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结汇、售汇及付汇业务操作规程试行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结汇、售汇及付汇业务操作规程试行办法
制定机关
中国农业银行
公布日期
1997.05.04
施行日期
1997.05.04
文号
主题类别
外汇管理,银行业监督管理
效力等级
行业规定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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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结汇、售汇及付汇业务操作规程试行办法
  (1997年5月4日)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以下称《管理规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称外汇局)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本规程适用于我行办理结汇、售汇及付汇业务的分支行。
  本规程包括办理结汇、出口收汇核销、售汇、付汇、进口付汇核销业务的程序。
第一章 结汇
  一、我行办理结汇业务的范围为《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必须办理结汇或定期结汇的外汇,以及其他外汇局批准可以结汇的外汇。
  二、我行办理结汇业务的汇率依照每日总行发布的人民币/外汇牌价,每笔金额在等值100万美元以上的大额交易,可在总行买入、卖出牌价内与客户面议。
  三、接到总行或账户行贷记报单后,须审核以下项目以确定是否结汇:
  (一)审核收汇企业是否在当地注册,非当地注册的原则上须凭外汇局核准件办理。
  (二)对于经常项目下收入的外汇,应做以下处理:
  1.审核是否为贸易出口收汇,区分收入外汇的性质:
  对于跟单信用证/保函和跟单托收方式结算的贸易出口收汇,收汇企业应提供合同及上述结算方式规定的有效商业单据和出口收汇核销单编号;以汇款方式结算的贸易出口收汇,收汇企业应提供加盖海关“验讫”章的正本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项下预收货款,应提供未加盖“验讫”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
  对于未申报外汇性质及未提供上述收汇凭证的出口收汇,我行将原币划入银行暂收专户,在自收汇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通知收汇企业提供收汇凭证,对于自通知日起25个工作日内仍未提供凭证的,我行按月报送当地外汇局。暂收专户不计息。
  2.根据收汇企业的性质审核以下内容:
  对于外商投资企业,在将该笔外汇贷记企业外汇结算账户时,应审核账户余额是否超过外汇局核定的最高金额,如已超出最高金额,应立即通知企业在5个工作日内将超出部分结汇,或通过调剂中心卖出,或企业在符合有关规定的情况下用汇。
  对于中资企业,下列外汇可先贷记其外汇账户,但须在规定的时间结汇:
  (1)经营承包工程,向提供劳务、技术合作及其他服务业务的公司在上述项目进行过程中收到的业务往来外汇,净收入按年结汇;
  (2)从事代理对外或者业务的机构代收代付的外汇,净收入按季结汇;
  (3)一类旅行社收取国外旅游机构预付的外汇不超过上年收汇总额3%(外汇局核定金额)可存入其暂收待付外汇账户,其余的外汇结汇;
  (4)除第(3)条规定以外的暂收待付或暂收待结项下的外汇,净收入按季结汇;
  (5)保险机构受理外汇保险,须向分保及尚未结算的保费,净收入按年结汇。
  对于国外捐赠、资助及援助收入的外汇,凭外汇局的核准件可以保留,否则办理结汇。
  除上述规定外的外汇,均须办理结汇。
  (三)对于资本项目下收入的外汇,我行按下列办法处理:
  1.中资企业向出售房地产及其他资产收入的外汇,应办理结汇;
  2.除出口押汇外的国内外汇贷款和中资企业借入的国际商业贷款不得结汇;
  3.法人或自然人作为投资汇入的外汇,借款及发行外币债券、股票取得的外汇,以及经外汇局批准的其他资本项目下的外汇收入,未经外汇局的批准,均不得结汇。
  (四)对于外汇现钞,应审核以下内容:
  1.境内机构从事非贸易活动收取的外币现钞,凭外汇局的核准件办理结汇;
  2.境内机构从事对外贸易活动收取的外币现钞,凭对外合同、发票、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海关签章的入境申报单正本办理结汇,不得保留现钞或现汇;
  3.对于单笔超过等值一万美元的现钞结汇,我行须进行登记并按季报送外汇局。
  四、对于符合结汇条件的业务,我行按照以下手续为境内机构办理结汇:
  (一)经办人员填写“结汇业务登记簿”。“登记簿”须设业务编号、日期、客户名称、币种、金额、汇率、折合人民币金额等项目。
  (二)客户外汇账户中的外汇需办理结汇时,客户应填写一式两联“结汇委托书”(见附件一),经办人员审核盖章后,一联退客户。
  (三)经办人员填写一式七联“出口结汇收账通知”(见附件二),将第一联“出口结汇收账通知”交客户留底,如是出口收汇的还应交客户一联“结汇水单”(出口收汇核销专用),并加盖结汇专用章。
  (四)会计部门做账务处理,将已结汇款贷记客户人民币账户。
  (五)将有关单证存档,档案保存期5年。
第二章 出口收汇核销
  一、出口收汇核销工作由外汇局办理,我行作为收汇解付行应协助外汇局做以下两项工作:
