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生物领域发明专利撰写技术规范

微生物领域发明专利撰写技术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黑龙江省生物医药微生物领域申请发明专利的规范性撰写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黑龙江省生物医药微生物领域申请发明专利撰写要求。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21373-2008知识产权文献与信息分类及代码
GB/T21374-2008知识产权文献与信息基本词汇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微生物microorganism
指细菌、放线菌、真菌、病毒、原生动物、藻类、质粒、动植物细胞系、杂交瘤等。
3.2
生物材料biological materials
任何带有遗传信息并能够自我复制或者能够在生物系统中被复制的材料,如基因、质粒、微生物、动物和植物等。
3.3
转基因动物或植物transgenic animal and plant
通过基因工程重组DNA技术等生物学方法得到的动物或植物。
3.4
专利代理师patent agent
获得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在合法的专利代理机构执业,并且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了专利代理师执业备案的人员。
3.5
遗传工程genetic engineering
是遗传学和工程学结合的产物,是基因重组、细胞融合等人工操作基因的技术。按照人们预先设计的蓝图,对生物的遗传物质进行加工和改造,产生符合人类需要的新遗传特性,定向地创造生物新类型的基因工程技术。
3.6
遗传资源的直接来源The direct source of the genetic resources
获取遗传资源的直接渠道。
3.7
遗传资源的原始来源The original source of the genetic resources
遗传资源所属的生物体在原生环境中的采集地。
3.8
优先权priority
专利优先权可分为国内优先权和国际优先权。是指专利申请人就其发明创造第一次在某国提出专利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又就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的,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其在后申请以第一次专利申请的日期作为其申请日,专利申请人依法享有的这种权利,就是优先权。
4要求
4.1请求书的撰写要求
4.1.1发明名称
发明专利请求书中的发明名称和说明书中的发明名称应当一致。
发明名称应当清楚、简短、准确、全面地表明发明专利申请要求保护的主题和类型(产品或者方法)。
发明名称中应采用所属技术领域通用的技术术语,最好采用国际专利分类表中的技术术语,不得采用非技术术语,例如人名、单位名称、商标、代号、型号等,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也不得含有含糊的词语,例如“及其他”、“及其类似物”等;也不得仅使用笼统的词语,致使未给出任何发明信息,例如仅用“方法”、“装置”、“组合物”、“化合物”等词作为发明名称。
发明名称一般不得超过25个字,特殊情况下,化学领域的某些发明,可以允许最多到40个字。
经保藏的微生物应以分类鉴定的微生物株名、种名、属名进行表述。如未鉴定到种名的应当给出属名。在说明书中,第一次提及该发明所使用的微生物时,应用括号注明其拉丁文学名。如果该微生物已按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可的保藏单位保藏,应当在说明书中按规定写明其保藏日期、保藏单位全称及简称和保藏编号。在说明书的其他位置可以用该保藏单位的简称以及该微生物的保藏编号代表所保藏的微生物。
当涉及的微生物属于新种时,要详细记载其分类学性质,要写明鉴定为新种的理由,并给出作为判断基准的有关文献。
4.1.2发明人
发明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发明人应当是个人,请求书中不得填写单位或者集体。发明人应当使用本人真实姓名,不得使用笔名或者其他非正式的姓名。多个发明人的,应当自左向右顺序填写。
发明人可以请求不公布其姓名。提出专利申请时请求不公布发明人姓名的,应当在请求书“发明人”一栏所填写的相应发明人后面注明“(不公布姓名)”。发明人请求不公布其姓名后发明人也不得再请求重新公布其姓名。
外国发明人中文译名中可以使用外文缩写字母,姓和名之间用圆点分开,圆点置于中间位置,例如M·琼斯。
4.1.3申请人
4.1.3.1申请人是本国人
职务发明,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单位;非职务发明,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
申请人是中国单位或者个人的,应当填写其名称或者姓名、地址、、组织机构代码或者居民身份证件号码。
申请人是个人的,应当使用本人真实姓名,不得使用笔名或者其他非正式的姓名。申请人是单位的,
