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安乐死的合法性与法与道德的关系——以陕西王明成案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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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安乐死的合法性与法与道德的关系——以陕西王明成案为例
作者:管栖锐
金元外交来源:《大经贸》 2019年第7期
    管栖锐
    【摘 要】 古话说的好,人有死与泰山和轻于鸿毛,那时的人就已经将生死的价值和其他各方面都联系在了一起。但是传统理论道德却将人的思想紧紧地牢牢地束缚住了,以至于人们到到现在都无法准确的判断安乐死是否是一种符合道德符合法律问题,而在我国这个问题更是充满了争议,所以本文将从中国安乐死第一案王明成案出发,分析法与道德的关系以及分析安乐死是否合法这一问题。
    【关键词】 安乐死 人权 伦理道德
    一、安乐死的简介
dgs    (一)安乐死的简介。安乐死(Euthanasia)的意思是对无法救治的病人停止,让病人平静地有尊严的死去。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安乐的无痛苦死亡;二是无痛致死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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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安乐死的界定。那么安乐死的界定是什么呢?它与传统的自杀,他杀,尊严死有什么不一样?我认为有其中这几点:(1)安乐死的对象是患有不治之症的人而极端痛苦并且无法得到。(2)安乐死不是死亡的原因而是一种死亡的过程,只是这个过程更平和更人性化。(3)安乐死的宗旨是免除或者减轻绝症病人的痛苦。(4)安乐死的实施者是医生而不是其他任何人,而且是要经过一定的法定程序。
    (三)我国对安乐死的态度。目前为止我国对安乐死尚无法律规定。我国有关学者认为,安乐死与我国现行法律对“生命权”的严格保护产生冲突。。如不能正确的对待安乐死,然后也未充分考虑安乐死这一社会问题的复杂性等。本文通过分析安乐死与道德伦理的关系,分析其立法的可行性并提出一些关于安乐死的立法建议和实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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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国内安乐死第一案-陕西王明成案
    在1986年的6月23号,王明成的母亲夏素文因为患有严重的肝硬化晚期并且腹中还充满着腹水,被送进了陕西省汉中市某医院,因为其母亲十分痛苦,并且在他们的不断央求并且在王某的签字同意下,医院无奈之下同意了为其进行安乐死,而这一行为也引起了检察院的高度注意,并在同年九月以故意杀人罪的罪名将王明成和开具安乐死处方的医生蒲某批捕,而且向法院在1988年2月提起了公诉,在1990年3月,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并且将该案上报给了,而最高法在批复
陕西省高院时说到:你院请求的蒲某,王某故意杀人一案,再经过最高法的讨论后一致认为,因为安乐死的问题尚未立法,有待立法解决,而就本案的安乐死问题可以参照刑法的第十条规定,对其不做犯罪处理,而就此情况,汉中市人民法院在1991年的4月6号做出了一审判决,在分析了本案的前因后果之后得出结论,虽然说该行为属于故意剥夺他人的生命的行为,但是该情节是属于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所以不构成犯罪。宣告其两人无罪,但是在判决后,检察院对其判决结果不服并提起抗诉,但是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了汉中市人民检察院的抗诉,维持了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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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4-09-23 08:16:0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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