  (一)在客户提供的“出口收汇核销单”上“外汇指定银行结汇/收账情况”栏内注明实际解付金额及日期,加盖业务章后退客户,属汇款及预收货款的须注明。
  (二)向出口收汇并办理结汇的客户提供“结汇水单”(出口收汇核销专用),注明核销单编号、发票号、扣费等并加盖结汇专用章;向出口收汇未结汇的客户提供“收账通知核销专用联”,注明核销单号并加盖业务章。
  二、每一笔出口收汇只可提供一联相应的结汇水单或收账通知核销专用联,不属出口收汇的不得提供该凭证。空白结汇水单和收账通知应作为重要凭证妥善保管。
第三章 售汇
  一、我行办理售汇业务的范围为《管理规定》中规定可以办理售汇的外汇,以及经外汇局批准可以办理售汇的外汇。
  二、我行办理售汇业务的汇率依照每日总行发布的人民币/外汇牌价,每笔金额在等值100万美元以上的大额交易,可在总行买入、卖出牌价内与客户面议。
  三、我行按照以下手续为境内机构办理售汇业务:
  (一)客户填写一式三联“购买外汇申请书”(见附件三),加盖印章,并随附一整套与支付方式相应的有效售汇凭证交售汇审批部门。
  (二)售汇审批部门按照以下程序对售汇进行审批:
  1.审核“购买外汇申请书”:
  (1)审核申请购汇机构性质及购汇用途:
  A.申请机构属非银行金融机构,须附外汇局核准件。
  B.申请机构是否在当地注册,不在当地注册的须附注册所在地外汇局核准件。
  C.属于捐赠进口项下、易货贸易项下、来料加工项下的购汇,以及贸易项下购汇企业无对外贸易经营权的,须附外汇局核准件。
  D.购汇用途为进口项下付汇的,须审核申请机构是否已列入外汇局下发的“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未列入名录的机构须附外汇局核发的“进口付汇备案表”。
  (2)申请购汇金额与随附有效凭证应一致,并且符合以下规定:
  A.购汇用途为支付佣金,须审核购汇金额是否在规定的比例或金额以内,即暗佣不超过
合同总金额的2%,明佣不超过5%,或虽超过上述比例但未超过等值一万美元,对于超出规定的应附外汇局核发的售汇通知单。
  B.合同规定的支付方式为预付货款,须审核购汇金额是否在规定的比例或金额以内,即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5%,或虽超过15%但未超过等值10万美元,对于超出规定的应附外汇局核发的售汇通知单。
  (3)属贸易项下购汇须审核进口商品名称,属实行进口配额管理、特定产品进口管理或自动登记制的货物进口须附正本进口批文。
  2.根据购汇用途、支付方式的不同审核相应的商业单据及有效凭证,各单证应相符并表面真实:
  (1)用于贸易及非贸易经营性对外支付的购汇,应审核与支付方式相应的下列商业单据和凭证:
  A.用跟单信用证/保函方式结算的贸易进口,如在开证时购汇,须审核进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开证申请书;如在付汇时购汇,还须审核信用证结算方式要求的有效商业单据。
  B.用跟单托收方式结算的贸易进口,审核进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付款委托书以及该结算方式要求的有效商业单据。
  C.用汇款方式结算的贸易进口,审核进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发票、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运输单据。若提单上的“提货人”和报关单上的“经营单位”与合同中列明的买方名称不一致,还应附相应的代理协议。
  对于有疑点和一次付汇金额超过50万美元的报关单,须向报关单的签发海关进行核对。
  D.进口项下预付货款,在规定的比例或金额以内的,审核进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否则,凭外汇局核发的售汇通知单审批。
  E.进口项下的尾款,审核进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验货合格证明。
  F.出口项下支付佣金在规定的比例或金额以内的,审核出口合同/佣金协议、结汇水单/收账通知;否则,凭外汇局核发的售汇通知单审批。
  G.出口项下对外退赔外汇,审核结汇水单/收账通知、理赔协议和外汇局出具的“已冲减
出口收汇核销证明”。
  H.进出口项下的运输费、保险费,审核进口/出口合同、正本运输费收据和保险费收据。
  I.进出口项下的资料费、技术费、信息费等从属费用,审核进口/出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发票/收费单据及进口或出口单位负责人签字的说明书。
  J.从保税区购买商品及购买国外入境展览展品的用汇,视同进口项下用汇。
  K.专利权、著作权、商标、计算机软件等无形资产的进口,审核进口合同或协议。
  L.承包工程所需的投标保证金,审核投标文件;履约保证金及垫付工程款项,审核合同。
  (2)下列贸易及非贸易经营性对外支付,凭客户提供的支付清单审批,事后核查:
  A.经国务院批准的免税品公司按照规定范围经营免税商品的进口支付。
  B.民航、海运、铁道部门(机构)支付国际联运费、设备维修费、站场港口使用费、燃料供应费、保险费、非融资性租赁费及其他服务费用。
  C.民航、海运、铁道部门(机构)支付国际营运人员伙食、津贴补助。
  D.邮电部门支付国际邮政、电信业务费用。
  (3)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按以下办法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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