应当使用正式全称,不得使用缩写或者简称。请求书中填写的单位名称应当与所使用的公章上的单位名称一致。
4.1.3.2申请人是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
申请人是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的,应当填写其姓名或者名称、国籍或者注册的国家或者地区。
申请人在请求书中表明在中国有营业所的,应当提供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申请人在请求书中表明在中国有经常居所的,应当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可在中国居住一年以上的证明文件。
申请人是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请求书中填写的申请人国籍、注册地应当符合下列三个条件之一:
a.申请人所属国同我国签订有相互给予对方国民以专利保护的协议;
b.申请人所属国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巴黎公约》)成员国或者世界贸易组织成员;
c.申请人所属国依互惠原则给外国人以专利保护。
申请人是个人的,其中文译名中可以使用外文缩写字母,姓和名之间用圆点分开,圆点置于中间位置。姓名中不应当含有学位、职务等称号。申请人是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其名称应当使用中文正式译文的全称。对于申请人所属国法律规定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某些称谓允许使用。
4.1.3.3本国申请人与外国申请人共同申请
本国申请人与外国申请人共同申请专利的,本国申请人适用4.1.3.1的规定,外国申请人适用4.1.3.2的规定。
4.1.4联系人
申请人是单位且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填写联系人,联系人应当是本单位的工作人员。申请人为个人且需由他人代收专利局所发信函的,也可以填写联系人。联系人只能填写一人。填写联系人时还需要同时填写联系人的通信地址、和电话号码。
4.1.5代表人
申请人有两人以上且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除另有规定或请求书中另有声明外,以第一署名申请人为代表人。请求书中另有声明的,所声明的代表人应当是申请人之一。除直接涉及共有权利的手续外,代表人可以代表全体申请人办理在专利局的其他手续。直接涉及共有权利的手续包括:提出专利申请,委
托专利代理,转让专利申请权、优先权或者专利权,撤回专利申请,撤回优先权要求,放弃专利权等。直接涉及共有权利的手续应当由全体权利人签字或者盖章。
4.1.6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
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应当使用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的全称,并且要与加盖在申请文件中的专利代理机构公章上的名称一致,不得使用简称或者缩写。请求书中还应当填写国家知识产权局给予该专利代理机构的机构代码。
在请求书中,专利代理师应当使用其真实姓名,同时填写专利代理师执业证号码和。一件专利申请的专利代理师不得超过两人。
4.1.7地址
请求书中的地址(包括申请人、专利代理机构、联系人的地址)应当符合邮件能够迅速、准确投递的要求。地址应当包括所在地区的,以及省(自治区)、市(自治州)、区、街道门牌号码和电话号码,或者省(自治区)、县(自治县)、镇(乡)、街道门牌号码和电话号码,或者直辖市、区、街道门牌号码和电话号码。有邮政信箱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邮政信箱。地址中可以包含单位名称,但单位名称不得代替地址。
4.1.8其他要求
如果请求费减且已完成费减资格备案且需要费减的应在申请书中相应位置勾选。
如果申请涉及的发明必须使用的生物材料需要注明保藏,应在申请书中相应位置填写完整。
如果该专利申请涉及的发明创造是依赖于遗传资源完成的,应在申请书中相应位置勾选。
如果该专利申请涉及的发明创造涉及到核苷酸或氨基酸序列表,应在申请书中相应位置勾选。
4.2权利要求书的撰写要求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权利要求书应当记载发明的技术特征,技术特征可以是构成发明技术方案的组成要素,也可以是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
4.2.1权利要求的类型
按照性质划分,权利要求有两种基本类型,即物的权利要求和活动的权利要求,或者简单地称为产品权利要求和方法权利要求。
第一种基本类型的权利要求包括人类技术生产的物(产品、设备);第二种基本类型的权利要求包括有时间过程要素的活动(方法、用途)。
属于物的权利要求有物品、物质、材料、工具、装置、设备等权利要求;属于活动的权利要求有制造方法、使用方法、处理方法以及将产品用于特定用途的方法等权利要求。
