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伦理学概论

2011福建理综生命伦理学
第一节    生命伦理学的含义
一、生命伦理学(bioethics)的含义
众说纷纭。一种观点试图把生命伦理学的内容局限于医生和患者关系中的道德问题,认为它是调整医患伦理关系的学科。一种观点认为生命伦理学的研究内容包括一系列与职业医疗活动有关的道德问题,即它是围绕改进生命质量而展开的各种伦理问题的概括,是医学伦理学发展的崭新阶段。一种观点主张“生命伦理学是根据道德价值和原则对生命科学和卫生保健领域内的人类行为进行了系统研究的新兴学科”。(肯尼迪伦理学研究所《生命伦理学百科全书》,1978年版)第三种观点是大多数学者所认同的观点。
生命伦理学是根据道德价值和原则对涉及人的生命和健康领域内的人类行为进行系统研究的应用伦理学学科。
生命伦理学的研究范围包括:医患关系、公共卫生(、、虐待等)、卫生保健(艾滋病等)、辅助生殖(人工授精、克隆人等)、精神卫生和行为问题、性和性别、死
亡与安乐死、器官移植、人类基因组研究、干细胞研究等等。
二、生命伦理学的产生
生命伦理学是在现代生物医学技术迅猛发展、并对传统的伦理道德观念提出挑战的背景下产生的一门新兴边缘交叉学科。
1953年,沃森和克里克发现遗传物质脱氧核糖核酸(DNA)的双螺旋结构,标志着分子生物学时代的到来。医学、生物学、社会学等相关学科面临前所未有的难题,并对传统伦理观念提出了新挑战。人们对此采取积极态度。第一,设立大量研究单位,出版一系列学术著作。第二,产生了三次大的争论。第一次是关于死亡标准的讨论。1968年,哈佛医学院特设委员会发表报告,把死亡标准定义为不可逆的深度昏迷或脑死,引起激烈争议。第二次是关于安乐死。生物医学技术已能使植物人生存,到底是生命质量重要还是维护生命重要?第三次是关于DNA重组的伦理学争论。进入20世纪80年代,关于生命伦理问题的研究,日益深入广泛。进入90年代后,一系列事件和现象标志着生命伦理学进入成熟期。1990年,人类基因组计划正式启动,1997年,“多利”诞生,1998年,人类干细胞研究取得突破性进展,到20世纪90年代中期,生命伦理机构在北美已超过数十所,专门学刊达数十
本。
第二节    生命伦理学研究的热点问题
一、生殖技术的伦理诘难
人工授精、试管婴儿、代理母亲等人工生殖技术为不育夫妇带来福音,提高家庭生活质量,但也带来许多伦理困惑:
1、家庭结构多元化问题。
安禄山事迹
2、人口性别比例失调问题。
3、婚配血缘化问题。
科学中国人
4、人体胚胎等成为商品问题。
5、社会公正问题。
6、扰乱人类进化问题。
二、克隆人
克隆(clone,cloning),指“人工诱导的无性繁殖方式”。
克隆:通过人工诱导的无性繁殖手段,从单一的植物和动物的任意一个细胞制造出和母体遗传上完全相同的后代的技术。克隆技术分为两种:一种是首先得到设想的“生殖性克隆”,即克隆人;一种是后来得到设计的“性克隆”。
1、克隆人
1997年,“多莉”诞生,使克隆人成为可能。
克隆人:指用无性繁殖手段制造出与供体细胞遗传上完全相同的人。
克隆人的伦理困惑:
反对者的理由:
第一,不人道,亵渎人的尊严。
第二,克隆人可能有缺陷,克隆人的体能、智力是否与原版相同?
第三,会使人伦关系混乱。如果体细胞核匿名,会不会由此产生“生物学孤儿”?会不会出现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
第四,克隆技术可能被滥用。
第五,会导致人类基因库的单一性。而人类基因多样性的丧失对人类不利。
赞成者的理由:
第一,新发明新发现不可避免,开始时人们难接受,最终人们也会在道德上接受它。
第二,有优生学意义,可以复制各个领域的优秀人才。
第三,有医学价值,可使不育者拥有和自己有血缘关系的后代,可复制出和自己基因完全相同的人,以备万一需要时可进行骨髓移植。 
2、性克隆
是从克隆胚胎中提取干细胞,然后培养成人们所需的各种人体器官。
德国1991年颁布胚胎保护法,规定若将胚胎用于和该胚胎本身的福祉无关的其他目的,则当事人可被判刑三年或处,但联合国至今无禁止使用人类胚胎的决议。而英国2000、8、宣布允许以研究为目的的人体胚胎克隆实验(前提是:该胚胎不得大于14天。
性克隆,指先从需救治的病人身上提取一细胞,然后将该细胞的遗传物质置入一个去除了细胞核的卵细胞中,该细胞开始自行分裂,直至形成一个早期胚胎,从早期胚胎中即可提取对生命成长起主干作用的细胞——胚胎干细胞。经技术处理,便可发展成病人所需的各种组织,由于再造的细胞及组织基因与病人基因相同,可解决器官移植的排异问题,使癌症、骨髓病、眼病、心脏病等都能得到有效与治愈。
伦理困惑:为了目前活着的病人的利益而牺牲人类胚胎的利益,是否道德?战胜癌症等疾病在伦理上是否比保护仅几个月大的人类胚胎更有价值?业已分享着我们生活形式的那些人的道德需求权是否高于那些尚不属于我们生活形式的生物的被保护权?
