宁疗护机构等基层组织设备设施较差,医护⼈员不充⾜,服务能⼒较差,⽆法取得公众的信任。三是⽬前我国安宁疗护⼯作开展的主体是医疗机构,从事和推动安宁疗护⼯作的主要为医护⼈员,缺少多学科共同协作的机制。
(3)我国关于安宁疗护的法律规定较为宽泛
2017年发布的《安宁疗护实践指南(试⾏)》规定了关于安宁疗护的症状控制、舒适照护、⼼理⽀持和⼈⽂关怀等内容,《安宁疗护中⼼基本标准(试⾏)》规定了安宁疗护中⼼的床位、科室设置、⼈
员、建筑要求和设备等内容。此外,我国仅在《基本医疗卫⽣与健康促进法》中提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向公众提供安宁疗护医疗服务,但未有法律法规对安宁疗护的适⽤对象、实施条件、相关主体的权利与义务等内容进⾏明确、具体的规定,为其在实践中的发展带来了重重阻碍。
(4)安宁疗护服务中病情告知不⾜,容易引发医疗纠纷
在安宁疗护服务中,医护⼈员在对不知道⾃⾝病情的患者进⾏沟通、提供灵性关怀等服务时,存在很多⽅⾯的限制,⽆法达到最佳的安宁疗护⽬的。病情告知不仅是伦理道德问题,更涉及患者知情同意权的法律层⾯。在临床实践中,医护⼈员⼤多数情况下是对患者家属交代病情和⽅案,存在家属对意见不统⼀、家庭内部关系复杂等情况,极易引发医疗纠纷甚⾄医疗损害诉讼案件。此外,医护⼈员告知的对象、告知内容和⽅式、告知的时机,以及由谁来决定患者是否使⽤安宁疗护服务等,都是安宁疗护在临床中需要考虑的法律问题,更是医疗纠纷的风险因素。
推⾏安宁疗护的对策及建议
(1)加强安宁疗护的宣传及公众对死亡的认知教育
死亡观念的改变在安宁疗护的推⾏中具有很重要的意义。因此应该通过⽹络、媒体、社区讲座、研讨会等途径进⼀步加强宣传教育。让国⼈树⽴正确的死亡观,消除对死亡的畏惧,让终末期患者享有知高中英语写作教学
情权和⾃主安排⽣命末期⽣活⽅式的权利。同时,应使家属理解在进⾏⽆意义的时,更好的选择是让患者有尊严地离去,⽽不是让患者痛苦地坚持。死亡教育可使⼈们认识到死亡是不可抗拒的⾃然规律,消除对死亡的恐惧、焦虑等⼼理现象,帮助⼈们坦然⾯对死亡,主动思索死亡相关问题,并做好⼼理准备。
(2)平衡地区差异,打造全⽅位医护团队
⾸先,各级政府部门应重视安宁疗护服务,根据各地区的特点,因地制宜制订关于安宁疗护服务计划,在摸索和探索中不断总结,寻适合各地实际情况的安宁疗护发展⽅式。
其次,要提⾼医护⼈员的专业素质。建议卫⽣⾏政部门在试点基础上成⽴安宁疗护质控委员会,负责本地区安宁疗护中⼼的专业准⼊及质量控制,同时有计划、有步骤地培养专业⼈才,加强安宁疗护专业团队建设,促进安宁疗护体系化、规范化发展,尽快把安宁疗护在全国全⾯推开。
最后,多学科团队在安宁疗护的⼯作中发挥着⾄关重要的作⽤,因此要培养全⽅位的医护团队。医务社会⼯作是指专业社会⼯作者在医疗卫⽣机构中,运⽤专业理论和⽅法为患者提供相关医疗卫⽣服务的专业化社会⼯作。医务社会⼯作者在安宁疗护的⼯作中,⼀⽅⾯为⽣命终末期患者提供全⾯照顾,另⼀⽅⾯改善患者的社会环境、帮助患者寻社会和经济帮扶、构建社会⽀持系统,从⽽实现患者最佳的照护效果,缓解患者的⽣理痛苦、提⾼患者⽣命末期的⽣活质量。
(3)加强安宁疗护的法律保障,规范安宁疗护制度
虽然《民法典》中明确规定了医疗机构应当向公民提供安宁疗护,但具体要求和实施细则应当进⼀步从法律层⾯规范。建议相关部门尽快出台《安宁疗护管理办法》等相关规范,解决⽬前安宁疗护推⾏中存在的问题。⽐如,在什么情况下由谁来判定患者接受安宁疗护?医患之间、患者与其近亲属意见不⼀致时该如何处理?许多问题都亟待从法律⾼度明确,从⽽保障安宁疗护依法推动。
何庆清(4)完善安宁疗护病情告知,避免医疗纠纷的发⽣
《民法典》第1219条增加了知情同意权需取得患者或者近亲属“明确”同意,不能以默⽰的形式来推定同意;知情同意不限于书⾯⽅式,任何能够被证据固定和确认的⽅式均可以。笔者认为,此条也适⽤于安宁疗护服务中医护⼈员对患者及近亲属的告知。医护⼈员应充分履⾏告知义务,尊重患者的⾃主权。对于终末期患者的告知,更要把握时机和尺度,是否告知其即将离世的消息,要考虑患者的⼼理特点。此外,对终末期患者和护理的决定,需要医患双⽅共同决策。作为医⽅,应准确向患⽅提供病情信息和医学技术情况,医⽣没有权⼒单⽅做出决定;作为患⽅,应当综合考虑患者的⾝体情况和经济实⼒等因素。
⼩结
虽然我国的安宁疗护⼯作⾯临种种困难,但是我们越来越重视⽣命质量,对于安宁疗护也在逐渐认识和接受中。让我们共同期待安宁疗护在我国尽快推动,从⽽真正实现⽣命的善始善终,让每⼀位患者⾛得安宁,让每⼀个⽣命完美谢幕。

本文发布于:2024-09-23 16:26:1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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