在类型上区分权利要求的目的是为了确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通常情况下,在确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时,权利要求中的所有特征均应当予以考虑,而每一个特征的实际限定作用应当最终体现在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主题上。当产品权利要求中的一个或多个技术特征无法用结构特征并且也不能用参数特征予以清楚地表征时,允许借助于方法特征表征。但是,方法特征表征的产品权利要求的保护主题仍然是产品,其实际的限定作用取决于对所要求保护的产品本身带来何种影响。
对于主题名称中含有用途限定的产品权利要求,其中的用途限定在确定该产品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时应当予以考虑,但其实际的限定作用取决于对所要求保护的产品本身带来何种影响。
4.2.2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
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必要技术特征是指发明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其总和足以构成发明的技术方案,使
之区别于背景技术中所述的其他技术方案。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包含了另一项同类型权利要求中的所有技术特征,且对该另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则该权利要求为从属权利要求。从属权利要求中的附加技术特征,可以是对所引用的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作进一步限定的技术特征,也可以是增加的技术特征。
4.2.3权利要求的形式要求
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是由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内容作为一个整体限定的,因此每一项权利要求只允许在其结尾处使用句号。
权利要求书有几项权利要求的,应当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权利要求中使用的科技术语应当与说明书中使用的科技术语一致。权利要求中可以有化学式或者数学式,但是不得有插图。
权利要求中通常不允许使用表格,除非使用表格能够更清楚地说明发明要求保护的主题。
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可以引用说明书附图中相应的标记,以帮助理解权利要求所记载的技术方案。但是,这些标记应当用括号括起来,放在相应的技术特征后面。附图标记不得解释为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限制。
4.2.4权利要求的实质内容要求
4.2.4.1微生物或其发酵产物权利要求
只有当微生物分离成为纯培养物,并且具有特定的工业用途时,微生物本身才属于可给予专利保护的客体。
对于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保藏的微生物产品,如筛选分离或诱变得到的新菌株,典型的权利要求撰写方式是“中文名(拉丁文学名)+菌株名+保藏单位简称+保藏号”。
对于能够以可重复的方式制备的新微生物,如基因工程改造的微生物,在经过保藏的情况下既可以采用上述保藏编号限定微生物的撰写方式,也可以采用制备方法限定的方式进行描述。当采用制备方法限定时,应进行足够清楚的限定,使其区别于现有技术中已知的微生物,并能够对应使发明具备创造性的技术效果。
不能单纯使用纯功能限定或者效果限定对微生物进行定义,类似“突变体+功能限定”的撰写方式概括出的具有较宽保护范围的权利要求则要与说明书内容的支持程度相匹配。
对于要求保护某一微生物的“衍生物”的权利要求,由于“衍生物”含义不仅是指由该微生物产生的新的微生物菌株,而且可以延伸到由该微生物产生的代谢产物等,因此其含义是不确定的,这种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是不清楚的。
当要求保护的发酵产物是明确成分的化合物或组合物时,需要限定清楚化合物的结构特征或组合物的组分特征。
当要求保护的发酵产物是成分不明确的混合物时,可以用制备方法限定的方式进行描述。
4.2.4.2微生物制备或使用方法权利要求
制备微生物的方法如果是不可重复的,则不具备实用性,但由自然界筛选具有特定功能微生物的方法或不涉及得到特定功能微生物的单纯诱变方法有时是可以重复的,此时这类权利要求具备实用性。
对于微生物使用方法权利要求,应根据发明点的不同进行撰写。对于发明点在于方法的权利要求,至少应写明关键改进特征和使用方法能够实现的必要特征;如果发明点在于整个方法,则应限定清楚任何可能影响技术效果的技术特征。
4.2.4.3微生物的用途权利要求
用途权利要求的主题应体现在用途上,如,“权利要求1所述菌株在防治xxx中的应用”,而不应写成“权利要求1所述菌株,用于防治青枯病”,后者实际上请求保护的仍然是菌株,而不是应用。
