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杀相关行为的刑事责任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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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杀相关行为的刑事责任分析
作者:徐璐瑶
来源:《科学导报·学术》2019年第37期
        摘 要:在我国《刑法》中对自杀与自杀的相关行为没有专门具体的规定,对此国内外学界也一直存在各种观点分歧,我国实务中对类似案件的认定处理在不同时期、不同地域也各有不同的论断,因此研究自杀及其相关行为的刑事责任颇有重大意义。本文首先就自杀在世界发展历史进程中的出罪入罪问题和我国当前对待自杀的认定进行介绍,接着论述自杀相关行为的情形及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分析,并简要阐述本人观点。
        关键词:自杀;刑事责任;故意杀人
        一、自杀行为的法律评析
国际投资环境        我国古代自杀一般分为为己性自杀和为他性自杀。当时主流的儒家学派认为为己性自杀与其孝道思想相悖而谴责,但推崇和赞扬其中的“尊严死”和为他性自杀。道家学派则认为生命是人的内在事物,因而批判所有的自杀行为。在封建专制社会,“赐死”行为符合当时的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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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地基治者的要求因而被认为是合法的。在西方国家,自杀经历了从宽松严厉到最后成为个人权利的发展。在古希腊和古罗马,自杀之前提出申请,陈述理由得到准许便可以处分自己生命,而未经批准自杀的人则会被处以刑罚。但基督教会形成以后,自杀便被认定为是犯罪因而严令禁止,后期随着欧洲文艺复兴和资产阶级革命的进行,教会控制下的权利彻底瓦解,哲学家和法学家对自杀行为罪与非罪展开激烈论争[1],最终,自杀是属于个人自由选择的权利被纳入修订的法律之中。三栖人
        而在当前社会,在法律层面根据两阶层的犯罪构成体系来看,在客观违法阶层客观要件符合即行为人对自己实施杀害行为因而对社会家庭产生危害结果,没有客观违法阻却事由,已经构成了客观违法阶层的犯罪,在主观责任阶层,如果自杀者身亡则无法对其进行谴责,如果自杀者幸存,基于人文关怀的角度和刑法的目的,对自杀行为不进行刑罚处罚。因此,人对自己的生命并没有自由处分的权利,自杀行为属于违法阶层的犯罪,只是对自杀者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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