三、安乐死(Euthanasia)的伦理困惑华夏心理网
案例分析:王明成案
十年体
2002年4月1日,荷兰安乐律正式生效,成为世界上第一个承认安乐死合法的国家。
安乐死不同于听任死亡。安乐死是指按照病人或亲属(在病人不能表达自己的意愿的情况下)的意愿和要求,经医生鉴定认可,对身患不治之症、无法挽救、濒临死亡,肉体和精神处在极度痛苦中的病人,使用医学方法使其在无痛苦中渡过死亡阶段的过程。即让其平静地、无痛苦地死亡。听任死亡指按照病人和亲属的意愿和要求,对无法挽救、濒临死亡的病人放弃医疗和抢救措施,让其自然死亡的做法。听任死亡没有人为致死情节,不会受法律的干预和禁止。
支持安乐死的理由:1、可使病人减少痛苦和折磨。安乐死符合痛苦而濒临死亡病人的利益。2、节省大量医疗资源,有利于稀缺医疗资源的公正分配。也有利于减轻社会和病人家属的负担。3、体现了对人的权利的尊重。4、人的尊严具有崇高价值,与其无尊严地苟延残喘,不如尊严地死去,尊重病人尊严死的权利,与医学伦理学应遵循的原则一致。
反对者认为:1、人的生命是神圣和至高无上的,人道主义和医学伦理要求医生必须尽一切
可能救助病人生命。2、承认安乐死,会导致主动杀人等严重后果,给一些心术不正的患者亲属或医生借口。3、安乐死可能使病人错过三种机会:自愈、继续可望恢复健康的机会、出现新技术新方法使疾病治愈的机会。。4、对病人家属来说,安乐死是一道难以逾越的传统道德难关,尤其在有“孝道”传统的国家,它简直就是对社会集体意识的严重冒犯。5、病人要求安乐死的意愿未必是其理智而真实的意思表示,有的只是精神空虚或暂时的要求。
安乐死之难,难在它是一种善与善的冲突,不管我们是否实施安乐死,都会付出某种难以割舍的代价。至于最终究竟割舍哪一种,只能通过更深入细致的利弊权衡来决定。
四、器官移植在我国面临的伦理问题
1、传统观念束缚。《礼记》:“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孝之始也。”器官捐献少。
2、传统死亡标准,影响手术成功率。
3、自愿捐献缺乏法律和政策的依据支持。发达国家一般采取自愿捐献、商业化、推定同意
三种政策,我国缺少相应政策支持。
4、有限的医疗资源如何分配问题。涉及设备、器官、资金等卫生资源的分配、临床中器官供不应求和负担不起高昂费用的实际问题。在分配中如何体现公正?
5、活体器官供给问题。活体器官可否出售?活体摘除标准是什么?在器官移植立法中应禁止器官商业化的倾向。
第三节    生命伦理的基本原则
一、生命伦理的基本原则
生命伦理,是涉及人的生命和健康的行为应该遵守的道德原则、规范和人们在涉及生命和健康问题上应该作出的价值选择。关于其基本原则,有争议。有四原则说,如美国学者Tom  Beauchamp  和  James  Childress  在《生命医学伦理学的原则》一书中提出行善、自主、不伤害(或有利)、公正四大原则。有三原则说,如国际医疗协会和世界卫生组织提出自主、仁爱和公正三原则。有两原则说,如著名生命伦理学学家恩格尔哈特博士在《生命伦理学基础》书中提出允许原则和行善原则。
根据生命伦理学的研究成果和实践,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提出以下原则:仪器仪表学报
1、社会主义人道主义原则。人道主义思想源远流长,基本思想是尊重人的价值、权利和尊严,促进人类的生存与发展。
首先,生物和医学科学技术的发展、医疗保障制度的建立,各种有关卫生保健政策的制订,都要以人为本,造福于人,服务于人。
其次,医务人员要维护和促进患者的生命和健康。
再次,要关心、爱护和尊重患者。
2、社会主义功利主义原则。其内容在于:
首先,它肯定了道德的利益基础。要求无论是医疗保健事业的发展还是生命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都必须把人民众的利益放在首位。
其次,它把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有机地统一起来。当三者矛盾时,要求人们正确运用物质利益原则,反对只讲金钱、不讲道德的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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