当微生物产品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时,该微生物产品的用途通常也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但撰写时应注意与说明书内容的支持程度相匹配。
4.2.4.4一般顺序
对于筛选分离且经过保藏的新微生物,通常先撰写微生物本身产品权利要求。
对于此类权利要求,由于保藏号已经唯一限定了该微生物,为了使权利要求符合简要的要求,可以不必在权利要求中再对微生物的来源、性质等特征进行限定,也不必撰写对微生物的来源、性质等特征进行限定的从属权利要求。
接着继续撰写其他产品权利要求、用途权利要求。
4.3说明书的撰写要求
4.3.1说明书的形式要求
说明书第一页第一行应当写明发明名称,该名称应当与请求书中的名称一致,并左右居中。发明名称前面不得冠以“发明名称”或者“名称”等字样。发明名称与说明书正文之间应当空一行。
说明书的格式应当包括以下各部分,并在每一部分前面写明标题:
(a)技术领域
(b)背景技术
(c)发明内容
(d)附图说明
(e)具体实施方式
说明书无附图的,说明书文字部分不包括附图说明及其相应的标题。
涉及核苷酸或者氨基酸序列的申请,应当将该序列表作为说明书的一个单独部分,并单独编写页码。
说明书文字部分可以有化学式、数学式或者表格,但不得有插图。
说明书文字部分写有附图说明的,说明书应当有附图。说明书有附图的,说明书文字部分应当有附图说明。
说明书应当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写页码。
4.3.2说明书的实质内容要求
4.3.2.1撰写发明名称
同4.1.1。
4.3.2.2撰写技术领域
技术领域应当是要求保护的发明所述或者直接应用的具体技术领域,不是上位的技术领域或者发明本身。
4.3.2.3撰写背景技术
背景技术部分应写明对发明的理解有用的背景技术,并且根据需要引证反映这些背景技术的文件,客观地指出现有技术中存在的问题和缺点,在可能的情况下说明存在这种问题和缺点的原因以及解决这些问题时曾经遇到的困难。对于引证的专利文件,至少要写明专利文件的国别、公开号,最好包括公开日期;引证的非专利文件要写明标题和详细出处。
4.3.2.4撰写发明内容
4.3.2.4.1一般撰写内容
该部分应包括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有益效果三部分内容。
应针对现有技术中存在的缺陷或不足用正面的、尽可能简洁的语言客观而有根据地撰写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也可进一步说明其技术效果。
应清楚、完整地撰写发明解决其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方案。在该部分可以尽可能全面地对涉及的不同技术方案进行描述,这样有利于在必要时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进行修改。该部分可能首次出现微生物名称,因此应按照本节之前描述的对微生物名称的撰写要求进行撰写,进行了保藏的,还应写明保藏日期、保藏单位全称及简称和保藏编号。
4.3.2.4.2产品发明
对于涉及基因、载体、重组载体、转化体、多肽或蛋白质、融合细胞、单克隆抗体本身的发明,说明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产品的确认,产品的制备,产品的用途和/或效果。
4.3.2.4.2.1产品的确认
对于涉及基因、载体、重组载体、转化体、多肽或蛋白质、融合细胞、单克隆抗体等的发明,说明书应明确记载其结构,如基因的碱基序列,多肽或蛋白质的氨基酸序列等。在无法清楚描述其结构的情况下,应当描述其相应的物理-化学参数,生物学特性和/或制备方法等。
4.3.2.4.2.2产品的制备
说明书中应描述制造该产品的方式,除非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原始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和附图的记载和现有技术无需该描述就可制备该产品。
对于涉及基因、载体、重组载体、转化体、多肽或蛋白质、融合细胞、单克隆抗体等的发明,如果说明书中描述的制备所述产物的方法,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重复实施的方法,则获得的导入了基因、载体、重组载体的转化体(包括产生多肽或蛋白质的转化体)或融合细胞等应当进行生物材料的保藏。
对于制备基因、载体、重组载体、转化体、多肽或蛋白质、融合细胞、单克隆抗体等的方法,如果其实施过程中使用了在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前公众不能获得的生物材料,则应当在申请日前或者最迟在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将该生物材料的样品提交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可的保藏单位保藏,并在申请时或者最迟自申请日起4个月内提交保藏单位出具的保藏证明和存活证明。
具体可采用下列方式进行描述:

本文发布于:2024-09-26 02:15:5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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