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索投资有限公司与领英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裁决...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
原告:乌索投资有限公司(WSOUINVESTMENTS,LLC),住所地。
授权代表:马特·霍根(MattHogan),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洪义,北京市联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田,北京市联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领英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基斯R.多利弗。
被告:北京领英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场所上海市徐汇区淮海中路999号2幢2号30层3002-3004、3006-3016室。
负责人:罗朗格·奥利维尔·泽维尔。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璞,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宸,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乌索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乌索公司)与被告领英公司、北京领英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领英公司上海分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
原告乌索公司诉讼请求:1.被告领英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侵害ZL2***********.2号专利的专利方法,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或通过任何方式向第三方提供侵害涉案专利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领英应用程序、领英网站;2.被告领英公司上海分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侵权方法,停止销售、许诺销售、或通过任何方式向第三方提供侵权产品;3.被告领英公司、领英公司上海分公司赔偿原告乌索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100万元。事实和理由:乌索公司拥有专利号为ZL2***********.2、名为“用于在线通知的多标准管理的方法和系统”的发明专利,该专利目前处于有效状态。乌索公司通过领英公司上海分公司运营的领英网
下载安装被诉侵权产品领英应用程序,经比对,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领英应用程序的信息显示,其开发者、运营者、技术支持者为领英公司。领英公司是被诉侵权产品的开发者,其负责制造、运营侵权产品,并为侵权产品提供技术支持。领英公司运营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应当被认定为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领英公司上海分公司运营涉案网站,并通过其运营的网站向第三方提供被诉侵权产品领英应用程序,其行为应被认定为使用侵权方法、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领英公司、领英公司上海分公司侵害了乌索公司的涉案专利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乌索公司保留后续主张侵权赔偿金的权利。
本院经审查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2年2月8日作出第5399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决定宣告专利号为ZL2***********.2号、名为“用于在线通知的多标准管理的方法和系统”的专利权全部无效,依照《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乌索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乌索投资有限公司、领英公司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北京领英
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审 判 长  吴盈喆
审 判 员  邵 勋
人民陪审员  顾月琴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 助理  李冰雪
书 记 员  朱丽娜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本文发布于:2024-09-23 01:25:5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17tex.com/xueshu/756728.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标签:领英   公司   侵权   上海   分公司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Copyright ©2019-2024 Comsenz Inc.Powered by © 易纺专利技术学习网 豫ICP备2022007602号 豫公网安备41160202000603 站长QQ:729038198 关于我们 投诉建议