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药保护和专利权的区别(终结版)

一、两种保护的关系和区别
中药专利保护与中药品种保护的目的都是对中药技术成果给予合法性的保护,以促进中药事业的发展,在这一点上二者是统一的,现就二者的区别介绍如下:
1.两者保护的法律效力不同:专利保护的法律依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通过的国家法律,其保护方式是由专利局授予专利保护范围,通过诉讼程序由法院判定是否侵权,并由法院执行对侵权者的制裁;中药品种保护的依据是国务院制定的《中药品种保护条例》,属于国家法规,其保护方式是由国家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现已改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同编者注),采取行政保护措施。在法律效力上前者大于后者。也就是说,根据法律与法规矛盾时,法规服从于法律的原则,对同一种中药品种,如果两者保护的权益人出现不同时,在法律效力上后者服从于前者。鉴于此原因,《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专利的中药品种,依照专利法的规定办理,不适用本条例
2.被保护者的权利性质不同:专利权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所谓知识产权是国际上广泛承认的一种特殊的、无形的财产所有权,包括工业产权和版权,工业产权又包括专利权和商标所有权。知识产权在法律概念上具有专有权和财产权的特征。专利保护就是通过对专利申请人授予
专利权的形式给予保护,专利权人享有该专利技术的独占权,即专利权人有独占使用其专利权的权利,并有限制或许可他人使用其专利权的权利。也说是说,决定是自己独家生产其专利药品,还是许可其他厂家生产以及许可其他几家生产的权利人是专利权人自身,如果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使用其专利技术构成侵权行为,专利权人有权制止侵权行为,并有权要求侵权者赔偿其经济损失;而中药品种保护属于对特定生产企业所生产中药品种的一种行政保护措施,不具有法律上的专有权和财产权特征,即对于中药品种保护来说,同一保护品种受益人不只是一家,它可以同时是两家以上的生产企业,决定保护几家生产企业同时生产同一产品的权利人不是《中药保护品种证书》的持有者,也就是说,《中药保护品种证书》持有者的权利是非独占性的,并且,对擅自仿制中药保护品种的处罚权归卫生行政部门所有,《中药保护品种证书》持有者不具有要求赔偿其经济损失的权利。专利权由于具有财产权的特性,与普通财产所有权人一样,专利权人有权决定他所拥有的专利权的命运,诸如转让、赠与、放弃等,这就是财产所有权人在法律概念上的处分权。因此专利权可以进入商品流通领域进行自由买卖,专利权人有权决定是否通过部分或全部转让,获得经济利益;而《中药保护品种证书》持有者的权利是不能自由进入商品流通领域进行买卖和转让的,只有对临床用药紧缺的中药保护品种,根据国家中药生产经营主管部门提出的仿制建议,经国务院卫生行
政部门批准,《中药保护品种证书》持有者才可以收取合理的使用费,并且其使用费数额双方协商不能达成协议时,由卫生行政部门裁决。也就是说,《中药保护品种证书》持有者对这种使用费的收取是有条件的、非自主性的。
3.两者保护的客体范围不同:专利保护的客体包括了中药复方、单方制剂,中药提取物及其制剂,中药的制备方法或加工工艺,中药的新用途,而且,专利保护的药物产品可以是正式批准的药物品种,也可以是正在研制中的未上市的药物;中药品种保护的客体只是列入国家药品标准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列入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标准的药物产品(《中药品种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中国境内生产制造的中药品种,包括中成药、天然药物的提取物及其制剂和中药人工制成品。”—编者注)
4.两者保护的期限不同:药品专利保护的期限统一为二十年;中药品保护的期限不是统一的,中药一级保护品种分别为三十年、二十年、十年,中药二级保护品种为七年。
中药知识产权最重要的保护形式有哪些
  中药知识产权问题涉及的范围很广,包括专利、商标、行政保护以及商业秘密等多方面。其
中专利保护是中药知识产权最重要、最有效的保护形式,因为它不仅有利于引进国外新的专利技术,将其应用于中药现代化的研究,更可以促进和保护我国中药自主研发进程。
  目前,我国主要依靠行政立法来保护药品的知识产权。例如1993年国务院颁布的中药品种保护条例就是我国中药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形式。中药品种保护与专利保护相比具有审批速度快、保密性强的特点。但在实践中,中药品种保护也存在着许多缺陷,:保护的对象仅仅是中药品种,中药的生产方法、专用器械等不被保护;企业所享有的中药品种保护不具有排他权,同一个品种可能有多家企业同时享有产权保护;中药品种保护还受到专利保护的阻截,因为根据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的规定,只有没有申请专利保护的品种才能申请中药品种保护;同时,中药品种保护只是国内的行政保护措施,无法与国际上的通用做法接轨,缺少战略保护作用。
  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数据显示,虽然近年来国内的发明专利申请每年都在大幅度上升,但有关中药发明专利的申请数量却始终在1700件左右徘徊。同时由于中药产品申报专利要符合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要求,许多中药生产企业用简单办法申报专利的愿望并不容易实现。例如从1993年以来,我国中药专利申请不断增加,但被批准的却很少。出现这种情况有着多方面的原因:一是多种保护形式共存,给推进专利保护制度带来困难;二是中药发明涉及中药有效成
份现代提取及纯化工艺方面的申请相对较少,尤其是将有效成份提取为一个纯化合物并申请其新的药理用途的专利更是很少;三是许多中药处方已是公知的内容,不具有新颖性,还有一些发明由于不能证明其药用效果或者是一些发明人因不愿公开其技术内容而难于获得专利授权。
  由此可见,研究者申请专利必须有新的发明,即应通过深人研究,赋予中药作用新的科学内涵,只有有了新颖性,才有独占性;同时,申请专利还必须有创造性,研究改进的新工艺与原工艺要有本质不同,在技术上要有所进步;当然,申请的专利还必须有实用性。

本文发布于:2024-09-20 16:46:5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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